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和财富立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吗?会不会涉及高利转贷、套路贷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12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根据最近媒体报道,信和系实际控制人夏靖,作为原告的民事起诉有10000多起,其中,镇江京口法院与宋军祥和杨洋的两起案件中,京口区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驳回的原因中,可能涉嫌犯罪的,是夏靖,还是宋军祥、杨洋呢?

笔者认为,由于这是两起独立的诉讼,而宋军祥与杨洋两个被告,同时陷身犯罪的机率不大。

相对而言,信和财富系作为P2P平台方,向大量借款人出借资金,必然存在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不能证明其有正当的资金流补充,则极可能在源头上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根据现有判决书,已经可以看到信和涉嫌非法集资的若干苗头。

根据镇江市京口区法院(2016)苏1102民初2934号裁定书,夏靖诉宋军详案,法院认定借贷涉及面极广、资金量巨大、巨额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可认定,夏靖所涉借贷关系已具有了一定的金融放贷性质。

巨额资金的来源,在民事案件中也无法准确查询,其指向应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同时符合未经有关部门非法吸收,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开通过推介会和微信、手机等形式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等四个特征。

信和系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体系庞大、关联度高、关系复杂。天眼查显示,夏靖控制有55家公司,其妻刘善芳控制89家公司,夏靖的女儿夏昕控制106家公司,夏靖的亲属夏仕兵实际控制96家公司,王杨实际控制7家公司,并出任492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些人均与夏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每个人名下及控制的公司之间亦是勾连颇多。      

笔者认为,复杂的商业运营模式设计,或许可以单方面规避某种商事、行政法律风险,而一旦资金链断裂,按照规范的商业运营具有可持续性的常识,从结果倒推,爆雷的商业模式会存在违法。在“穿透式审查”的刑事审查规则下,所有商业运营模式,只要符合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证据形成封闭的锁链,则会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 

比如目前较流行的“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二次发行”,在正常商业操作下,并无异常。但在资金链断裂后,再行审查,就会发现,这种商业模式,通过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变相降低私募基金销售门槛、再以自然人(往往是合规基金购买人)与公众投资人签约实施期限错配、然后通过关联P2P销售收益权实则为私募基金购买吸收资金,此类模式构成了借正常经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开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宣传、通过回购或变更回购方的形式变相承诺保底,已经违反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全部四个特征。年前北京朝阳经侦立案的诺远资产即是例证。

信和系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就是通常所讲的非法集资。其中集资诈骗罪为重罪,原来有死刑,比如湖南曾成杰被判处集资诈骗后执行死刑。修法后目前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是,集资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务中,往往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

比如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事实有7项:(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事务中,也有7种行为会被认定为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以支付帮助获取资金的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利差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由此造成大量资金不能返还的。(2)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导致资金事实上无法归还的。(3)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预期的盈利业务,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导致资金用于高风险盈利活动造成亏损,致使资金无法归还了。(4)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非营利活动,置资金安全与不顾的。(5)获取资金明显超过自身经营所需而随意处置所获取资金的。(6)为继续骗取资金,将资金用于亏损或者不盈利的生产经营项目的。(7)对其他没有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对照这些认定标准,实践中,往往存在认定模糊地带较大的问题。比如引起争议较大的浙江吴英案,法院判决不顾学界、律师的反对声音,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就是明证。

具体到信和系来看,限于目前公开信息有限,无法给出准确判断,而侦查机关侦查方向与辩护方的证据审查运用,对下一阶段的罪名走向中有着决定性作用。

那么,信和可能涉嫌高利转贷、套路贷

假设,信和的出借资金系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套取银行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以谋利,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考虑到信和的体量巨大、银行资金流出规范、可查实,在目前信和已被立案的情况下,没有银行主张债权,则信和应不存在高利转贷问题。

夏靖诉宋军详案,正好发生在2014年,正是套路贷蓬勃发展之时。信和有无可能涉及套路贷呢?

套路贷的特点,主要是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再以担保、违约等复杂手段制造虚假债权债务,然后,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直接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统称。其所涉罪名一般包括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等。

在夏靖诉宋军详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宋军祥向原告夏靖借款24399.2元。同时,宋军祥还承担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4399.2元以及逾期违约后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更离谱是的,经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仅2016年3月至11月间,京口区法院共受理夏靖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154件,而截止2016年11月底,全国范围内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层法院在已经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夏靖相关案件总数量已超千件。

上述证据显示,夏靖所涉案件,存在大量不合理的“套路”。但是否涉及套路贷,则需要更多证据印证。

这里涉及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标准问题。

警方在刑事案件初查阶段,往往针对已有证据,对确有证据证实的犯罪,按照“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管辖符合规定”的要求先行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有发现更多线索,则会以其他罪名立案。

从目前夏靖所涉大量诉讼,可推断,信和系所宣称的底层资产,实际为变相的高息民间放贷,因为经济下行、放贷审核过宽等,导致资金回收不能,进而引发爆雷。

相关借贷追回过程中,信和有无直接插手、有无与其他追债公司联手,采取软暴力或寻衅滋事方式追讨,还需要更多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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