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哪些事儿:金融犯罪案件请专业律师 有什么用?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6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信息化电子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但凡有部电脑、有台手机,随时问一下度娘,或者上知乎、头条上问问,不就找到需要的法律问题的答案了吗?甚至,对比不同回答,找找哪些是获“赞”最多的一个,可能就是正确的答案,还需要什么劳什子的律师?

这样的理解,其实是把律师当作法条的简单堆砌,犯了法律机械主义的错误。

事实上,自电脑技术诞生开始,就有人试图将信息技术与法律结合起来,不少的软件公司、商业机构、培训机构,不惜投入重金、广纳人才,基于计算机公开的判例,利用大数据分析,试图以模版化、可视化的方式,结合符合法庭环境的言谈举止的规范,大有取传统律师而以AI+代之的势头。

应当说,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介入,极大地提高了专业律师的工作效率,使刑事律师得以从繁重的重复性工作中得到释放,而更多地投入案情的分析、与公权力方沟通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以及辩护艺术的提高上。

也就是说,信息技术的成熟、人工智能的介入,可以使律师从法条搜索、案例搜索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但专业律师对刑事辩护的极致追求,还需要穷尽人生阅历与司法经验的投入,这一点,是信息技术难以胜任的。

在具体案件辩护中,如何拟定最适合攻防现实的对抗型,或说服型的辩护策略,并落实运用,如何以贴近案件细节的恰当沟通,并传递案件中存在问题,如何掐准黄金沟通时间节点,选择符合案件实际的法律文书种类,并修订调整其内容,才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无罪辩护、有效辩护的真谛所在,而这些,才是专业刑事辩护的真正“硬核“,而恰恰是这一点,远不是简单的数据分析与结果搜索所能代替。

至于如何对坠入人生低谷,甚至是深陷司法抑郁状态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情感之抚慰、精神的鼓励、法律的解说,更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所能代替。

而这些,往往是蒙受冤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最迫切需要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专业律师不是法律的同声机,而是检测发现你案件中隐藏炸药的“安检员”。

众所周知,自动安检设备,无论是安检机还是安检门,其安全检测的精确度是可以调节的。最高端的安检,依然是专业人员手工的安检。

比如,最严格的安检,像机场安检,都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安检人员遵循专业流程,结合不同时期安检重点,针对特定安检对象、检查部位,结合安检机、安检门进行的,其中,人的因素始终是最核心的。你有经历过在机场安检中,直接通过安检机、安检门就放行的吗?根据笔者所知,即使是是测爆警犬,也严重受到工作状态、沟通方式的限制,过于疲劳时,或环境过于纷乱吵杂,都无法确保检查效果,而且测检效果也与警犬只个体状况密切相关。

具体到金融犯罪案件,就拿2018年较为普遍的自首来说吧。善林金融的周伯云、钱宝网的张小雷都是主动归案的。

但除却已公开的案例,自首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如何在庭审发问、质证、辩论环节展开?发问环节展开前,要怎样通过庭前辅导与当事人沟通?自首没有在《起诉书》中认定时,如何与法官沟通?自首的被告人在主动归案后虽有自我辩解,为何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等等,均是专业刑事辩护中,可能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流程中的“危险品”。

实践中,恰恰是人所共知的、简单到类似自首的问题,经常得不到认定。其原因暂且不论,仅从结果看,自首不被认定,即意味着丧失了40%以下、以上甚至免罚的机会。而这样法定的轻处规定,本来是有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

其次,专业律师不是机械的法条搬运工,而是发现你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医生”。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就刑事案件而言,证据,具象化地表现为层层叠叠、堆积如山的书面材料、光盘。

而无罪、罪轻的线索,同样是藏在那些隐而不彰的如山般证据背后中的细节,而不是你以为自己可以讲的头头是道的、已被别人重复出来所谓“真相”,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材料多,证据体量大,数据繁杂,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专业证据多,是金融犯罪案件的总体特征。从笔者所亲历的案件,包括具有全国影响的金融犯罪案件,同样存在鉴定结论瑕疵、数额计算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

发现问题,不仅仅是阅卷就能解决的,而解决问题,又不仅仅是熟悉法条就能做到的。

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问题,需要通过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专业方法,才能得到解决。

比如,什么是问题证据?遇到矛盾的证据怎么处理?什么是非法证据?什么是瑕疵证据?什么样的司法会计鉴定结果是不合法的?表面上篇幅、表达一致的3份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但一份用了3个小时,另两仅用了30分钟、25分钟,这说明证据存在什么问题?非法言词证据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被排除的效果?

