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某市N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谭某某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某市公安局N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经贵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市N区看守所。贵院正对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我们依法会见了谭某某,到贵院进行了阅卷,查阅了全案总卷,对涉案的谭边村村委会、谭边幼儿园、“谭边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案件进行了适当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在已出具两份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我们再提出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2015年7月8日,贵院作出佛南检公诉补侦(2015)5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查阅公安机于退侦期间收集并提交给贵院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本案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单凭在案证据,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贵院依法应对谭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具体论述如下:

一、《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体论述如下:

(一)《补充侦查卷》证据材料恰好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结论。

其一,贵院作出的佛南检公诉补侦(2015)511号《补充侦查决定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详见《补充侦查卷》第1页。

其二,某市公安局N分局作出的《补充侦查报告书》及相关情况说明,恰好证明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涉案的《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恰好证明本案不存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本就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结论。

《补充侦查报告书》载明:“1.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保存当日现场执法录像视频,已出具说明。2.没有其他现场执法和劝阻村民的录像资料,已出情况说明。”详见《补充侦查卷》第3页。

《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的情况说明》载明:“……当日的录像资料不全,没有保全,所以无法提供。”详见《补充侦查卷》第4页。退一步来说,涉案主体是N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狮山分局,根本就不法定的治安执法机关,无法得出本案存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情况说明》载明:“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该有的录像资料已随案提供,没有其他的现场执法及劝阻村民的录像资料。” 详见《补充侦查卷》第5页。

其三,《关于“诉求”村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说明》,应与客观情况不符,与在案客观事实不符,且恰好证明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结论。

首先,现在还有谭边村村民在涉案的谭边村委办公场所持续“抗议”,只要涉案民警去找他们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了解涉案村委委员侵犯全体村民集体利益一事,他们理应如实陈述。

其次,根据谭某某家属反映的情况,他们可以提供相应的证人名单,愿意就本案的来龙去脉问题、本案是否涉案村委委员侵犯全体村民集体利益事宜进行作证。

最后,假定涉案村民所以不愿意作证的情况属实,也是因涉案民警“非法”抓捕谭边村村民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所致,导致涉案谭边村村民根本就不相信涉案民警能公正、公允地依法办案。

其五,涉案证据《情况说明》,既不是证人证言,也不是书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中任何一种,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的是,《情况说明》恰好证明涉案场地租赁事宜是违法的,具体理由包括:一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规定,通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程序确定涉案场地租赁事宜,而所谓的“狮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论规则”,根本就不是法律,根本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二是反映出涉案村民集体利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三是涉案村委委员恶意隐匿涉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导致涉案村民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会议议程由谭边经联社社长宣读了杜燕卿、郭洁花租赁市场东面土地的合同及转租协议”。详见《补充侦查卷》第8页。因涉案村民手中并没有涉案的杜燕卿、郭洁花租赁市场东面土地的合同及转租协议,导致涉案村民不了解涉案场地租赁的相关情况,更无法组织涉案村民对上述场地租赁合同的“去与留”问题进行表决,更无法以此合同为依据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四是涉案村委委员不管怎么狡辩,改变不了其出租涉案场地的行为违法。

其六,《不稳定因素报告》不是法定的证据,而《谭边市场东面土地纠纷解决办法(决议案草案)表决汇总》、《谭边市场东面地块处理方案表决情况报告单》恰好证明涉案村委委员擅自出租涉案场地,损害全体村民集体利益的客观事实;涉案村委委员力推的后续表决方案也被全体村民否决的客观事实,进一步证实涉案谭边村委及谭边村委涉案委员擅自出租涉案场地的行为违法,损害全体村民的利益,更进一步证实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涉案村民的维权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其七,涉案的《党员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2015年度TB社区会议签到表》均不能证明TB涉案村委出租、转租涉案场地的行为合法,恰好其存在官僚作风,

对村民提出的合理诉求:“村民提问:

二、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具体论述如下:

三、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无法得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结论。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在案证据可证实,办案机关也认定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涉案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体说明如下:

《关于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的情况说明》载明:“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详见《补充侦查卷》第4页。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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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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