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中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为何法院仍判了集资诈骗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9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你说你不构成诈骗,但不能提供自己不构成诈骗的证据,比如还款证明。

二、你说你不构成诈骗,但不能对指证你构成诈骗的证据三性有效质证,比如存在威胁、引诱的非法取证的问题。

三、你说你不构成诈骗,但不能对自己的出逃行为给出合理解释,比如,自己当时已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被人追债甚急。

四、你说你不构成诈骗,但你不能说明巨额资金的合理去向,比如,资金拆借、承兑汇票经营本身包含偿还之前借款人的欠款。

五、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比如,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只有14种表述。

六、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不能提供相关的类似判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不能并存,在现实判例中大量存在。

七、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不能对自己不构成诈骗的证据有效分析。比如,你通过亲友过户给部分出借人的房产,应认定为对投资人的退赔。

八、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不能提供有力的书面材料。比如,你认为慷慨激昂的一番演讲就能改变定性。

九、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却错过了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机会。比如调取讯问的录音录像,可以证明你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并非真实。

十、你说自己不构成诈骗,但你的表达没有实质内容,比如开庭时总是无谓的重复“我是冤枉的”。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暴雷潮

张王宏律师于2019年3月18日

2261.png 2262.png

 

阅读量:39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