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系列之由“地下钱庄”滋生的“高利贷”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9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2018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对“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的处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随后,上海、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以“套路贷”为标题的办案指导意见。公安部发言人郭林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这意味着,在全国开展得如火如荼的扫黑除恶攻坚行动中,已经将瞄准点指向了由地下钱庄衍生的套路贷等金融犯罪领域。

1.你敢向地下钱庄借钱吗?

高利贷极高的利润成为了地下钱庄刑事犯罪的主要诱因。相信每个人都有过这种经历,打开手机或邮箱,就能收到“帮你贷款”的垃圾短信及垃圾邮件,在人行道、电线杆上也经常遇到类似“无抵押、凭身份证快速放款”的牛皮癣广告,这些广告甚至走进了大学校园。  

套路贷起源于民间高利贷,经过不断演变,渐渐演变为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套路贷往往涉及到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掺杂着暴力手段犯罪。《新民晚报》就曾经报道过80后女孩深陷地下钱庄的套路贷陷阱,办理多张信用卡三年透支百万的新闻。

   2.与高利贷有关的罪名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现在越来越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出现了高利贷的身影,如《海南经济报》报导的一则新闻:临高县一男子因赌博无力偿还从黑恶势力处借下的高利贷,险被黑恶势力活埋。地下钱庄通常是运用黑恶势力进行讨债,这源于地下钱庄本身的非法性,他们的放贷行为本身就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由于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收回自己的利益,他们只能依靠法律之外强大的武器,如通过黑社会性质团伙上门讨债。

然而放高利贷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当高利贷演变成为套路贷,高利贷讨债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暴力犯罪

用暴力威逼恐吓、殴打,是高利贷讨债团伙的常用手段。讨债团伙为索取高利贷债务,往往还会采取扣押人质的方式,非法禁锢人身自由。如果讨债团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则根据他们采取的暴力讨债手段,认定相应的罪名。

(3)诈骗罪

 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因果关系上,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手段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民间借贷合同只是一个幌子,是高利贷团伙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的一个手段,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则涉嫌诈骗罪。

 市场决定需求,地下钱庄中的高利贷长期存在是由于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存在的大量闲散资金又找不到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地下钱庄则正好解决了这两方面的需求。地下钱庄衍生出的高利贷问题,本质上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者没有一个良好的投资渠道的问题。针对近期高利贷暴力讨债频发事件,有许多人呼吁放高利贷入罪,通过刑事手段严惩高利放贷。笔者认为刑罚如猛药,药效和副作用同样明显。刑罚也并非能治理所有社会问题。在高利率民间存在的经济基础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刑事手段将放高利贷行为入刑,只会增加民间借贷成本,使得高利率现象更加严重。只有在金融体系方面逐步建立良好的金融融资环境,才能对高利率民间借贷产生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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