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6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在客观行为上可以是完全一致。如:通过房屋“持有”毒品,与通过车辆“持有”毒品,很难说有什么实质上区别。

第二,单凭数量多寡来认定被追诉人行为性质是持有,还是运输,或者是贩卖、走私、制造,也是不妥当的。如:同是屋子里藏有毒品,超过一公斤就是贩卖,低于一公斤就是持有,如此理解未必也太机械了;再如:在小区范围内“位移”毒品的行为就是持有,超出小区范围的移动毒品行为就是运输,如此理解也是太机械。

第三,如何准确区分持有毒品行为和运输毒品行为的实质性区别,个人观点: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应考虑两个因素,主观因素和证据因素。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又取决于行为人实施了那些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其实施了那些行为。如:在行为人没有实施过任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凭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等目的而运输涉案毒品。

第四,为何立法上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因是毒品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是复杂的,对某些行为性质存疑,行为人主观意图不明确的案件,理应在罚则上降格,认定为持有,非运输,目的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某些案件应保被追诉人性命,而非一杀了之。

因此,个人观点:如何区别涉案行为性质是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在实务上应有一定的弹性,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而非一句会议纪要大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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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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