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榔有“毒”,为何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9


槟榔有“毒”,为何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暨呼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针对槟榔产业的管控措施

作者:胡丹律师,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这两天,一篇《千亿“软性毒品”槟榔,和正在上瘾的6000万中国人》刷爆了朋友圈。文章将槟榔喻为“软性毒品”,指出其与口腔癌之间的关联。 

我的家乡毗邻湖南,但我并没有吃槟榔的习惯。但这毕竟是个关乎健康等民生大计的食品,为此,我专门去研究了一下槟榔的功效和成分。

从最早的记录看,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曾记载,槟榔有“驱虫、消积、下气、行水”的药用功效。从这点看,槟榔也不是无一是处。 

然而,真正让槟榔与口腔癌扯上关联的是槟榔碱。有研究表明,槟榔里含有的槟榔碱和槟榔次碱,在咀嚼过程中,可发生亚硝基化,产生亚硝基胺,这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所以,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03年就把槟榔认定为一级致癌物。这么看,槟榔跟尼古丁一样同属一级致癌物,所以可以想象,如果经常咀嚼槟榔,会破坏口腔黏膜,诱发口腔疾病甚至是癌症。 

既然槟榔“有毒”,那些生产、销售槟榔的相关企业、个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三种表现形式: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也就是说,只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有上述物质而销售的,即可构成该罪。

槟榔是湖南的支柱产业之一,养活了千千万万的就业大军,也滋生了不少富甲一方的生意人。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人钻空子。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有一些商家为了防止槟榔霉变而在槟榔中掺进富马酸二甲酯(俗称“霉克星”)等有毒有害物质。霉克星是一种新型防霉消毒剂,易水解生成甲醇,长期食用损伤肝、肾,根据国家卫生部全国食品整治办【2009】5号文件要求,霉克星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所以,上述行为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而其他正常生产的企业,无论是从目前的成文法层面还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都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特征。

如果槟榔企业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词,且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的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亦有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它跟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犯罪属于牵连犯,如果同时触犯,择一重罪处罚。

另外,鉴于槟榔“无毒胜有毒”的成瘾效果,借着这股东风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调配背后的产业链条与就业安置。例如:其一,参考借鉴烟草的管理规定并要求商家附上诸如“食用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其二,加强广告方面的管控,无论是打击虚假宣传还是限缩广告数量和范围;其三,主流媒体要增加社会责任感,加强正面引导。然而,毕竟槟榔这个千亿产业背后涉及的利益问题相当复杂,税收、商家、槟榔种植户等等,想要一时半会完全禁止与杜绝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然而,依靠民间力量自下而上的变革几乎不可能,唯有国家层面重视起来并自上而下出台一系列的管控、引导措施并做好善后工作,才能逐步引导槟榔产业退出市场。

(胡丹律师写于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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