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应如何判断办案机关的“忠告”?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30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最近接触了两个诈骗罪案件,一个是医保诈骗案,另一个是互联网平台销售中药涉嫌诈骗罪的案件。这两个案件存在一个共同点,即家属向公安机关询问能否给当事人办取保,能不能放人?公安机关都向当事人和家属做出关于案件定性、后续进展的回应。

医保诈骗案中,办案人员跟家属说这个案件当事人是否能以诈骗罪定性争议比较大,而且当事人在涉案行为中没有直接的收益,但是现阶段要让公安机关直接放人的压力也不小,建议家属委托律师来和办案机关沟通。

另一个销售中药涉嫌诈骗罪的案件,家属向我反映,其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通过话”,对方告知他这个案件侦查阶段没有办法办取保,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

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这两种回应,家属实在难以甄别其中的真实性以及利害关系,也没有办法判断后续该如何操作,只能来问律师。

 

一、医保诈骗案中,公安机关会什么会告知家属要委托律师来介入沟通?

这个医保诈骗案,家属一直跟我反映,药品回流主要发生在护士层面,当事人并没有实际参与,为什么也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实在医院为主体的骗保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往往是对整个医院所实施的药品回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整体定性,即具有认定整个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但是毕竟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一说,故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虽不认定单位犯罪,但实际上仍可能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确定涉案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换言之,对于一些在单位整体行为中作用有限,或者没有决定、决策权,只是按照领导的安排从事相关职能工作的涉案人员,可能不按照相关责任人员的定性予以追究。

所以这个案件我一再向家属核实:当事人在单位的具体职位、有没有参与药品回流的具体行为、有没有参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行为、有没有对相关行为的决定、决策权、有没有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医院有没有开会讨论实施相关涉案行为、当事人有没有参与会议、是否表态、有没有直接性的收益等等事实。

其实上述事实,一方面在于确定当事人是否参与实施具体的涉案行为;另一方面是确定当事人对于涉案行为是否有决定、决策权,从而判断当事人是否可能会被按照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入罪。

家属均告知我说没有上述相关事实。确定这些事实后,我再跟家属分析说,公安机关为什么会要求律师介入?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以及调取其他相关实物证据后,认为当事人在本案中可能不是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又没有参与具体的涉案行为。

但是毕竟已经抓了人,而且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很多案件事实仍待核实,所以现阶段公安机关处于放人与不放人的两可、或者说是两难境地。要求律师介入,就是想要一个能够作为“备案”的放人理由。

这类案件,律师介入后需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向公安机关出具一份详尽的、有理据的法律意见书。说白了,在公安机关也认为能否对当事人定诈骗罪的情况下,模棱两可之间,辩方必须把当事人无罪的理据充分予以释明,给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做出有利认定的台阶下。

所以此类案件,即使办案机关最终不说当事人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彻底的无罪,但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放人的,只要能够追求无罪处理的结果,实务中不必过于较真。

 

二、销售中药诈骗案中,如何看待公安机关要求家属审查起诉阶段再为当事人办取保?

这种说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务操作中可能性微乎其微。

简单解释一下,这个案件现处理侦查阶段,仍在37天的黄金救援期之内。换言之,现阶段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但是公安的回应是不能给当事人办取保;但是案件等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就在于检察院,那么检察院阶段能够取保的依据又在哪里?

从全案证据收集情况,这样的逻辑无非是现阶段证据收集尚未确实、充分,都不能给你取保,等到检察院阶段侦查终结,证据相对确实、充分了,就可以去取保了。

所以公安机关告知家属,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取保无疑是在推脱,你也可以理解为现阶段公安认为当事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根本没有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提出取保申请,办案机关无意作出取保决定。

那么,这样的案件又该怎么处理?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除非是当事人属于绝对无罪,或者涉案情节轻微、最终可能判罚较轻的,取保候审的作用会比较明显。因为对当事人取保后,法院不会因为实际羁押期限过长,而不得已在判决中对当事人判处较重的刑罚。

刑事案件能够取保固然是好事,但是很多重大刑事案件,想要在案件前期办取保未必现实,很多当事人在这个环节会受人误导、甚至花费巨大的成本,等最终徒劳无功了,才会回归刑事辩护的本源。

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仅以取保候审为辩护的最终目的,否则一旦无法实现取保结果,可能会错过其他依法指导当事人,以及向办案机关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的时机,此类案件律师辩护的目的,是通过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所以上述这个案件中,如果家属不假思索,听信公安机关的“忠告”,侦查阶段什么也不做,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去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就可谓是一条道走到黑了。

所以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要对自身的立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办案机关抓人,通常就是为了指控当事人的罪名成立,不管你通过何种关系去咨询案件进展,但是偏信对方告知的案件信息,只会错过刑事辩护的时机。

至于侦查阶段律师该如何辩护,不想过多赘述,可以参考金律之前的文章,主要列举几点核心辩护工作:

1.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同时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内容,通过办案机关的讯问、向当事人出具并让当事人核对的书证、物证,能够把握办案机关现阶段掌握的证据情况,以便后续提出法律意见(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辩)。

律师会见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比如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何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录时应如何进行更正等等。所以刑事辩护,如何与当事人尽快会见、有效沟通、依法做好讯问笔录是第一堂功课。

2.提出申诉、控告 

3.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由于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成为了解案情重要渠道。但是实务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侦办情况,或是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公安仍在侦查、或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想要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基本案情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如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罪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所谓“空口无凭”,能拿出“成品”的文书,办案人员才会觉得有和你沟通的价值,同时辩护律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出具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做出更精准的认定,防止冤假错案。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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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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