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0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前言

 污染环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罪标淮是严重污染环境,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但由于专业性强,可能涉及环境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且充满技术性。如常见的水污染、空气污染,为了确定危害后果需要对水污染成分以及空气污染物进行专业检测。

污染环境罪因为专业性强,检察院审查起诉慎重负责.司法实务中不起诉比率较高.对办案律师和当事人都是一个可以努力争取的关健节点.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到法院审判阶段,以目前法院几乎可忽略不计的无罪判决率来看,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经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搜索,对污染环境罪2018年不起诉案例的分析也说明了以上特点.2018年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1740件,起诉1330件,不起诉410件,不起诉比例达42.44%,不起诉率比一般案件高的比例不是个位数.不起诉是广义的无罪.值得办案律师和当事人一博争取.

2018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如下,广东案件总数296,起诉277,不起诉19,不起诉率0.068%,渐江案件总数244,起诉158,不起诉86,不起诉率0.544%,江苏案件总数228,起诉149,不起诉79,不起诉率0.530%河北案件总数228,起诉201,不起诉27,不起诉率0.134%,山东案件总数107,起诉94,不起诉13,不起诉率0.138%

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广东省2018年间共19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共2起,占总数的10%,酌定不起诉共3起,占总数的15%,存疑不起诉共12起,存疑不起诉占总数的63%,可谓是大半壁江山。

污染环境罪的辩点总结

总结以上的不起诉案例,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以下的辩护要点:

(一)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案例来源:金检食药环刑不诉[2018]1号 《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2014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在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原红光小学校址,租用厂房设立扬中市**制线厂从事服装用线染色等生产。2017年3月2日,经扬中市环保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染色废水直接排入厂区水沟,流出外环境。经检测,废水中苯胺含量为0.08mg/L,依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6月17日《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以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规定,同类企业排放标准允许检出限为1mg/L,本案苯胺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类似案例: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诉刑不诉[2018]1号  《不起诉决定书》南皮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不起诉决定书》

(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来源:黄陵公诉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主观故意,所做鉴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不起诉。

类似案例:汉检诉刑不诉[2018]2号 《不起诉决定书》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书》海检诉刑不诉[2018]15号《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18]91号《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8]44号《不起诉决定书》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淄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诉刑不诉[2018]11号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不起诉决定书》

(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

案例来源:铅检公诉刑不诉[2018]35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本院认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同时,案发后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从轻处罚情节。另外,案发后周某乙向公安、检察部门退缴了全部违法收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类似案例:

杭萧检未检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诉刑不诉[2018]15号《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18]63号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8]633号《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8]78号《不起诉决定书》 

眉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公诉刑不诉[2018]116号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8]78号《不起诉决定书》

最后,希望这篇污染环境罪案件不起诉的分析文章能对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小小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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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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