而这些,都是笔者在某众加油卡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在刑事辩护的对抗中,问题往往是交错出现,甚至是不期而遇的,其中,有法律规定的情况,更有超出法律规定而需要现场推理演绎的情况。

比如,“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的明文规定。

现实中,笔者曾遇到亲友在被公安控制后,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去派出所,行为人明知可能被公安机关拘捕,但仍前往,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种情形是否属主动归案呢?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照“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入罪者,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参照前述规定可知,相关情节应被认定为自首。

这样的发现问题过程,其实非常类似医院的医生。

您腰椎出了状况,就应该找骨科大夫,否则,找了妇科医生反而可能贻误病情,同样,内科问题,找牙科医生帮你瞧,怕只会白费工夫。

同样的道理,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门槛较高,只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积累了大量现实辩护经验,并有专业法律文书公之于众、可供查验的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专业律师不仅是长了腿的法律,而是激烈智力对抗中捍卫当事人权益的“三军统帅”。

刑事辩护具有动感强、节奏快、时效性强的特点,专业刑事律师不但要对专业问题做出专业化解决,对非专业问题同样需要专业化处理,需要调动所有可以调动的资源,在合法的渠道内,最大限度维持当事人权益。

为什么这样说呢?

但凡冤案、错案,从事后揭示的情况看,所遭遇的并非真正的法律问题,或者说,并非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才导致出现了问题。

比如聂树斌、呼格案、浙江张氏叔侄、杜培武案等,无一不是忽视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违反证据证明标准的结果。

反思该类案件,部门领导的干预、违规取证、程序上对之前办案结果必然具有合法性的迷信等,均是重要原因。案件之所以能沿着错误的轨道地酿成错案、冤案,无疑都是非专业化问题陈陈相因、积重难返的结果。

对于非专业问题如何化解?

就笔者看来,仍然是专业的方法,即以专业的方法与技能化解非专业化的问题。而所依托的,是不断提高沟通技能、不断精进工作方法。

这样的感悟是有现实案例为基础的。

比如近年来办结的北京的焦某某、广西平南的蒙某某、江苏史某某等几起异地取保案例,回顾期间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不隐瞒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证据的坦诚态度、第一时间递交专业文书、提前打通案件中疑点难点问题而不是回避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技巧与方法。

最近三年来,先后为12名犯罪嫌疑人成功实现取保,使17人在侦查阶段成功被释放,虽然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上述方法,是相关案例取得成功的共通之处。

当然,资深刑事律师也有强有力的法律专业介入、强有力的官方反映、强有力的媒体介入等方法,尤其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可以考虑,比如笔者经办的前述广西蒙某某案即为如此。但在新的形势下,不少做法已为相关行业规定所明文禁止,具体实施时需要特别注意执业安全。

类似的专业技能与禁忌还有很多。很明显,律师并非只是将法律条文搬到你身边的长了腿的法律,而是根据动态司法进程中层出不穷的变动,不断调整策略,并基于对案件细节的挖掘,全面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将饱含学养、执业经验及最契合案件事实的同类案例,以特定法律文书、恰当的口头表达,呈现出来,从而达到赢之效果。而这种表达,有时候可能粗看并非合于法条原文,但实质仍是符合实践经验与法之精髓的,而且有既有判例相印证。而这种表面不可思议实则合法的判例,在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案件中较为多见。

比如据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刑初483号判决书所载,陈某霞被认定一共吸收集资参与人326人,吸收集资参与资金数额18050000元,服务店获得返利15635189.66元的,已达到法定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格,但判决结果陈某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之所以轻判,乃在于陈某霞对当时看来合法经营的千木灵芝(涉案经营产品)行为是否合法是无法判断的,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类似判例还有(2018)苏0411刑初71号、(2018)苏0412刑初1208号等。

最后,资深的专业律师,需要兼具解决直击人心的情绪困扰与排除心理应激障碍的能力。

感情纠葛、心理障碍、沟通困难、情绪化…一定程度上是被掩盖在刑事法律问题之下的深层次问题。

金融犯罪由于远离日常生活,故而在案发时较难为当事人所理解,更容易引发心理疾患。

在笔者接触到的金融犯罪案件当事人中,因不能理解自身所涉案件进而转向宗教寻求心灵解脱的,有会见时痛哭不已一小时无法正常沟通的,甚至有在会见时不能分辨前来会见者是律师还是警察导致委托产生困难的。

恶劣的环境、处处受限的强制性生活安排、不同生活习惯的陌生人共处一室、行为举止受到严格监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心理疾患的重要原因,而当事人家属也会因为长期共同生活者的离开、子女教育的关照的突然缺位、家庭生活的混乱引发类似问题。

在刑事辩护圈,这种情况有个固定称谓:司法抑郁症。

相关话题本身并非法律专业问题,为什么放在此处呢?

因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律师才能接触到当事人,这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情绪、情感问题,都应当是专业刑事律师所能熟练应对的。

好吧,点到为止,也不适宜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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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律师于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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