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和云科涉嫌传销,涉案员工有无取保可能?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28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2018年9月8日,广州公安发布通告,称:道和云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道和云科)向仕洪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现已被番禺区分局立案侦查。

自公告发布以来,笔者陆续接到相关咨询,其中多次被问到的问题就是:某某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办理取保候审?

理论上来说,只要涉案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相关情形,是有可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由于第三点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第四点主要针对程序问题,因此,就上述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而言,存在较大辩护空间的为第一和第二点。除此之外,对于经过侦查明显没有犯罪事实的嫌疑人,办案单位也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具体到道和云科这类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在假定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经营模式属于传销的前提下,根据各涉案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可划分为多个层级。不同的层级涉案情节存在较大差异,办理取保的难度也就有所区别。笔者结合自身参与办理多起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经验,谈谈如何为各阶层的涉案人员争取取保。

首先,对于基层涉案人员,可以其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争取取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责的对象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另外,《意见》还规定: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道和云科这类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中,基层涉案人员可能属于“受单位指派,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该层级人员,应尽量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涉案事实,力证自已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处罚的对象,说服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不向人民检察院呈请逮捕。在拘留后30天以内,公安机关将会对该层级人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基层涉案人员上面的是低层级的“市场经理”,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可从其涉案的层级、人数、金额等方面进行罪轻辩护,争取取保。

“市场经理”只是其中一种称呼,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叫法,这里可以理解为负责开拓市场、发展下线的涉案人员。通常来说,这是组织内部最庞大的层级,这一层级的人员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发展下线(“拉人头”)并通过“拉人头”按比例赚取下线的注册费,并且其发展下线的层级和人数已经达到《意见》三层30人的立案标准。

对于位于该层级的人员,在审查批捕的7天以内,辩护律师应竭尽全力从该类人员涉案的层级、人数、金额、有无犯罪记录、实务中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居多以及取保候审后无社会危害等角度,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一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办理取保候审。

再次,对于各层级“市场经理”之上的,包括分公司代理商、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出于第二层级的涉案嫌疑人,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可力争从犯地位,以此争取取保。

据悉,道和云科总部除了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包括总裁办、企划推广部、技术部、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在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中,通常会被办案机关当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或“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对于这一层级的人员,一般都会成为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在案证据通常也会比较有指向性地证明相关涉案行为。

因此,对于该阶层的涉案人员,要重点审查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以及实施的具体行为,以此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据此争取从犯的地位。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并非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刑终字第384号判决书为例,原审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徐某某、胡某乙、孙某乙、孙某丙、胡某丙、胡某丁、屠某某、胡某戊、唐某某等11人,在传销组织中分别担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各种不同职务,承担协调、宣传、培训等辅助性领导职责,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罗某某等被告人被判处九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

因此,该类层级人员也有取保可能,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从犯是可以重点争取的辩护要点。

最后,对于处于传销组织顶端的组织发起、策划、操纵者,取保可能性不大,但可竭力争取。

对于该层级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司法实务,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例外的情况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组织的设立者,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法院最终可能会判处缓刑,在此基础上,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就有一定的空间,但如果案件属于全国或某一地区关注的重大传销案件,则取保的难度会极大增加。

第二种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身不是设立者而被误当成设立者,或者说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设立者。

以上两种情况,需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辩护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后,根据事实和证据,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

众所周知,在现行中国司法体制下,成功取保候审对于刑事辩护意义重大。具体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效辩护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对于当事人最终的裁决结果将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就笔者参与办理传销类犯罪案件而言,取保候审后案件最终出现两种结果:

1.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2.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道和云科这种涉嫌网络传销犯罪的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但不同参与程度的涉案人员取保难度存在较大的差别,具体如何争取取保需要基于案件事实才能制定准确完善的方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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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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