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贷网控制人自首—P2P网贷,是“馅饼”还是“陷阱”?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01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团贷网实控人唐某、张某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东莞市公安局已对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团贷网实际控制人唐某、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2013年开始,就有近百家P2P网贷平台出现了因限制提现、倒闭、捐款跑路、被黑客攻击导致网站运营困难等问题。2016年,网贷行业已从4000多家,降到不足1500家。P2P网贷平台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聚集领域。团贷网在行业事发时待收余额高达145亿,这次被立案调查,意味着P2P行业迎来最大的危机。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频繁爆雷的诱因

缺乏行业监管标准、政府监管不严、法律界限模糊等因素,成为了P2P网贷诱发非法集资的原因。相对于传统的非法集资来说,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具有犯罪经济成本低、时间成本低、犯罪收益高等特征。平台普遍采取虚假包装、担保及托管手段,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P2P网络平台的爆雷潮爆发,是由于前期野蛮生长,缺乏监管所致。2013年11月25日,在中国银监会牵头下,多部委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了借开展网络借贷方式为名,实则实施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1)以理财方式设立资金池;(2)虚假借款人或虚假项目增加非法集资风险;(3)庞氏骗局。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历史

P2P网贷平台模式产生于欧美,资金出借方和借入方在这个平台上是直接对接的。P2P网贷平台自身不能控制双方的资金,只能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2005年3月,英国理查德·杜瓦、萨拉·马修斯等四人创建了世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Zopa网站主要工作是利用自身中介平台的性质,将借贷双方的信息公布在互联网,平台不提供担保。借贷方之间的利率,由双方通过平台系统通过竞标完成。这是全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遵循的原则是:促成借贷双方交易,不和借贷双方发生借贷关系,不涉及借贷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纠纷,采用网络线上运营的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传入我国后,经过变异,发展成为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庞氏骗局。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文,明确指出网络借贷要坚持信息中介功能,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更不能利用网络平台实施非法集资。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司法困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这个规定是参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即使依据这个司法解释,也并不必然使《暂行办法》具有合法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P2P网贷平台正是通过鼓励投资人以小额分散投资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就使得大量的单笔借款涉及的人数远远超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限度。

在实践中,“以罚代刑”的情况比较严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与司法实践脱节严重。2014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人数均值最低为264人,在人数上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追责标准,但对于涉案平台的违规集资行为,是否一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就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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