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朱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税款核定问题的分析意见
根据卷宗中的编号为201411004号的《计核部门关于税款计核通知书》(下简称《通知书》),初步估算朱某涉嫌偷逃税额244475004.84元,具体数额以《H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为准。
《通知书》仅为海关在侦查阶段对偷逃税额所作的初步核算证明,考虑到随后侦查机关将会出具更为详细的《证明书》,故作为证明被告人偷逃税额的事实的主要依据将是《证明书》而非《通知书》。换言之,在审判阶段中,控方将出具《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该证明书亦将是据以定罪量刑的依据。故在此阶段,对《通知书》上的相关数据以及文书本身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方面的核算、分析并无意义,即便就上述问题有充分、详尽的分析,对以后的庭审亦无作用。同时,事实上亦无法通过《通知书》计算具体的偷逃税数额,更无法据此综合工作单等相关单据分析该份文书时候存在足够依据,原因如下:
首先,计算计税价格,需要得出税则号列(即该货物应缴纳关税)及价格来源,而税则号列则需要根据原产地分析(不同原产地即使货物相同,税则号列即应缴纳关税亦不同),在《通知书》并未表明原产地,故无法确定准确的应缴纳关税。
其次,《通知书》并未展示“已缴纳税款”的数额来源,无法据此确定核税部分时候有多算或少算的偏差。
对偷逃税额证明文件的分析,在现阶段侦查机关尚未出具将作为证据出示的《证明书》的情况下,应参考《通知书》中计算方式以及相关工作单中证明货款、货量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因上述两份资料的计算依据均涉及此两个问题),着重分析以下情况:
海关计算偷逃税额的计算方式:
1.根据不同品名、确定税则号列;
2.从工作单据中确认数量、并根据成交价格换算货币后确定计税价格;
3.以计税价格为准,确定关税及增值税。
工作单中将作为海关计算偷逃税额的计算数据的来源:
1.品名:工作单据中列举的品名仅为牛皮等简单种类,而《通知书》中对牛皮的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因此应在二次阅卷后更详细地进行分类,才可据此确定品名;
2.重量:工作单中已明确每次交易货物的数量,此将作为核算的重要依据;
3.价格:由于工作单中多未约定成交价格,而《通知书》中据以额定计税价格的“价格来源”一般通过报关行为中报关人的报关价格确定,在未有具体价格时,将由海关与报关人核算。故具体价格将根据二次阅卷的资料确定。
另外,根据现阶段的卷宗材料,《通知书》主要数据来源为卷宗中C字头的相关书证。《通知书》共有约3900项偷逃数额行为,而相关书证中的工作单据仅有约3400份,差额的500份应属于卷宗中缺失的C9、C11两份书证中,相关数据将待第二次阅卷后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