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24
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原汕头市规划局局长朱家栋被控受贿等罪一案指定异地管辖的函
致尊敬的郑某检察长:
申请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朱家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被告人朱家栋的辩护人。联系方式:13802736027。
申请事项:依法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朱家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指定由潮汕地区(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和汕尾市)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朱家栋系汕头市规划局原局长,2011年8月5日被汕头市纪委带走调查,2012年5月28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拘留,2012年6月8日以受贿罪批捕。2013年1月8日,又以渎职罪立案。2013年8月8日,本案被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发生背景:汕头市纪委在对汕头市规划局屡查无果的情况下,转而对该局办公室主任赵某某进行关押做“思想工作”,后赵某某指认该局局长朱家栋犯多项犯罪事实。解除关押后,赵某某向朱家栋讲述了被迫指认的经过,并写下了佐证材料(有作证材料原件)。朱家栋在此情况下,带着该主任写下的佐证材料两次上京向中纪委反映情况,在第二次回到汕头时,随即被汕头市纪委带走调查。
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为避免社会各界对本案的质疑,防止司法机关偏离独立、中立立场,应指定由潮汕地区以外的检察机关管辖,以保障朱家栋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因朱家栋向中纪委反映汕头市纪委违法查办案件引起,却由汕头市纪委主导办理朱家栋涉嫌犯罪的案件,于情于理不符,公正性难以保证,案件客观事实亦证实汕头市纪委没有依法办案,毫无公正性可言。
2009年,汕头市纪委就开始对市规划局的工作进行调查,在屡查无果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13日带走该局办公室主任赵某某进行调查。2009年7月13日至7月15日赵某某被调查期间,汕头市纪委威逼赵某某指认朱家栋犯多项犯罪事实,经过长时间各种方式的“思想工作”,赵某某写下了不实的材料,虚假指认了朱家栋诸项犯罪事实。2009年7月15日,赵某某结束在纪委的关押后,一直内心不安,于是向朱家栋讲述自己被迫诬陷他的经过,写下了佐证材料,并亲笔签名、按了手印(有作证材料原件)。
在汕头市纪委的强大压力下,朱家栋深感有理难申,遂带着赵某某写下的佐证材料赴北京向中纪委反映情况。在第一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朱家栋于2011年8月3日再次上京向中纪委反映,并于2011年8月5日返回汕头市,随即被汕头市纪委带走,其妻子王某也随后被带走协助调查。
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朱家栋一方面向中纪委反映汕头市纪委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接受汕头市纪委主导办理其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这个过程中,我们相信市纪委绝大部分干部都能秉公执法执纪,但在朱家栋向中纪委反映汕头市纪委违法违纪办案的背景下,难免会有少数工作人员带着个人情绪办案,带着报复心理办案,企图将本案办重办实。根据朱家栋妻子的陈述:“2012年12月,我还在纪委关押时,市纪委四室主任郑某某找我谈话,告诉我‘朱家栋不识好歹,去北京告孙书记告我,自不量力!’”这也说明本案某些经办人员带着个人情绪办案并非空穴来风,确实难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很可能会意气用事,伤及无辜。
案件客观事实亦证实,汕头市纪委没有依法办案,更没有公正地办案。以朱家栋涉嫌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为例,汕头市纪委于 2011年11月24日出具的《关于委托涉案物品鉴定的函》和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汕公森诉字[2013]第3号《起诉意见书》,足以证实汕头市纪委及办案机关办案存在众多违法之处:一是纪委不是司法机关,根本就无权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二是汕头市纪委无权扣留朱家栋的涉案物品,其查扣涉案物品的行为是违法的,更关键的是,案件已移送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汕头市纪委却仍非法扣押朱家栋的物品,这更是违法的;三是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是《广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鉴定机构,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鉴定主体资格,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自然也是无效的;四是在鉴定意见无效的前提下,办案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也应是无效的;五是汕头市纪委委托鉴定事项仅包括物种、数量和级别,未对涉案物品年代问题进行鉴定,若是年代久远的犀牛角制品,本案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从鉴定程序及其内容看,就足以认定涉案鉴定意见就是无效的证据;六是受汕头市纪委的影响,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也未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涉案物品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的侦查行为无疑也是违法的。
以上事实及理由,足以证实:朱家栋在汕头市受审,本案不可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二、由于本案是由汕头市纪委主导办理的,必定导致汕头市本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难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公平、公正地办理本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定罪量刑中采纳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刑事立法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规则基本形成。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此条规定各种证据应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阶段各司法机关发现后都有权进行排除。
