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从最新不起诉决定书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3个辩护方向及18个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9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案件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一线司法工作者划归广义无罪的范畴。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疑对归纳有效辩点和实现无罪辩护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因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而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涉案人员,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全国范围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98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98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18个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被不起诉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6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注册成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会员,会员ID为“czk198”,后升级为铂钻会员。2017年初,资兴市**科技有限公司聘请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作为出纳,后曹某某在该公司担任出纳至案发。经鉴定:会员ID为“czk198”的会员姓名为曹某某,属于铂钻会员。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1层,下线层级有6层,直接下线人数有4个,下线总人数有14个。该会员库存积分累计增加额174606,实际提现金额6239.87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类似不起诉案例: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病身亡。 

相关不起诉案例:张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不起诉理由:王某某在诉讼过程患有肺癌,后因心脏骤停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王*刚(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在北京注册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统称“*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以老会员推荐新会员的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会员在公司的购物网站“**商城”平台填写推荐人并注册成功后,即可投资购买联盟票。联盟天下公司根据投资额50%配置联盟票,投资额50%配置联盟票认购券,联盟认购券可以在**商城内购买商品,亦可在次日之后抢购联盟票。联盟票于2017年1月5日以1元/票的价格发行,联盟票只涨不跌,价格在1元至10元之间时,每天涨0.1元,价格在10元至100元之间,每天涨1元。该传销组织采用三级提成方式,推荐人按照层级获得其推荐的下级会员的提成,提取第一层级认购联盟票投资额的5%,提取第二层级认购联盟票投资额的10%,提取第三层级认购联盟票投资额的15%,提成以联盟金币(1金币等于人民币1元)方式充值到推荐人的账户。同时,会员成立服务中心,可以获取名下所有会员购买联盟票投资额的5%作为奖励。至案发,**公司共发展会员45层, 共计76459人。

被不起诉人张**于2017年4月通过符*玲(另案处理)介绍,投资1200元成为**会员,其后通过面对面讲述等方式宣传吸引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其发展下线会员7层,共计人数为144人,其中发展的一级会员23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3号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52号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主动补偿其他参与人的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

相关不起诉案例: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补偿其他参与人的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渝足检刑不诉[2019]7号

渝足检刑不诉[2019]6号

渝足检刑不诉[2019]5号

双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无罪辩点6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无罪辩点7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台黄检刑不诉[2019]4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善心汇”)自成立以来,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打着致力于探索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推动国家精准扶贫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落地的旗号,故意歪曲国家政策,通过微信、互联网渠道、口口相传等方式,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欺骗参加者向上线购买“善种子”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向上线购买善心币获得“赠与”、“受助”排单的资格,上线会员以下线会员每次排单的返利获取动态收益。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用其个人及家属身份注册成为“善心汇”成员,以投资做善事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推介“善心汇”,发展多名下线。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伞下会员账户71个,处于网络第16层,下级网络有8层, 累计受助7.25万元、累计赠与5.3万元,管理钱包支出3900元(获得管理奖)。2017918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台黄检刑不诉[2019]50号 

台黄检刑不诉[2019]49号 

台黄检刑不诉[2019]48号 

台黄检刑不诉[2019]47号 

台黄检刑不诉[2019]37号 

台黄检刑不诉[2019]36号 

渝中检刑不诉[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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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8: 被不起诉人上线未到案、其他多数下线证言无法调取。

无罪辩点9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是否积极参与该组织其他活动,是否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不起诉案例: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马某某上线未到案、其他多数下线证言无法调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马某某是否还积极参与该组织其他活动,是否对“龙爱量子”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73号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72号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71号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70号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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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点10侦查机关查证的传销组织成员未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不起诉案例: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不起诉理由: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4日16时许,我局在工作中发现:邢某某、唐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深州市**酒店内组织黄某某、洪某某等人聚会,并鼓励黄某某、洪某某等人积极发展人员。邢某某在深州市的下线达三十余人、杨某某下线达四十余人、邢某某发展了邢某某和杨某某,李某某是邢某某的上线。唐某某发展了黄某某,黄某某下线达六十余人。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花、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总上线为同一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深州市公安局查证的传销组织成员未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深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

无罪辩点11传销人员关系图已销毁,无法逐一收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且没有缴纳、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加以佐证。

无罪辩点12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

相关不起诉案例: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该传销组织的晋级模式,易某某从管理层C1级晋级为C2级,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应在三十人以上。但传销组织参与人数较多,传销人员关系图已销毁,无法逐一收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且没有缴纳、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加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易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3侦查机关提供的关键性证据,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存在逻辑错误,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无罪辩点14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相关不起诉案例:含检诉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提供的本案关键性证据鉴定意见记载的内容存在逻辑错误,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他证据无法认定高某某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故目前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5被不起诉人虽然参与了传销活动,但主要负责接待工作,没有组织、领导职责,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人员。

相关不起诉案例: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必要。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丁某某虽参与了传销活动,但主要负责接待、买菜做饭工作,没有组织、领导职责,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6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证人均系被不起诉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成员,也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所在传销组织的层级关系及其在传销体系中的级别。 

相关不起诉案例:北银检刑不诉[2019]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证人均系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的人员且系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成员,也不能证明李某某所在传销组织的层能关系及李某某在传销体系中的级别,因而不能证明李某某的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7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在该传销活动中起到了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

无罪辩点18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采取了骗取财物的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相关不起诉案例:耒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未达到起诉条件,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该传销活动中起到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的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采取了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的骗取财物的手段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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