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09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全国首起走私芬太尼毒品案是在广州案发的。案发后,数百家媒体以走私“相当于1.87吨海洛因”的核心内容报道了此案。此案还成为2015年“6.26国际禁毒日”央视专门报道案例。此案嫌疑最大的当事人是吴某。吴某本人未婚未育,系家中独生女。其母亲知悉此事后,恐慌过度,不慎摔断了右手。吴某能否保住人头,她何时能恢复人身自由,最终能否获无罪释放,一切都是未知数。我们是吴某的辩护人,无疑也是全国首起走私芬太尼毒品无罪案的辩护人。我们现就第一次会见吴某时,如何向吴某提问,如何通过提问方式挖掘其无罪理由等事宜进行回顾、总结,以供业界参考、斧正。
一、核实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和被追诉人涉嫌的罪名
此案涉案毒品芬太尼,重46.866公斤。当事人家属向辩护律师介绍的情况不一定属实。部分家属出于各种考量,甚至会在涉案毒品重量和数量等方面蓄意有所隐瞒。为了全面掌握案情,辩护律师应在会见时,理应向当事人核实涉案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其涉嫌的罪名。须知,数量为几克、几十克或几百克的毒品案,与数量为几公斤、几十公斤或几百公斤的毒品案,在辩护难度方面必然有本质的区别。
二、核实办案机关是否查获涉案毒品实物
会见当事人吴某时,我们甚为关注的是,办案人员是否查获上述的46.866公斤芬太尼毒品实物。吴某的答复是肯定的,并明确办案人员有让其辨认相应的毒品实物图片。对此,吴某不断向我们强调:“黄律师,你要相信我,我真的是不知情的。”经常办理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师应知悉,缺乏证据和事实支撑的当事人主观上不知情的自我辩解,无疑是正确的废话。辩护律师应通过其他渠道挖掘被追诉人系无辜者的辩护理由。
三、核实案发前毒品存放在何处及被何人实际控制、保管
会见当事人吴某时,我们有向吴某提问:“案发前,涉案毒品存放在何处,系何人控制和保管,系何人找车将涉案毒品运输到涉案的海关监管区?”
结果很遗憾,吴某明确答复:“案发前,涉案毒品存在其租赁的仓库里;案发前,涉案仓库钥匙一直掌握在我手中,其他涉案人员均没有涉案仓库的钥匙;案发前,也是我找经常合作的司机将涉案货物运输到海关监管区的。涉案司机也被刑拘了,据说目前已被取保了。”
显然,上述客观事实对吴某是不利的。作为专业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我们也一度觉得吴某客观上是有嫌疑的。为此,我们需要找到更多的理由来说服自己,让自己内心确信吴某是无辜者。
四、核实涉案毒品的确切来源
涉案毒品的来源问题很关键,有时却一点也不重要。在司法实务中,涉案毒品上家不明,涉案毒品来源不明,但被追诉人被判刑的案件很常见。但对有些毒品犯罪案件而言,毒品来源问题很关键,毒品来源不明,不排除涉案毒品属他人所有,不排除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进而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的案例也不少。为此,我们继续向吴某提出:“是谁将涉案毒品搬运到你的出租屋,涉案毒品是怎样包装的,案发前你是否知悉涉案货物内夹藏有毒品?”
吴某在会见中明确答复:“系墨西哥人IVAN(化名)将涉案服装箱子搬运到我租赁的出租屋的;涉案的服装箱子与其他用纸箱包装的外贸箱子无异;案发前,我根本就没有接触和打开过涉案的服装箱子,我不可能知悉涉案货物内夹藏有毒品。”
至此,我们有理由初步相信:涉案毒品来源于他人,属他人所有,并非我的当事人吴某所有;在吴某没有打开及直接接触过涉案毒品的前提下,其主观上有可能确实是不知情的。
五、能否提取到被追诉人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
被追诉人是否直接接触过涉案毒品,能否在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上提取到被追诉人的指纹、血液、汗液、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生物物证,是判断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关键理由所在。如上所述,单纯的辩解主观上不知情,无异于废话。为了查找到吴某无罪的理由,我们继续向其发问:“涉案毒品是被夹藏在多少个服装箱子里的?你是否真的没有接触并打开过涉案的服装箱子?案发前,是谁将涉案货物搬运上车的?办案人员是否已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以证实你没有接触过上述服装箱子?”
