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两亿元,涉及全国三个省市多地的刷单走私案件。在该案中,笔者介入为某间转运公司的员工进行辩护,并成功通过无罪辩护的策略,在30天刑事拘留时间内两次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在第二次申请成功为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回顾本案,笔者认为该嫌疑人最终能够取保候审的核心原因为其在案件中虽参与了部分敏感行为,但相关行为均与走私犯罪的核心事实存在一定距离,且在案并无相关证据显示其具有决策权或获得利益,综合不应被列入本案的追诉范围内,现笔者结合本案的办案情况,详解办案思路。
在接受本案咨询时,笔者得知案件为刷单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故在介入后便先行将案件划分为两部分,即报关进口部分以及刷单部分。
刷单走私案件与传统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不同。对于前端的报关部分,由于刷单除了传统的一般贸易进口,也可能涉及到个人行邮进口,故报关方面既有低保、少报的可能,亦有完全不报的情况;对于后端的刷单,则主要是利用个人免税额度进行货物累积。因此在为刷单走私人员进行辩护时,首要考虑的便是其所参与的环节,分析在其中的作用。
随后会见中,笔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主要参与了如转达单据、接听报关电话以及办理相关营业证件等环节,随后便系对相关环节的参与程度以及是否涉及走私犯罪行为进行详尽分析。
一、参与了转达单证的行为是否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传统的报关进口走私中,由于涉及到低报、虚报、瞒报等情况,故若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单证问题,嫌疑人便有较高的刑事风险,此亦是为何大量进出口企业普通员工被追诉的原因。笔者在办案案件时一直坚持,参与了处理单据并不当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系要关注其处理的单证是否与走私犯罪存在关联。
回到本案,嫌疑人所曾经手、处理的单证,有两个特点:一系相关单证均由境外的中介、货主所发送,其中所有信息均已提前填充;二系嫌疑人仅负责一次、二次转发,中间并不涉及到修改、更正、调配货物单证数量的行为。换言之,对于嫌疑人而言,其只是一个单证的“中转中心”并非单证的制作、确认人。
于此,笔者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明确,对于涉走私案件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进凭借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认定构成犯罪,而应结合该工作内容是否能够让其知悉所实行的行为系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笔者认为本案嫌疑人由于并未对价格进行修改,故实际上转发行为不能让其知悉走私实情,故不应承担责任。
二、接听报关电话的相关问题
在利用个人免税额度的走私案件中,涉及到单人货物多次进口以及额度变化等情况,相关部门可能会致电收件人确认相关信息,此时涉嫌走私的单位便会安排人员进行电话接听以蒙混过关。由于此时接听电话一定程度上存在犯罪的嫌疑,故如何就此问题进行辩护成为本案的难点之一。
笔者在综合进行分析后,作为如何两项辩护的理由:
一方面,由于在接听相关电话时,相关货物已经清关,故此时接听行为实际并非报关行为的构成部分,不应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帮助行为;
另一方面,笔者发现本案一个细节,涉案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将相关多个电话通过呼叫转移链接到公司一个电话之中,故对于嫌疑人来说,其认为该电话纯粹为单位的业务往来电话,并不涉及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三、协助公司办理证件的行为与走私犯罪无关
由于本案涉案公司系一跨境电商平台,故随着平台的发展壮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开始办理涉及跨境电商以及互联网业务的相关证件,而不幸的是,本案中嫌疑人承担了办理证件的工作,并因此在案发之初被刑事拘留。
对此,笔者认为,单位员工协助公司办理证件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因如下:
首先,大部分涉进出口业务的电商公司均较为小型,规模不大,公司业务人员承担的工作繁杂,办理相关证件虽看似重要,但不能排除参与其中的员工实际上只是跑腿人员,并非核心涉案人员。
其次,由于办案证件与报关进口并无严格的联系,换言之无论证件办理与否,并不影响涉案单位与报关公司、货主合作的关系,故不能通过办理证件便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
最后,本案所办理的证件为ICP证、EDI证,此两类证件均系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新办理的证件,此时涉案走私行为早已持续一段时间,故不能以办证为由倒推嫌疑人在本案初始便参与到具体犯罪行为当中。
通过上述思路以及结合的相关辩护观点,笔者成功通过两次申请成功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每名嫌疑人所从事的事项均有所不同或有大或小的差别,故关键在于紧扣是否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一点,展开分析,达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