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关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分析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24


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关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分析

我们受李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我们介入本案后,对涉案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通过认定被告人“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社会公众承诺高息借款进行集资”,再通过认定被告人有“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名车、房产”、“大部分用于偿还本息”以及“关机逃匿”、“携款潜逃”等情况,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将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将集资款项用于购买房产并非挥霍行为,其所购买的名车价格亦在其自身可支付的范围之内

关于购买房产的问题,被告人在被讯问时已有详细解释:“我购买房产是想把购买的这些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作偿还我的高利借贷,因为银行的贷款利息低。我准备用2000万左右购买了这些房产,然后向银行抵押贷款**00万元……但后来银行只是放贷1500万元……反而加重了我的负担。”此外,我们在进行会见时,李某亦告知我们,在用上述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前,其原已与银行贷款业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经评估其名下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后可以获得数量较大的资金,进而将其所有的产业盘活。尽管最后被告人并未达致如上目的,但并不能据此将其行为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中的“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

另外,被告人在本案中涉案的汽车共有两辆,一系价值150万元的奔驰轿车,一系价值50万元的皇冠轿车。关于奔驰轿车,被告人系希望通过名车增加其所经营的加油站的公信力,并由此获得更多营业额。在案发前,轿车已多次转让,用于偿还欠款,由此可见该车并非用于被告人的个人享乐。而涉案的皇冠牌轿车,该车系被告人贷款所购,现贷款尚未付清。进一步而言,比对在案发前被告人的资产,其完全有能力支付上述两辆轿车共计200万元的款项,故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相关车辆的价值较高,而去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被告人关闭手机、暂住广州系基于自身安全,其并未潜逃

关于被告人关闭手机来到广州的原由,在庭审时被告人并未获得充分的陈述机会,现我们根据被告人所述,整理如下:

“2014年3月下旬我与妻子及兄长等人到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约见债权人4人,到律师事务所有两人李某和郑某,主要是商讨债务处理的情况,当时郑某找了社会大佬在律师事务所门口盯梢,与李、郑约见两个多小时,无果的情况下,又见外面的人走来走去,气势嚣张情况下,提前离开收集一些补充材料。在我出去不到5分钟,郑请来的人便挟持我妻子,律师刘正宏在场可见证,我妻子李某某前后被挟持6个小时,回到住宅时已是第二天的凌晨12点多。期间在当晚的7点左右,我用朋友手机向某某110报警。在人身收到威胁的情况下才另选地点在广州处置公司资产的,相关的通话记录可提取。”

从上可知,由于无法偿还债权人的款项,被告人的自身以及家人均受到威胁,且相关社会人员甚至非法拘禁其妻子。被告人系在佛山却无办法处理债务事宜的情况下,才关闭手机前往广州进行还款事宜的洽谈。关于前往广州的相关情况,被告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已有详细阐述:“债权人来我家闹事,我在准备去广州找律师时,叫办公室的芬姐打电话给公安人员,希望把事情说清楚。后来我去了广州找郑律师。我刚刚从郑律师那里出来十五分钟左右公安人员就找到我了。”(详见《一身诉讼卷》第一册P8)。据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未潜逃,而是就其欠款问题做积极的还款计划,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潜逃、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事实不清。

三、被告人并未携款潜逃,且在广州的前20天,其向债权人共计还款900余万元足以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已说明,其在前往广州时身上只有一万余元(详见《一审诉讼卷》第一册P7)。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在前往广州暂住的前20天,曾先后向个债权人还款900余万元。试问,如确实系一审判决所述的被告人“携款潜逃”至广州,其为何会在到达后仍陆续将巨款还给债权人?然而,上述还款事宜在一审时并未进行核实,导致被告人前往广州商讨还款计划并实际作出的还款举动并未作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审核。据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四、被告人在案发前曾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其名下企业申请破产事宜进行处理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佛山市某某区某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事宜,委托上述律师事务所的郑芝敏律师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其并未逃避债务,而是持有积极处理、解决的态度。

通过被告人在案发前进行破产重组以及其仍持续还款等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其并不具有非法占的目的,请贵院对此予以考虑。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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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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