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7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今天接了一个咨询,当事人说亲属已经以诈骗罪被批捕,之前委托的律师说这个案件现阶段只能等,等到了检察院之后辩护才有用,到时再去办取保。

我直接回复他,这样的律师没有继续委托的必要了。

首先,这种“检察院阶段才能辩护和办取保”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确实没有无罪、取保候审的辩护空间,即使等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去提取保也无济于事,毕竟批捕决定也是检察院作出的。

当然,司法实务中只有极少数案件是属于“绝对”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作为律师,遇到此类案件我们一般都会婉拒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毕竟这样的案件办起来痛苦,折腾一两年也没有辩护效果。

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去争取。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首先考虑做无罪辩护;没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则要通过罪轻辩护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是当事人、家属、律师面对一个刑事案件首先应该确定的“宗旨”。

其次,当事人已经被批捕,是否就确定有罪?是否就能确定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标准?

从刑事诉讼程序来说,当事人被拘留之后黄金37天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37天之内申请取保、提出辩护意见往往是最佳时机,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最大。

但是我们遇到不少案件,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已经错过了黄金救援期,理由会有很多种:比如之前没有接触过刑事案件,不懂检察院批捕的利害关系而疏忽了;比如之前的律师说侦查阶段没有卷宗、无法了解案情、没有办法辩护等等。

错过就错过了,没有办法回头,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力尽可能的去补救。

怎么补救?首先是确定前提:刑事案件绝不是一个坐等的过程,只要是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每个阶段律师都有相应的辩护工作,都应当力尽可能的去争取。

就拿取保候审来说,已经批捕的案件,确实无法再去回头阻击公安呈捕、检察院批捕,但是并不影响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批捕之后刑事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最应对接的仍然是公安机关,随着案件的进展,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事由,仍有撤销案件的职权。

很多人会说公安已经呈捕、检察院已经批捕,再去辩护还有用吗?

笔者认为,任何以案件事实、证据为理由、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都是有用的,如果担心辩护意见可能不被办案机关采纳就不去做,这是立场的错误。

刑事案件从办案机关的立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是不断充实、发现新证据的过程,办案机关收集的有罪、罪重证据越多,能够定罪、量刑的可能性越大;当然这个过程中因为新证据的出现、律师辩护意见的提交、和办案人员有效的沟通,如果办案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事由,也可能会做出无罪、罪轻的处理结果。

所以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批捕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同样至关重要。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案情,在此基础上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同时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应对刑事诉讼程序。

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辩护工作有哪些:

1.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同时了解办案机关的讯问内容,通过办案机关的讯问、向当事人出具并让当事人核对的书证、物证,能够把握办案机关现阶段掌握的证据情况,以便后续提出法律意见(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辩)。

律师会见时需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哪些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比如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比如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如何核实讯问笔录的内容,讯问笔录存在不实记录时应如何进行更正等等。

我们通常会告知当事人,讯问笔录的内容来自于当事人,是当事人能够把握的证据,如果有不实记录你不去要求更正;如果有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你不去主动要求记录,后面这些笔录就是指控你有罪的证据,等到了法庭再想去辩解、推翻,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刑事辩护,如何与当事人尽快会见、有效沟通、依法做好讯问笔录是第一堂功课。

 

2.提出申诉、控告

司法实务中,刑事诉讼的程序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虽然现阶段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相对文明,但刑讯逼供、不实记录等情况仍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情况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提出辩护意见

侦查阶段由于律师看不到卷宗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成为了解案情重要渠道。但是实务中,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多是只告知罪名、基本的案件侦办情况,或是程序方面的内容,比如现阶段公安仍在侦查、或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

想要进行实质性的沟通,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外围调查了解基本案情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如取保候审申请书、无罪建议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所谓“空口无凭”,能拿出“成品”的文书,办案人员才会觉得有和你沟通的价值,同时辩护律师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出具有价值的法律意见能够帮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做出更精准的认定,防止冤假错案。

 

再次强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至关重要,当事人被批捕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于已经错过批捕环节辩护的当事人来说,后面要做的是力尽可能的补救,而非是坐等。

当然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一类是极少数确实没有任何无罪、罪轻辩护空间的案件,大可不必浪费时间、精力;另一类是当事人受人误导,相信侦查阶段辩护“无用论”(同样适用于检察院阶段“无用论”),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是需要律师、当事人、家属三方的有效配合才可能争取,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的情况下,趁早放弃。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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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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