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10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一、前言
污染环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入罪标淮是严重污染环境,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但由于专业性强,可能涉及环境学,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且充满技术性。如常见的水污染、空气污染,为了确定危害后果需要对水污染成分以及空气污染物进行专业检测。
污染环境罪因为专业性强,检察院审查起诉慎重负责.司法实务中不起诉比率较高.对办案律师和当事人都是一个可以努力争取的关健节点.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到法院审判阶段,以目前法院几乎可忽略不计的无罪判决率来看,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经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把手案例网上搜索,对污染环境罪2018年不起诉案例的分析也说明了以上特点.2018年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1740件,起诉1330件,不起诉410件,不起诉比例达42.44%,不起诉率比一般案件高的比例不是个位数.不起诉是广义的无罪.值得办案律师和当事人一博争取.
2018年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如下,广东案件总数296,起诉277,不起诉19,不起诉率0.068%,渐江案件总数244,起诉158,不起诉86,不起诉率0.544%,江苏案件总数228,起诉149,不起诉79,不起诉率0.530%河北案件总数228,起诉201,不起诉27,不起诉率0.134%,山东案件总数107,起诉94,不起诉13,不起诉率0.138%
三、不起诉决定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也叫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广东省2018年间共19起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不起诉案例,法定不起诉共2起,占总数的10%,酌定不起诉共3起,占总数的15%,存疑不起诉共12起,存疑不起诉占总数的63%,可谓是大半壁江山。
四、污染环境罪的辩点总结
总结以上的不起诉案例,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存在以下的辩护要点:
(一)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案例来源:金检食药环刑不诉[2018]1号 《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2014年6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在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原红光小学校址,租用厂房设立扬中市**制线厂从事服装用线染色等生产。2017年3月2日,经扬中市环保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建设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染色废水直接排入厂区水沟,流出外环境。经检测,废水中苯胺含量为0.08mg/L,依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6月17日《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以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的规定,同类企业排放标准允许检出限为1mg/L,本案苯胺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类似案例:珠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诉刑不诉[2018]1号 《不起诉决定书》南皮县院公诉刑不诉[2018]21号 《不起诉决定书》
(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来源:黄陵公诉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是否具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主观故意,所做鉴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不起诉。
类似案例:汉检诉刑不诉[2018]2号 《不起诉决定书》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不起诉决定书》海检诉刑不诉[2018]15号《不起诉决定书》诸检刑不诉[2018]91号《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诉刑不诉[2018]44号《不起诉决定书》保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淄高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诉刑不诉[2018]11号 《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不起诉决定书》
(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