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从付款细节质疑毒品命案判决书背后疑点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22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我们长期办理各种毒品命案、毒品大要案,办理的毒品案件多了,自然会发现诸如“唯口供定案”、“有罪推定”、“孤证入罪”、“技侦措施违法”、“不告入罪”、“售毒价格异常”、“付款细节异常”等各种违法现象或异常现象。今天,我们从真实案例入手,从付款细节角度分析命案判决书背后存在的诸多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一、“付款日期”、“付款时间段”不明的情形异常

刑案有细节性事实不明不出奇,毒品命案有疑点不出奇,因时间久远、当事人记忆能力差、表达能力不好而忘记一些付款细节,这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常见现象。但刑辩律师、毒辩律师不应放弃任何可疑细节和辩点。在某起毒品命案中,涉案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在某年年底至第二年七月期间,其涉嫌走私、贩卖了数公斤冰毒。对此,我们暂且不提其他事实问题,单就付款问题,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异常地方。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涉案期间是某年年底至第二年七月期间,但被追诉人没有陈述清楚付款的具体时间段,是该年年底期间付款的,还是第二年七月或其他时间段付款的,或者是具体哪个月付款的,被追诉人本人无法陈述清楚,涉案侦查人员讯问时既没有问这问题,更没有查明具体的付款时间段和付款日。

其二,就付款细节而言,此案不仅存在付款“时间段”不明的问题,还存在付款日期不明的问题。按生活常理,涉案行为人无法陈述出准确的付款日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连付款的时间段都无法陈述清楚,则明显异常。

其三,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涉案款项数目并不小,超过20万元。按常理日常,涉案款项数目越大,当事人记忆出具体日期的可能性越大,但此案并非如此,就涉案付款日期或时间段而言,完全是模模糊糊的。这在毒品命案中明显属异常情形。

其四,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被追诉人之所以无法陈述清楚付款日期,背后还涉及更异常的情形。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是:毒品卖家是张三,被追诉人实质上实中间人,真正付款人是毒品买家是李四,涉案付款行为是李四实施的,并非涉案的被追诉人。

因此,就该起犯罪事实而言,付款日期不明是异常情形,付款时间段不明是异常情形,更异常情形是所谓的支付毒资事实,完全是被追诉人“听说”来的,单凭“传来证据”定案的做法也明显是异常的。事实上,涉案的毒品卖家张三和涉案毒品买家李四均没有归案。在毒品命案判决书中,出现单凭“传来证据”就对被追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做法,明显是荒谬的。

二、无“银行账户”支付大额毒资的情形异常

根据常识可知,毒品案件被追诉人可选择现金模式支付毒资,也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毒资,还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模式或其他方式支付毒资。因此,无“银行账户”型支付毒资模式在司法实务中很常见,不见得是异常情形。但在真实毒品命案中,我们却遇到多种无“银行账户”支付大额毒资的异常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单纯”的无“银行账户”支付大额毒资的情形异常。

在涉案毒品命案判决书载明:涉案毒品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涉案毒资如20万元支付到涉案毒品卖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涉案毒品买家是用什么银行账户汇款的,我们不得而知;涉案毒品卖家是用何人名下的、在什么银行开户的银行账户接收上述款项的,我们也不得而知;同时,如上所述,汇款日期是何年何月何日进行的,我们更不得而知。当然,在案口供中明确排除面对面支付现金的情形。

显然,在涉案毒品命案判决书出现如此诡异的支付大额毒资的情形,这明显是荒谬的,明显是异常的。

其二,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认罪口供中,明确承认其收到毒品下家支付的大额毒资,如100万元,且提供明确的收款人姓名,在案卷宗也有相应的收款人证言及其名下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至此,办案机关判处被追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但对此,我们不认可,核心理由是:上述的收款人证言与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100万元毒资无关,收款人名下银行账户也没有发现被追诉人口供所述的100万元进账记录,也没有被追诉人对上述关键书证的辨认笔录。

当然,此案还有其他更多的疑点,但缺失对应的接收上述100万元毒资对应银行账户资料及相应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应是客观事实;反之,相比而言,这笔款项支付情况比上述的20万元所谓毒资支付情况更靠谱些,起码有“有名有姓”证据线索和一些不具有关联性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来“敷衍”一下。当然,这也恰好证明涉案被追诉人口供真实性存疑。

其三,涉案毒品买家在境外汇款到境内,但案件缺乏相应的境内收款人的姓名及其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以及相应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这种情形出现在毒品命案判决书中明显是异常情形。

简而言之,除了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涉案毒品命案判决书并没有阐述清楚,哪些在案证据可证明涉案被追诉人曾接收到100万元毒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哪些在案证据可证明涉案毒品卖家曾收到上述的20万元毒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此案背后明显是疑点重重。

