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策略之我见

作者:杨朝新 日期 : 2019-06-27


杨朝新:职务、黑恶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至此,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律师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

针对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受贿案件,辩护人的工作策略,浅见如下: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

会见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尽量两名律师共同参与,当犯罪嫌疑人翻供,辩护人遇到“李庄式的无奈”时,两张嘴巴申辩,比一张嘴巴强。

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智商较高、阅历丰富,经历了留置阶段的惊恐期后,会变得多疑、不轻易相信别人。当律师出示由其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时,其一般不会马上同意确立委托关系,认为证据已被监察委坐实,辩护只是走形式,对律师的作用持怀疑态度。

此时,律师要从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证明标准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列举一些典型案例,让其认识到技术型的辩护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取得其信任,确立委托关系。

随后,从辩护人的角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了解其在留置期间做了多少次供述,供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无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的违法情形?做好记录。

告知当事人:在受贿案件中,口供的证明力很强,甚至成为司法实务中的“证据之王”,因此,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然后签字,防止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申请阅卷,复制案件材料。

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委托后,辩护人应及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复制案件全部材料。

阅卷时,要仔细分析证据,在受贿案件中,证人证言、行贿人证词、受贿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所占的比例较重。例如,供述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与不稳定性,辩护人可以从:首次讯问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手段是否合法,有无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讯问主体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为“先证后供”,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口供内容是否符合常识、常理,犯罪嫌疑人多份口供之间是否相互矛盾,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能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

同时,对实物证据也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审查分析。

以判断入罪证据的合法性,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阅卷时,要即时制作阅卷笔录,对每一份证据均附上辩护人的评析,评析应该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利的情形,以做到知已知彼。第二次阅卷,辩护人要对评析加以补充、修改、提高。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实行捕诉合一、错案追责的检察工作机制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目的是布局辩护策略,可以“倒逼”主办检察官谨慎批捕、起诉,“直击”主办检察官的“痛点”,为提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控制力埋下伏笔。

让当事人了解并认同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成功辩护的基础。

应当尽快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向主办检察官面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同时,应当尽快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交《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意见书》,主要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等因素,阐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检察机关审查后,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现实意义。

四、第二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次会见,辩护人将详细的阅卷笔录带进会见室(为了防范执业风险,不带证据材料进会见室为上策),对控方的每一份证据均向当事人陈述,询问其对该证据的看法,作好记录,同时,将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看法告知当事人,与当事人展开讨论,初步达成共识(审判阶段,必须达成共识)。

如当事人辩解其没有收受贿赂,要询问其有何理由,即:在留置期间为何要做有罪供述,有何证据证明供述违反常识、常理。

告知当事人,辩护人已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解释这样做的目的,让其心中有数。

五、辩护人调查取证、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

辩护人第二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到能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要谨慎地制定调查取证策略:对于言词证据,如“行贿时间段”行贿人有赌博行为的证人证言、“受贿时间段”受贿人出差在外的证人证言,由于言词证据在不同的时间、空间里,具有可变性,辩护人极易陷入刑事诉讼法第306条之困局,一般情况下,辩护人不宜直接调查取证,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由其调查取证;对于客观证据,如行贿人在“行贿时间段”的购房缴款记录、受贿人在“受贿时间段”出差在外的报账凭证,辩护人应大胆调查取证,不要畏首畏尾,因为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很难篡改,辩护人被构陷的可能性极低。

六、申请补充调查。

如果当事人提出,当初在监察委所做的供述,部分或全部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时,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申请补充调查,由检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调查。不应等到开庭时才由当事人翻供,因为在法庭上翻供,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法庭不会采信,当事人会招惹不老实交待之嫌,量刑上处于被动。

七、提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辩护人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应当复印一套提交检察院机关,并与主办人沟通,陈述辩护人提交此证据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没必要搞证据突袭。

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指控某某某涉嫌受贿罪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指控某某某涉嫌受贿罪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不予提起公诉的法律意见书》,尽量将案件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

八、提前做好审判阶段的预备工作。

经过上述的工作以后,辩护人基本可以预判案件是否要移送法院审判。

在移送法院之前,辩护人要做好以下工作:

其一、解读、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起诉书的蓝本,从证据的角度对控方的入罪逻辑进行解读、分析,为下一步解读、分析起诉书打下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其二、拟定发问提纲。对证人、行贿人、受贿人的发问,要有一个中心目的,围绕此目的进行拟定发问提纲,做到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其三、列举质证提纲。对每一个案卷证据都从证据的三性角度进行怀疑,找到辩驳切入点,反驳要具体,切忌套用大概念进行空洞的反驳。

其四、初步确定辩护策略、辩护观点。就现有证据材料,从控方的入罪逻辑思维中形成出罪逻辑思维,辩点要切中要害,主次分明,切忌釆用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辩点。

其五、与当事人讨论辩护方案。第三次会见当事人,将辩护人的辩护方案与之讨论,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总之,受贿犯罪是高智商犯罪,律师能否实现有效辩护,能否得到当事人的肯定,除法律功底扎实外,经验与逻辑甚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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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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