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赌场工作或为他人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 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26


在境外赌场工作或为他人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

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车冲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很多民众均知晓在境内进行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网络赌场的行为均涉嫌犯罪。但是东南亚地区有很多国家开设赌场或赌博均属于合法行为,这就导致很多国人对于中国人在境外的赌场工作或为他人赴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产生了疑惑。其实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律抑或是司法实务均有着较为明确的处理方式。以下由笔者根据本人处理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实务经验和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解疑答惑促进法治进步。

一、我国《刑法》对于大陆人在境外从事的与赌博或开设赌场行为是否具有有权管辖的问题

针对大家的疑惑,其实归根到底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即只要我国《刑法》对于大陆人在境外的赌博/开设赌场行为不具有管辖权,那么大陆人无论在境外从事赌博/开设赌场的活动只要实施该行为的地方认为赌博和开设赌场合法,那么大陆人均可自由的在该处实施以上行为而不具有任何法律风险。

那么事实上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答案是很明确的: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从以上条文规定可知我国公民在境外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是适用的,这其实是一种对于“属人”的管辖权,意思就是说,你只要属于我国公民无论在境外还是在境内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只是在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具体到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而言,根据赌博罪的规定,其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博罪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而开设赌场罪不属于,因此赌博罪是属于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而开设赌场罪属于必须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大陆人在境外具体从事哪些行为才属于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问题

根据笔者办理类似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可以对在境外赌场工作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进行具体的划分从而对何种情形属于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情形予以明确。

(一)在境外赌场担任经纪人为中国人赴境外赌博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赌场经纪人,具体是指在为境外赌场服务,专门拉赌客到赌场内参与赌博,并给赌客提供赌博筹码并与赌客进行赌资结算进而通过靠“洗码费”和“抽水”赚钱的人。该类人有时也会被称为“叠码仔”或“迭码仔”。赌场经纪人作为赌场扩大客源的重要手段,在开设赌场合法化的国家并无过错,但是针对我国而言,我国对于该种行为是区分情况进行规制的,按照200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规定,只要赌场经纪人组织/招揽了10人以上中国人赴境外赌场赌博则会被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在实务中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刑终259号《刑事裁定书》为例,上诉人陈某在2013年左右即在缅甸小勐拉地区担任境外赌场的经纪人“以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并为张某丁、车某、明某等人提供赌博筹码累计200多万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赌博罪”

(二)在境外为境外赌场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由于我国对于国人在境内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打击力度大,出现了国人赴境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趋势。在国外开设赌场的国人被抓捕回国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对于该种赴境外担任代理的行为,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仍然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的打击范围,因为该类行为人仍然是以国人为“客源”目标,通过网络所吸引的投注也绝大多数是国人投注。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三)为赌博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如果担任了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了他人的投注即可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那么根据前文提到的“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即使行为人是在境外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以及接受投注,其行为仍然是构成该罪的,并不会因为实施代理接受投注行为的地点不属于中国境内而发生性质认定上的改变。

(三)在境外为他人担任代理的网络赌场担任客服人员或为其招募境外客服人员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人往往受到他人的欺骗而出国在境外担任赌博网站的客服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下,招募客服人员的行为人往往以赌博或开设赌场在别国合法为理由欺骗国人赴境外“工作”。但该种工作依照“属人”原则,仍然属于我国要予以追究的开设赌场行为。客服人员的主要工作或者招募客服人员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扩大行为人担任代理的赌博网站的知名度,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源参与网络赌博。在这种模式下,客服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网络解答参赌客户的咨询或者从事一些赌资的转移、结算、赌博网址宣传等工作。而真正的担任代理的行为人则通过客服人员汇报的客户注册量、代理业务数据统计来实现对于境外客服人员工作的监督。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943号《刑事裁定书》为例,案件中的行为人苏某和许某在2014年即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招募、派遣工作人员作为境外客服人员前往柬埔寨诗梳风市的赌场内工作宣传赌博网站并吸引他人登录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

(四)赴境外担任“报线员”为驻境外赌场的代理提供帮助行为的行为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所谓“报线员”,是指那些在代理收取他人投注款之后,在境外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参赌人员赌博网站的网址和密码供他人连接境外赌场进行视频在线赌博的人员。该类人员存在的土壤基于国人缺乏赴境外赌场赌博的及时、多元途径而产生。在作用上该类人员与担任客服人员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均是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的行为人提供帮助行为,属于与“代理”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由于代理涉嫌的犯罪是开设赌场罪,其作为“报线员”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中也有较多的将“报线员”的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的案例,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门刑终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书》为例,案件中提到的:“艾某甲通过电话告诉参赌人员赌博网站的网址和密码,登陆后进行视频连线赌博……艾某甲报线工资由赌客支付,4小时200元,以后每小时加25元”的描述就是对于报线员工作的描述,在该案例中,报线员艾某甲最终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境外赌场工作为他人赌博提供帮助的经纪人、叠码仔往往构成的是赌博罪,而受到赌博网站或赌场担任代理的行为人的招募雇佣赴境外赌场工作从事客服、报线员工作的行为人员往往被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针对该类境外工作人员的刑事辩护也因为其所从事工作的特殊性而情况各异,本文限于篇幅暂不展开该类工作人员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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