三、无“收款银行”支付大额毒资的情形异常

因我们经办案件是毒品命案,因案件涉及大额毒资支付事宜,因案件涉及毒品买家从国外汇入大额毒资到境内的收款人银行账户,因在会见中涉案被追诉人明确辩解其在侦查阶段承认的曾收到一百万元毒资的认罪口供虚假,且其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为此,我们不得不谨慎论证其辩解是否成立,不得不反复论证其收取大额毒资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对此,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涉案被追诉人或其他涉案人员具体是到哪家银行领取上述的一百万元毒资的核心事实不明,涉案侦查人员在讯问被追诉人时,在询问所有在案证人时都没有问到这个简单的核心问题,这样的重大疑点出现在毒品命案中,这明显是荒谬的;更匪夷所思的是,涉案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似乎都遗忘了这个问题,对我们提出的要求调取涉案人员到涉案银行领取涉案大额毒资的银行取款凭证和银行经办人员的证言,也都置之不理。需要强调的是,涉案的国外毒品买家如何将涉案的一百多万元毒资支付至居住在境内的涉案被追诉人提供的境内银行账户内,除了上述的银行转账方式,涉案的毒品命案判决书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显然,涉案人员通过境内银行领取了一百多万元的毒资,且涉案收款人也是境内居民,但异常的是,办案人员及涉案的毒品命案判决书,竟然都没有查明涉案银行是哪一家,竟然没有调取相应的银行取款凭证,也没有涉案银行经办工作人员的证言,事实上也没有被追诉人辨认涉案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这样的异常情形出现在毒品命案判决书中,无疑是异常的。

四、缺乏“取款人、付款人”支付大额毒资证言的情形异常

毒品命案的入罪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可能会降低些,但起码也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留有余地,不应冤枉无辜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我们对相关毒品命案判决书在支付毒资环节质疑是:领取涉案的一百多万元的取款人不明,负责将涉案毒资交付给被追诉人的付款人不明,事实上卷宗中根本就没有相应取款人、付款人证言,这样的情形明显是异常的。具体说明如下:

涉案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的认罪口供中陈述:其将涉案证言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发给国外毒品买家,然后涉案国外毒品买家将涉案款项汇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内,涉案地下钱庄老板庄某某指派他人将涉案毒资取出,然后将领取的毒资现金支付给涉案被追诉人。基于此,涉案被追诉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我们质疑的是:在案的陈某某证言根本就没有提到其银行账户于涉案期间内有收到一百多万元毒资的事实,其名下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中也没有发现到对应的进账记录和取款记录;更关键的是,本案缺乏涉案地下钱庄老板庄某某的证言,进而导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庄某某支付涉案毒资给被追诉人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显然,本案因关键证人庄某某不到位,直接导致在案证据链中断,更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有假,其根本就没有收到涉案巨额毒资的合理怀疑。

五、支付大额毒资“次数不明”的情形异常

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领取大额毒资的毒品命案而言,涉案行为人支付毒资时间明确,支付毒资金额明确,收款人姓名明确,涉案银行名称、地址明确,实际取款人姓名明确,取款人数明确,取款方式明确,取款次数或汇款次数明确,都应是起码的生活常识,也是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可以查明的事实,核心理由很简单:到银行存款也好,取款也好,都有相应的银行业务凭证和电子凭证,整个办理过程也都相应的监控视频,具体的事实也可以通过辨认涉案的取款凭证、存款凭证、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书证等方式予以查明。如:办案机关查明涉案的国外买家是一次性支付一百多万元毒资,还是分几次支付涉案毒资的,并非难事;是将涉案的一百多万元毒资汇到境内的一个银行账户,还是汇到多个账户的,也并非难事。

但遗憾的是,涉案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习惯凭口供定案,习惯取证不作为,习惯有罪推定,在涉案银行相关业务书凭证均没有收集、提取的前提下,就作出了被追诉人犯死立刑的判决,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妥。

对此,我们就强调一个细节,连所谓的涉案国外毒品买家支付毒资的次数都没有查明,涉案款项来往记录是否与此案有关,涉案时间段与被追诉人口供所述时间段、涉案行为案发时间段是否吻合都没有查明的前提下,一审判决就判处涉案被追诉人死立刑,这样的做法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涉案被追诉人是否有支付或接收到其认罪口供所述的大额毒资,相应的支付、接收大额毒资涉及的银行业务凭证是否在案,涉案的取款人、付款人是否在案,办案人员是否找其核实并制作相应的询问笔录,涉案的付款、收款细节是否相互矛盾,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是否是被刑讯逼供而作出的虚假认罪口供,在无法排除诸多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就草菅人命的做法,无疑是荒谬的。敢于质疑,善意质疑,勇于挽救生命,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无疑是毒辩律师应有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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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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