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5-29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猪肉上涨,投资养猪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R2O,一个被称为“产权式养殖”的新型养殖模式,在几年前已兴起。
这种包含了畜牧、渔业养殖的新型商业模式,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出的融资模式。其中,R是raising,指饲养管理,O是owning,即所有权。这种交易模式将所有权、饲养管理权分离,由投资人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获得在养牲畜获所有权,由饲养人管理、饲养,待牲畜养大出栏后,投资人取回投资的资金及收益。
一、R2O模式解构
R2O互联网理财平台,目前知名度较高的有养羊理财平台众牧宝、养猪理财平台“牧芽”、海产养殖理财“趣养鱼”等等。
R2O的运营模式:
1.养殖户向平台提出养殖需求申请,平台发布认购消息;
2.投资人出资认购养殖对象,资金由第三方托管支付给养殖户;
3.养殖到期后,养殖户将养殖对象变卖,再将协议约定的本金与收益返还给投资人。
二、R2O的火爆
根据媒体报道,2019年5月18日上午10点,互联网理财平台“众牧宝”开放了第1648期投资标的,开标不久即告售罄。深圳某公司几年前推出养猪理财平台,提供1000头仔猪认养,十分钟即被认养完毕。
《中国畜牲兽医报》头版报道R2O模式
R2O的火爆,得益于据称丰厚的回报,还有就是信息网络技术下透明化的管理模式:
1.以养猪为例,从仔猪到出栏,年化收益率最高可以达到45.71%。
2.按公认的猪(羊、鱼等)粮比来,养殖企业会给出投资者25%左右的收益承诺。
与前一个收益率相比,哪一个高按照哪一个支付给投资者。
3.为防止中途死亡情况,企业称已给养殖对象买了保险。对于出栏时体重不达标的养殖对象,不足部分由企业买单。
4.投资人可以去养殖企业考察饲养情况,平台也将安排养殖企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饲养管理信息等。
5.平台给养殖动物挂了耳牌,投资人可通过网络视频监控,查看养殖动物情况。
三、R2O的资金困境与刑事法律风险
R2O平台,牵起的是投资人与养殖户(企业)。投资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养殖户的资金成本最低化是矛盾的。 而R2O平台,一般还会对养殖户收取一定的信息费,这样实际会导致R2O平台资金成本,从一开始,便处在高位运行的状态,一般资金成本折合综合年化率在20%左右。
在平台回报约定的情况下,资金成本高企,牧场或饲养者本身获利空间变小,而大的公司或农场,则能通过银行,申请到低利率的贷款,不会借用P2P平台资金。小的养殖户,小本经营,出于趋利考虑,也不会首选与R2O合作。这样,往往使R2O平台的借款人,可能沦为铤而走险人员的乐园。
如果养殖的动物安全成长,并顺利出售,资金正常回笼,则投资人的资金回笼并无安全担忧。而一旦发生养殖风险,同样可能会产生资金回笼、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一)资金回笼的风险:
风险一:是资金回笼的风险。
在产权式养殖模式中,养殖能赢利是关键。而一旦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养殖户或养殖农场收入无望,投资人的资金同样面临风险。
风险二:透明化管理货不对板。
投资人对养殖的动物是死是活是不可知的。养殖企业宣称动物都戴有耳牌,有专门监控。但实际上,饲养动物样子差不多,也有投资人提出多个监控反映养殖的对象相同,养殖方给出的答复是“画面延迟”。
风险三:保险公司不愿做,实际往往没有保险。
首先,保险是养殖户自愿购买的。而非必须。
其次,与地产行业、车贷行业受政策影响较大不同, 蓄牧养殖风险,在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养殖动物的疫病风险。一旦发生市场价格下挫或动物意外大批死亡,则保险公司也承担巨大风险。
最后,事实上,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情况普遍存在。比如媒体报道的,北方某与某R2O平台合作的牧场,频频发生外运羊只运输死亡、水土不服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后来撤出市场,不再为有关养殖企业动物提供保险。
(二)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R2O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根据2010年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相关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的特征可归结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点,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又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构成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回到养殖行业,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并不少见。笔者通过权威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平台,查到的(2015)南刑初字第6号裁判文书 ,其中,被告人王明生以自己投资二亿元的蓄牧养殖场为名,骗取他人11万多元。不宜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有程习红等贷款诈骗罪案等。根据(2013)兵六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书,案件涉及贷款诈骗总数额5910500元。
结合前述,R2O的非法集资风险包括:
1.非法性。
自融,是R2O刑事风险点之一。作为网络借贷平台,R2O对接的是养殖户和投资人。实际上,不少养殖企业,出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的“投资人—平台—养殖户”的三角关系,实成投资人与养殖户的“二人转”。一旦出现自融,意味着R2O平台非法吸收存款,这显然突破了现行金融管理法规,也违法了违反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检2017年《审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会议纪要》:对以下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特别要注意识别变相自融行为,如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产权式养殖,化身R2O,名称上有别于P2P等中介平台,但实质仍是网络借贷平台,只不过将一般的车贷、房贷、基金份额收益权,变成了养殖动物的收益。而利用网络平台广为宣传的特点,决定了其从诞生开始,便具有天然的公开性特征。
3.利诱性。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这里不多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利诱性的要求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这在一般的非法集资案中,都是没有悬念的,原因很简单:利率低于银行同期是没有人投资的。
4.社会性特征。就具体人数来看,根据《最高法非法集资解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构成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