吴某明确回答:“毒品的事情我真的不知情;我真的没有接触及打开过任何夹藏有毒品的涉案服装箱子;墨西哥人IVAN生意做得很大,他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理由去碰触他的货物;装车前,是墨西哥人IVAN自己安排他公司员工负责装货的,案发前我一直忙于处理我自己帮他人代购货物的包装及搬运货物上车等事宜;办案人员没有提供任何鉴定意见,以证实在涉案毒品内外包装物上能提取到我的指纹、人特异性基因成分等方面的证据。”
显然,从专业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视角分析,此案绝非铁案,辩方无疑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六、核实被追诉人是否从中获利
被追诉人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已实际收取巨额毒资,涉案毒品上家是否对其作出高额承诺报酬,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罪与非罪。为了查明案件案件,达到辩护律师自我内心确信的程度,我们继续向吴某发问:“案发前,墨西哥人IVAN是否付过钱给你?你和他是否存在生意上往来?你为何要借仓库给他存放涉案货物,还帮忙他办理涉案货物的出口手续呢?”
吴某回答道:“案发前,IVAN没有付过钱给我;我和他确实存在生意上的往来,但与本案无关,且目前仅仅停留在策划阶段,还没有到达投入资金和实际操作的程度;我为何要租赁涉案仓库,为何让他存放涉案货物,原因是IVAN对我说今年生意行情好,后面有很多合作机会,而我自己也有独立的外贸生意,帮忙其他案外的墨西哥客户采购衣服、鞋帽等外贸产品;需要强调的是,仓库是我用自己租赁的,租金也是我自己付的,IVAN并没有付我部分房屋租金。”
对此,我们很关心案发前,吴某是否从墨西哥人IVAN处拿过大额款项:若其拿过大额款项了,估计吴某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若吴某从未从墨西哥人IVAN处拿过钱,此案应另当别论,起码保留无罪辩护成功的空间。
七、核实被追诉人持有涉案毒品实物时间是否异常
据我们所了解,甚少人关注被追诉人持有涉案毒品实物的时间长短问题。我们从实务案例反思,从毒品犯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结果反思,被追诉人持有毒品实物时间过长或过短,只要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均有利于证明被追诉人主观上是不知情的,其系被蒙骗的无辜者。为此,我们继续向吴某提问:“IVAN将涉案货物存放在你租赁仓库里的时间有多长?是否还记得哪一天存放进来的?然后是什么时候决定将涉案货物出口到国外?是谁决定哪一天出口货物的?”
吴某回答道:“具体哪一天IVAN将货物搬运到我仓库的,我忘记了;哪一天将货物运输到海关监管区,我也忘记了,但涉案货物在我租赁仓库里存放的时间应超过一个月。当中,刚开始IVAN不断催我出货,都被我拒绝了,原因是我自己采购货物还没有采购完,需要时间处理;具体是哪一天出货,是IVAN决定的,毕竟他将要出口的货物比我将要的货物多得多。”
显然,我们认为:若案发前,吴某早已知悉涉案货物内夹藏有数十公斤芬太尼毒品,在其心目中,这必将是烫手山芋,内心里必将是冰火两重天。其期望越早出货越好,早日落袋为安,方是常理,但本案并非如此。
八、核实被追诉人内心里的“大毒枭系何人”
我们认为: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最常见的无罪理由是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与涉案被追诉人无关。就此案而言,为了追求彻彻底底的无罪辩护成功结果,为了实现吴某在黄金三十七天内获释放的目标,我们需要挖掘一切可证明当事人无罪的理由。为此,我们继续向吴某提问:你觉得涉案毒品实物属何人所有?你有什么理由觉得他人的嫌疑更大?你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可证明涉案毒品犯罪行为系他所为?”
