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传销组织是否会导致开除党籍?怎样操作?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03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中共党员身份,是很多人眼中荣誉的象征。因为传销犯罪,会不会被开除党籍,是笔者最近接办一起案件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显然,刑法并无此方面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党员处理的规定中。具体要分几种情形。

首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传销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仅仅是加入传销组织,如果并非组织、领导人员,是不存在犯罪风险的,进而不存在被开除党籍的情况。

其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的,或者在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两种情形,必须接受党纪处分,其中,也是可能开除党籍的。

再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上述条文,中共党员身份被刑法认定为一种政治待遇,单独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情形。而故意犯罪只要不是免罚的,以及对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上的,均必须同时开除党籍。而对过失犯罪三年以下的,则存在一定回旋余地,可能只接受其他党纪即可。由于传销犯罪属故意犯罪,不存在选择性适用其他党纪处分的可能,换言之,一旦因为传销犯罪被追究,考虑到审判阶段的有罪免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争取庭前辩护中侦查阶段实质无罪的取保释放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应成为辩护重点。

最后,从程序上看。开除党籍处分,只能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才能办理。

根据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案。郑某某原系瑞安市桐浦镇陶岙村支部党员,2014年8月,郑某某受他人纠集至江苏省常州市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身为中共党员的郑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了其妻子何某甲及朋友朱某某作为其下线,又发展了何某乙作为何某甲的下线。2015年8月,郑某某、何某乙等人随该传销组织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继续发展。2015年12月,郑某某被任命为直接老总,全面管理该传销组织中的一个“大家庭”。

截至2016年7月27日案发,该传销组织累计组织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组织层级达三级以上。2017年4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后,瑞安市纪委认为,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应予严肃处理。经2018年5月11日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郑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阅读量:1805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