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研究(四):是不是所有利用了现代电子通讯技术或网络技术进行诈骗的行为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3-04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相信有关注本公号的朋友都知道“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在入罪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的区别,相比较来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面临的处罚更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非接触式”,即行骗者必须是利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式的作案方式实施诈骗。那么,是不是只要利用了电信网络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当然地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呢?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检颁布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规定,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
这样说可能比较抽象,试举一例展开说明:以酒托诈骗为例,这种诈骗模式通常都是以约炮等为名将受害人引诱到酒吧等特定消费场所实施诈骗,这种就属于线上线下并行的诈骗手法,受害者也基本都是基于接触被骗。因此,我个人认为这种类型的诈骗虽然利用了电信网络工具,但属于普通诈骗。

除此之外,在以高价收购文物为幌子骗取文物鉴定费的案例中,行为人通常也都是先在网络上发布高价收购的信息以及利用社交软件联系被害人,但实际上骗取鉴定费的事实也是通过线下接触实现的,因此,这种行为也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综合上述观点,“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存在本质差别,并不是所有使用了现代电子通讯或网络技术进行诈骗的行为都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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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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