转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无罪辩护要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7月29日笔者成功办理了一起转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在经历两次申请取保候审后,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办理该案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沟通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二人虽认为案件属无罪并应进行无罪辩护,但对于具体无罪的理由却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认为由于并未获利、未参与决策等原因,故属无罪,但实际上此类理由仅属于相对“外围”的观点,并不涉及到无罪辩护的核心理由。笔者认为,对于转运公司人员而言,进行无罪辩护的切入角度较多,在此对部分观点进行列举介绍:

 

一、是否参与报关价格制定

货物价格或价值系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关注的重点之一。一方面货物的真实价格涉及到是否足额缴税税款直接联系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另一方面真实价格涉及到后续的偷逃税款多少问题,关乎到罪轻罪重。

实践中,货物真实价格,转运公司告知报关公司的货物价格,以及最终报关公司进行报关的价格三者可能不同,此处的不同点便系辩护律师为相关人员提出无罪理由的关键,通过分析货物价格的变化,还原走私案件的链条,从中分析具体人员是否参与到价格制定的行为中,从而得出无罪辩护的观点。

笔者曾办理如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转运公司在收取客户报关运输的订单后,直接将客户发送的涉及数量、价格的信息转发报关公司,并由报关公司处理进口事宜。

案例二:转运公司在收取客户报关运输的订单后,根据报关公司的要求,对货物的批次、数量、价格进行修改,随后再次发送给报关公司处理。

对比两项案例,其核心区别在于前者并未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修改,故单纯在价格问题上,其转发行为并不一定存在问题,当然并不能仅因“未修改”信息,便径直认定其不构成犯罪,还需参考其他情况;而对于后者而言,由于对价格情况进行修改,直接影响到货物报关的价值,属于低报、虚报的情况,故此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可能性较大,但需明确,此时对于转运公司内部而言,并不等于所有人员均构成犯罪,对于公司情况应根据人员分工职责等进行分析、认定。

 

二、是否参与单据的制作或修改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涉及到多种多样的单据,笔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会将单据划分为传统类型以及衍生类型。传统的单据包括如发票、提单、运单等一般贸易业务中所形成的文件,而衍生类型则包括货物价值列表、货物数量汇总等各类型文件。

需要明确的是,在个案中经手单据,并不当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根据单据的性质及内容进行分辨。如一般贸易进口的走私案件中,发票承担了反映货物真实价格的职责,故此时若对发票进行修改或直接伪造,则明显具有走私的故意及行为;但若换到个人行邮走私案件,此时发票反映的价格可能在个人年度免税额度之内,换言之在行为模式之下发票并不完全决定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走私,因此便不能仅因经手单据而入罪。

 

三、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进出口业务中涉及到多项不同的费用,而行业内为了简化服务收费,往往采取包税价的方式对外承揽业务。

对于转运公司而言,若采取包税价,无论公司所挣取的系运费或是进口服务费,辩护律师均需要针对包税价进行剖析,考虑其中的价格构成部分是否足够缴纳货物的关税等税费。若包税价不足以缴纳应付的关税,此时对于转运公司而言固然处于不利地位,有较大可能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即便包税价足以缴纳税款,亦不能因此认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转运公司足额支付款项给报关公司,并不等于报关公司足额缴纳税款。因此辩护律师对税款的转移以及是否足额缴纳等问题亦应有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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