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0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合伙人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案上篇中提及到37天黄金时间的辩护工作的上半部分,在掌握了部分事实内容后,辩护人便可根据情况形成意见,进行下半部分的工作。由于不同案件的进展时间不同,故对于下半部分的工作往往无法确定某一天,下文的表述中所采用的时间为大概时间点。
第20天:梳理案件的关键证据
在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经过前20天的会见结合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后,均能够总结出关键的证据。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案件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梳理着重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辩护人推断上。
笔者认为所需要梳理的证据主要有两部分,案发时可以推断已经查实的以及在讯问中推断已经获取的。
关于已经查实或必定可以查实的证据,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主要是包括报关单、发票、提单等各类单证,由于此类案件均记载中海关部门的电脑系统中,故必定可以通过系统进行调取。同时,亦有一些如电子邮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的内容,此类证据侦查机关的收集要考虑对应单位是否提供,属于不一定能够获取的证据。
讯问中亦能反映证据的收集情况。强调会见的重要性,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通过会见能够了解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典型的即是侦查机关在进行讯问时,是否拿出材料给当事人进行签认,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等。提前知道收集的证据,能够在随后的文书写作中侦查机关的入罪关键点。
与当事人进行证据上的梳理,核心在于让其了解有什么证据、其中什么证据能够让其入罪以及如何解释相关证据等。笔者曾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事人曾在境外与国外的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收购合同,并认为签了该份合同后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随后笔者为其解释,一方面在签订该合同时当事人并没有获得任何授权故可能属于无效或待追认合同,另一方面由于该合同约定的是货物到达自由贸易港后的处理情况,与国内的关税并无关联故与在案待证的走私犯罪事实无关。诸如此类情况很多,若无辩护律师解释,当事人会对证据的作用产生错误理解。
第25天:《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申请逮捕法律意见书》
到案件20天后,便是出具文书的关键时候。
很多家属均会催促辩护律师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以达到取保的效果。然而根据笔者经验,在侦查阶段尤其系37天内,出具取保候审往往并不会被批准,而此阶段侦查机关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人员,大多系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不涉案或老年人此三类。
因此笔者认为出具《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有内容、有焦点地去尝试,不应将取保流于形式。
关于内容,笔者认为便是《不予申请逮捕的意见书》,让侦查机关了解本案为何没有申请逮捕的必要,意见书中应载明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同时考虑到案件即将移送,故亦可提及部分证据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
关于焦点,则是当事人自身具有的情况,如严重或处于羁押期间越发严重的疾病、社会危害性、罪轻导致可能处于缓刑刑法而没必逮捕的理由等,关于此部分可以参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文件的评分标准。
第30天:向当事人解释未来7天可能发生的情况
可能是第30天,也可能是第28天,总结而言便是案件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那个时间。此时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有阶段性的查明,侦查机关将做好相关文件,提请逮捕当事人。
笔者认为,这个关键时间点会见当事人,主要需要说明如下内容:
1.律师的辩护意见。包括准备与检察官面谈的内容,交付的文书等。此类意见由于在过去30天内已经多次讲述、详细分析,因此当事人会比较容易了解并统一辩护的思路。
2.检察官提审时反映的内容。在移送审查逮捕后的7天时间内,检察官可能会对存在疑问、争议的案件进行提审调查,此时便涉及到当事人如何与检察官反映案件的问题。故在进入最后7天时间前,辩护人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让当事人了解到应向检察官反映哪一部分的问题,做到对点、有效的沟通。
第31天起:前往检察院交材料、预约面谈
尽管从诉讼法上看给予检察官办理逮捕的时间有7天,但实际上在排除卷宗在途时间、给领导审批的时间、周末不办公等情况后,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可能只有2至3天的办理时间。
因此,辩护律师应及时关注案件的移送时间,最好能够在刚移送到达的同时,便前往检察院交付材料。
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时,会同时交付《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以及预约检察官进行面谈的《申请书》。在法律意见书进行详细论述的同时,亦能够在面谈时侧重重点加深检察官的印象。同时亦可建议检察官抽时间前往看守所亲听当事人的意见。
上述情况,便是笔者办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37天的重点工作。实际上办案案件的过程繁琐,值得注意的细节实在太多,并非几千几万字能够充分说明。笔者认为,案件有共性亦有特性,共性部分便是上述内容,而特性部分则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并跟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