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七):认识“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9


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七):认识“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

作者: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跨境贸易范围越来越广,外汇需求量也不断增大。我国对外汇买卖市场管理严格,每人每年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兑换外汇额度为五万美元,对那些常年从事对外贸易的商家来说,这个额度已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外汇的需求。因此,通过何种渠道兑换开展贸易所需的外汇,是商家们在对外贸易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方式解决外汇支付问题,是国内商家常用的方法。

 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所谓“变相买卖外汇”的常见方式指的就是“对敲型”外汇兑付。

先来看一则案例,让我们逐步解开“对敲型”外汇买卖的神秘面纱:

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764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同案人郑某2(另案处理)等地下钱庄团伙成员,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福清市地区采取“对敲”方式,非法从事对美洲等地区的地下跨境汇兑业务,该团伙在国内向客户收支人民币,在境外向客户收支等额的美元等外币,跨境汇兑的地区涉及美国、阿根廷、香港、英国等地,交易金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手续费收取比例为汇兑金额的1%-3%不等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喜、陈凤龙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以境内外“对敲”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郑喜金额达970多万美元、被告人陈凤龙金额达76多万美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指的是一种变相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行为人在境内收取客户的人民币,再将等额的外汇存入客户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双方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直接买卖,而实质上已完成非法买卖外汇的一种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按照事先约定汇率,行为人在境内A账户收取客人的人民币,然后行为人或者合伙人通过境外B账户将等额的外币支付给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或者客户境外的收款人。

“对敲”的特点就是将传统直接买卖外汇操作行为分开,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买卖在境内外银行账户上分别进行,在表面上没有交易,但是实际买卖外汇交易已经完成。再加之互联网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支付,使得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更具有隐蔽性和“安全”性。因此,此类行为又常被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贿赂、贩毒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逃汇,导致巨额资本外流,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此类行为成为目前国家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增强,以及 “一带一路”范围的扩大,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必定越来越紧密,人们对外汇的需求量必定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除了加大对各种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外,更应该全面应时的调整我国外汇的政策,扩大企业、个人对外汇持有额度等,以满足民众合法外汇需求。

                                    编辑于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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