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钱庄的一些小常识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6


沈大林: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一、地下钱庄的概念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地下非法集资犯罪的通俗称呼,钱庄是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一种金融组织,地下钱庄,又称地下银行。是一种较为隐蔽、以非法经营罪为主的经济类犯罪,涉案范围广,通过跨境非法交易实现资金转移。

、地下钱庄的类型及涉及的罪名

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目前地下钱庄类型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支付结算型地下钱庄。该类地下钱庄一般采取设立空壳公司的方式开设银行账户,为客户兑换现金并收取手续费,广东地区近五年来共有八份涉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第二类:外汇经营型地下钱庄。这类地下钱庄犯罪是最多的,近五年来广东共有七十六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的裁判文书。第三类:洗钱类地下钱庄。洗钱类地下钱庄按洗钱罪定罪量刑,该类型地下钱庄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移至境外。洗钱罪的构成,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该资金是这七种犯罪所得及收益。第四类:非法集资类地下钱庄。该类型地下钱庄主要集中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由于我国银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贷款门槛较高,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急需资金周转时,就会转向“地下钱庄”来借款。而地下钱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不特定大众,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民营企业一旦向地下钱庄借钱缓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就很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地下钱庄的运营模式

由于我国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所以目前地下钱庄类犯罪以外汇经营型为主。该类型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利用当中存在的价差,或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该类型犯罪运营模式是网络化经营,有组织、有分工,境内外联系密切。

四、地下钱庄出现的背景及量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类犯罪总体量刑较轻,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千万、数亿,一般按照“情节严重”来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具有自身、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的比例也是非常高。近两年,地下钱庄类犯罪趋势增速快,民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多。该解释明确了该类犯罪当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时,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提高了量刑,对于震慑地下钱庄类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

五、打击地下钱庄存在的问题

   地下钱庄交易,跨境、跨银行居多,地下钱庄和境外一些公司进行非法交易,相互配合、采取资金对敲等手段,在境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很难监测。我国目前与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并不健全。由于侦查机关在境外并无执法权,获得的一些境外证据,在合法性的质证环节因此而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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