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补充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朱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朱某本人及其妻子李艳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朱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担任朱某的辩护人。

考虑到2014年海关总署多次牵头进行针对皮革进口的联合专项行动,辩护人在查阅了包含本案在内的海关通告、相关报道,根据通告、报道内的内容,并结合辩护人已提交的首份辩护词,现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涉案的皮革进出口行业因政策原因长期处于不健康状态,同时该皮革进口运营模式系行业内的惯例,贵院应参考该事实情况对本案进行考量

在2014年的“两会”上,曾有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实施生皮进口零关税的提案,该提案中对现阶段国内皮革进出口行业的常态进行了说明,并分析了行业内走私行为泛滥的原因,摘录如下(详见附件):

“……一是我国对毛皮皮张进口一直采取高关税政策,客观上诱发很多走私行为的发生。……我国生水貂皮和生狐狸皮最惠国税率分别为10%和15%,另外还收取13%的增值税,两项粗略合计课税高达25-30%。……例如,欧盟除意大利的进口关税为0.10%外,其他国家均为零关税;土耳其和日本的进口关税分别为3.6%和0-3.5%;东盟国家基本是零关税;香港地区为零关税……巨大的利益必然造成走私猖獗,同时带来对市场秩序极大的冲击。合法纳税的企业无法与走私企业进行公平竞争,诱导一些原来合法纳税的企业也加入到购买走私皮张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

由上述提案可知,涉案的皮革进口行业由于高额的关税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依法缴纳税款的企业家已无法在市场中获得生存的空间。换言之,能够在该行业内生存并持续经营的企业家,可以说均与本案的涉嫌走私的行为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据此再综合考虑到辩护人在第一份辩护意见中所述的行政机关一直未对该涉案行为进行整治、处理,以及朱某等人对于皮革进口行业情况的阐述(第一份辩护词中有详细提及,在此不赘述),此时在考虑对朱某等人处以刑罚的同时,应重点考虑行业大环境以及业内习惯等情况。进一步分析,本案中朱某等人从事的货代行业,其运营完全依赖与货主与报关公司——业务来源于货主委托、价格由报关公司决定,其仅在中间根据二者的指示与安排争取少额的差价,可以说朱某等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据此贵院亦应予以考虑。

二、相关会议纪要以及海关部门通告等文件的精神已表明对于涉案行为应予以宽大处理,本案朱某等人应予比照该精神进行评判

2014年8月19日,海关总署缉私局、汕头海关缉私局、中国皮革协会以及全国数十个省市政府的领导参与了在北京召开的“葵铿皮草走私案”协调会议,会议上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相关负责人就2014年频发的类似涉案走私行为的案件的处理进行指示(详见附件):

“……鉴于此案涉案企业、货主人员众多,行业性问题比较突出,对国内皮草行业影响大,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秉承”宽严并济“的基本处理原则,对主动交代事实等的涉案人员,采取从宽政策,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在侦查结束后,将建议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汕头海关缉私局以及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敦促涉案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中,亦可体现海关总署对涉案人员予以从宽处理的相关倾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涉案企业、货主主动投案接受调查的通告》中载明:

“鉴于该案涉案企业、货主人员众多,行业性问题比较突出,对国内皮草行业发展影响大,为缩小打击面,给予广大企业、货主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特通告如下:……二、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的涉案企业、货主,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证案件、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将建议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黄埔海关缉私局的编号为埔缉通字(2014)001号文件亦有表达如上从宽处理本案的相关精神。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内的大环境,以及涉案人员在从事皮革代理进口行为时的行业习惯,综合评价涉案的行为,并应根据海关总署、汕头海关缉私局、黄埔海关缉私局在相关文件中传达的处理意向及办案原则,对朱某等人予以从宽处理。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1. 华南城皮革网报道的《聚焦两会:政协常协提议实施生皮进口零关税防走私》:

http://pige.csc86.com/zixun/todayfocus/2014/0314/2502.html

2. 中国皮革网报道的《“葵铿皮草走私案件”处理办法沟通协调座谈会在京举办》:

http://yc.chinaleather.org/News/20140820/232949.shtml

3. 埔缉通字(2014)001号《黄埔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涉案货主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的通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4/tab63645/info710751.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缉私局关于敦促涉案企业、货主主动投案接受调查的通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51/tab61376/info7162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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