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互联网上的期货、股票“指导老师”骗了,应该如何控告?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7


沈大林: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近日,笔者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做期货被骗了,想请教一下怎么维权?据当事人描述:他在去年11月份被一个陌生人加了微信后,就被拉进一个期货群里面,群里面有“老师”直播讲课,后来“老师”说带大家做期货,让他们下载“老师”公司的app,做原油期货,5000元一手,交易费400元一手,100倍的杠杆,精彩爆仓,他从18年12月开始到19年2月,亏损了4万多。期间当事人发了几张微信群里面“老师”指导他们投资期货的微信聊天截图。

这种情况下,一般人不用咨询专业律师,凭常识都知道可以诈骗罪进行控告。然而诈骗罪构成,主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具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在笔者对相关细节抽丝剥茧进行询问后,当事人叙述,他没有与期货指导“老师”签订相关协议,而期货指导“老师”也实实在在对他们的期货投资进行了“指导”,并没有在收取他们的费用后就卷款潜逃,这方面似乎很难证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亏损的金额,也可以看作是投资上面的风险。以此指控对方涉嫌刑事诈骗,现有证据似乎不够充分。同时基于公安部的一个规定:严禁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所以除非证据比较充分,否则难以立案。

这时候,笔者指出他这个案件需要当事人来所当面付费咨询,当事人在询问了价格和律所地点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推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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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当事人自己去到派出所报案,以诈骗罪为由进行控告。结果不出笔者所料,撞了个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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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被网上的期货、股票指导“老师”骗了,应该如何控告?

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针对此类行为的口袋罪名—非法经营罪。相对于诈骗罪来说,非法经营罪的证明标准要低一些。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相关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典型的证券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展开经营。否则就构成非法经营。经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做出的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2)普刑初字第906号。

要构成投资期货咨询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两点要求,第一,行为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二,行为人必须是面向公众或者是特定的投资者客户的商业行为。

在互联网上进行期货指导的“老师”,大部分是不具备证券资讯的合法资质的,这一点很容易查明,公安一般会在当地证监会核实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在招揽客户的方式上,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对方是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再结合对方在微信群里面发布的广告、宣传语,以及众多被害人的口供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提供期货咨询服务是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而非小圈子内的熟人、朋友。这就为案件定性提供了证据。众多被害人的转账汇款记录,则可以作为对方以盈利为目的的证据。

一旦公安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随着案件侦查的开展,一般也会连带调查涉案人员是否还涉嫌诈骗等方面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一开始就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诈骗罪进行控告,选择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控告,公安立案的机率自然是高很多。当然,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法定犯,该项罪名的成立,还需要结合其他部门法来认定,该罪名在公安是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相对于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经侦的法律技术要求更高,当事人在这方面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由专业律师来详细论证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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