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公司涉刷单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转运公司系进出口业务环节中的重要角色,在对接报关公司的同时,亦对外承接货主的货物。传统模式下,转运公司通过“半包”或“全包”的价格承揽业务,具有中介性质的同时亦有明显的货运属性。今年,随着进出口渠道、方式的增多,部分转运公司的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国际对走私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强,转运公司难免存在被卷入走私犯罪的风险。

笔者在办理多起转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后,认为转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质,在相当数量的走私犯罪行为中均会被认定为追究的对象。综合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后,笔者总结过转运公司在走私案件中的作用及地位,认为在为转运公司进行辩护时,应核心关注如下问题:

 

一、转运公司所收取费用的性质

笔者认为,转运公司所收取费用的内容及性质,系考虑是否构成犯罪的首要问题。

传统模式下,转运公司具有“全包”或“半包”的收费方式。所为全包,及包括货物从境外进口到境内的所有费用,此项收费模式由于包括货物应缴纳的税款,转运公司此时涉案程度已经较深,若其“下家”报关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出现问题,转运公司可能因此涉案;而“半包”方式由于可能仅承担运费或并不承担报关费用,实际上此时转运公司仅具有货运性质,因此涉案程度较低,对应的辩护空间亦相对较大。

近年来,由于个人行邮或其他邮政快递进口渠道的出现,部分转运公司亦有别于传统模式。据笔者现阶段所了解的情况,新型的转运模式主要包括揽货、制表、修改、货运等几种模式进行,尽管具体操作方式有所不同,但收费情况与以往并无太大区别,是否仅收取货运费用以及是否涉及到报税问题,仍系案件的关键。

 

二、转运公司所制作文件的性质

一起进出口业务必然涉及多项不同的文件,故转运公司单证的性质问题,便成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又一重要考虑问题,不同模式下涉及的文件亦有所不同。

一般贸易进口中,货运公司可能会收取货主所提供的发票、单证等文件,随后针对文件进行处理。笔者所承办的案件中,有部分货运公司通过修改发票内容或制作虚假发票,从而降低所应缴纳的费用,从中获取利润;亦有部分货运公司仅就文件进行转发,并不实行任何的修改或处理。对于前者而言,其行为显然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并无疑问;但对于后者单纯的转发行为,笔者认为应根据个人进行具体分析,并不能因为货主提供的文件存在问题或随后报关公司私下修改文件而径直认定转运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现阶段比较常发的个人免税货物进口走私案件中,转运公司所处理的文件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关文件中虽然涉及到货物的价值等核心信息,但由于所进口的方式系个人免税渠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不需要缴纳税款,故此时即便转运公司处理了相关文件,亦不能因此认为其与走私犯罪存在关联。

 

三、转运公司是否存在刷单走私案件的常见行为

除了上述两点所需要考虑的情况外,基于刷单走私案件的特点,转运公司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有无涉及到刷单走私的核心行为。

盗用他人免税额度。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每年存在一定的免税额度,因此刷单走私所能够运行的基础便在于免税额度的堆积。若转运公司通过各种手段盗用他人的免税额度,则此时具有明显的规避关税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可能性增加。

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货物进口。除免税额度外,涉嫌走私的货运公司还需要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货物进口,除收件地址外还包括联系方式。进一步分析,笔者曾办理的案件存在大量货物均寄送到某小区、路段,但并未列明具体地址;亦存在如多个号码呼叫转移到几个手机当中,进行个人货物进口的确认等。此类型行为均属于书单走私的典型行为模式。

 

四、针对转运公司的几点辩护建议

转运公司及其员工被列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后,在进行辩护时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根据公司情况确定辩护方向。如前所述,实践中不同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了是否构成其是否构成犯罪,故对于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而言,尽早确认辩护的方向(罪轻或无罪辩护),系顺利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

2.根据公司员工情况确定员工辩护方向。即便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下面的员工而言,并不当然构成犯罪。员工应具体关注其所从事工作与走私行为的关联,对不同员工应区别对待,以免扩大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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