吴某回答道:“我可以明确的是,夹藏涉案毒品的货物是墨西哥人IVAN找车搬运过来的;案发前,他人早已未雨绸缪,潜逃国外,却骗我说他在国外旅游;海关工作人员已查获涉案毒品实物了,他仍给我电话,说里面的货物仅仅是一般违禁品,不是毒品,后果不严重;然后是他长期经营中国与墨西哥之间的外贸生意,生意做得很大,有能力处理好货物出境后入境墨西哥的事宜;此外,案发前,他经营公司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都闻风潜逃,而我无疑是不知情的被蒙骗者,导致最后被抓归案的才是我。”
显然,如何论证涉案毒品犯罪行为属他人所为,与我们的当事人吴某无关,这是我们律师在会见的核心工作内容。
九、核实被追诉人是如何归案的
如上所述,涉嫌走私涉案芬太尼毒品的很可能是墨西哥人IVAN,或其经营公司的涉案核心经营人员,他们均事前闻风潜逃,这恰好证明其涉嫌嫌疑更大;反之,我们当事人吴某是香港籍人,持香港护照,若其知悉涉案货物内夹藏有违规物品后,其完全有条件潜逃国外的,但其并没有潜逃。为此,我们就问她:“你为何不逃跑呢?你是在什么地方被抓归案的?归案后,是否认罪呢?”
吴某回答道:“我始终坚持走私毒品的行为不是我干的,我根本就不应逃;案发前,我一直居住自己的房子里,就是在家里被带走的;被抓之后,我一直坚持自己是无辜的,涉案毒品犯罪行为与我无关。”
我们始终坚持:若吴某潜逃出境,办案人员始终无法将其抓获归案,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反之,若其在潜逃途中被抓,从证据上再论证其是不知情的无辜者,辩护难度无疑难于登天;从最后结果反推,其不潜逃,恰好证明其是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她被墨西哥人IVAN蒙骗的无辜者。
十、核实被追诉人为何被卷入此案
按常理,无利不起早,若吴某是彻彻底底的案外人,其不应被卷入此案;其已被卷入此案,其应对其涉案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解释清楚其为何要租赁涉案出租屋,为何要采购涉案的货物,为何要和墨西哥人IVAN合用一辆车运输涉案货物,共同一个集装箱将涉案货物出口到墨西哥。为此,我们向吴某提问:你租赁仓库具体用途是什么?代墨西哥客户采购涉案的服装、鞋帽等货物是否可以从中获利?墨西哥人IVAN的货物出口境外后,你是否可以从中获利?”
对此,吴某回答道:“我自己本来就独立从事外贸生意,本来就需要仓库用于存放货物;我帮忙其他墨西哥客户采购货物本来就可以赚取合理差价,从中获利;我的货物和墨西哥人IVAN的货物始终都是独立的,他的货物是否成功出口,均与我无关,我更不能从中再获取任何收益。”
以上所述,均是我们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吴某时沟通核心内容。当然,有部分沟通内容本文未涉及。在当事人撤销了两名律师之后,我们才介入此案,导致时间上被耽搁,办案时间紧迫。我们第一次会见吴某,就需要尽可能掌握多一点,挖掘出来多一点可证明当事人无罪的信息,为后面撰写法律文书奠定基础。案件办结后,我们内部总结,始终认为:此案第一次会见,是整个案件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好的开始,为无罪辩护成功结果奠定了基础。幸好,我们遇上有良知的检察官;幸好,我们不辱使命,最后当事人在刑拘后第37天获得不捕释放,最后侦查机关也撤销了此案,案件完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