种种迹象显示,汕头市纪委在朱家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的现象,如果构成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其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应予排除。例一:朱家栋妻子陈述在双规期间被纪委关押于达濠区人民检察院审讯室时,“2011年8月6至8日,连续三天不允许我睡觉,将我固定在‘讯问椅’上动弹不得,我常年腰椎间盘突出疼痛难忍,也不允许我睡哪怕半个小时。这三天,纪委四室的郑某某、范某等多人轮番对我问话,逼我交出家里的所有财产。第四天,一个工作人员看我可怜,给我了一块小地垫和被子,我勉强在房间地上蜷缩着睡觉。”朱家栋妻子王某当时仅是协助调查,并非是被刑拘或逮捕,但纪委非法关押王某于检察院审讯室,并对王某进行非法审讯,持续三天三夜,已涉嫌刑讯逼供,这显然是公然违法办案,难保纪委不会对朱家栋采取同样的手段。例二:朱家栋妻子陈述,其丈夫在双规期间,用信件的方式要求其家人进行所谓的“配合调查”。具体内容为:2011年10月中旬时,我丈夫精神开始崩溃,先后给我写了三封信。纪委工作人员给我看了信之后,即刻收走了。我要求给我复印件,工作人员原本答应了,后又称领导不同意不肯给我了。第一封信类似检讨,劝我不要跟组织抵抗,说我跟孩子才是最重要的,一切都是身外之物,要求我把家里所有钱物都交给纪委。我丈夫同时还写了两张纸条,让亲戚代为保管的东西交给市纪委。纪委要求我也写纸条给他们。在他们的威逼下,我也写了纸条给我弟弟和弟媳。2011年11月,我丈夫写了第二封信给我,主要内容是:组织要拍卖咱们家的房子,已经有人要买了,看来他们要让我们净身出户,为了给你和孩子留一个容身之所,不要露宿街头,请你一定把家里剩余的其他财产交给组织,一定要凑50万元交给纪委。咱们借给亲戚了20万,可以要回来交给组织。2012年1月,我丈夫给我写了第三封信,主要内容是:我的案件已经进入到必须找女儿调查的阶段。请帮我劝女儿配合纪委调查,我是清白的,是一个好父亲。
上述二例反映了纪委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即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存在违法违纪办案的事实;其次,当事人在遭受非法讯问之下,可能作出严重违背其自身意愿或客观事实的意思表示,导致相关言词证据合法性或真实性不足,按法律规定,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阶段司法机关均可以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于本案而言,汕头市检察机关(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应对本案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对是否为非法证据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排除。但要求本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当地纪委形成的言词证据进行审查或调查取证,显然是勉为其难。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呼吁,并最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需要由潮汕地区以外的检察机关对本案进行管辖,以最大程度消除非法证据的顽固性,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三、高官异地审理已成惯例,朱家栋作为一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正处级干部,其案件也应该进行异地审理,以有效排除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有效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担忧和误解。
针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2013年8月22日8时3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惯例。而对于薄熙来案的查办和公开审理,也表明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彰显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凸显了法治力量。
任进教授指出,异地审理,主要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可以防止官员利用在其任职地区的权力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落马高官案件在异地审判的例子不少: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在四川受审,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
就广东省内的异地审理案件,有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的案件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韶关市原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叶树养在河源受审,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在广州受审,此外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冼文、清远市政协原副主席、统战部部长阮灶新等各地官员均异地受审。省内各级官员异地审理同样是司法惯例。
由以上案例可知,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均采取异地审理的方式对各级官员涉嫌的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以减少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阻力,保障公正司法,并在惩治腐败、严肃官员纪律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对于本案而言,朱家栋作为汕头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正处级干部,同时涉及对汕头市纪委违法违纪办案情况的反映,关系复杂,可能的干扰因素多,亦应吸收借鉴既有的高官案件审理模式,异地管辖,异地审理,以有效排除和预防影响公正司法的不利因素,消除家属、公众对案件能否公正办理的担忧。
四、我国法律规定指定管辖制度,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应指定管辖,以实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
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对指定管辖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以真正落实指定管辖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1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上述规定,明确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指定管辖精神一致,即检察机关拥有自主决定指定管辖的权力。同时还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如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同时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事宜等。
本案中存在朱家栋为当地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案涉当地纪委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应属于不适宜继续由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管辖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应进行指定管辖,以避免受到不当干扰。
五、本案涉及汕头市政府、汕头市规划局、汕头市国土局历史共业、规划审批惯例和规划局集体决策等问题,若存在违法之处,应由承办人、业务科长、分管领导和规划局领导、国土局领导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汕头市主管领导也应承担监管不作为的责任。更关键的是,提高容积率和改变用地性质的问题,在汕头市绝非个案,事实上规划局其他领导审批的项目更多,甚至是市政府领导还专门批示按审批管理惯例处理。若本案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相关当事人完全由可能通过非法干预,有可能将罪责全部推卸到朱家栋一人身上,根本就不可能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六、朱家栋作为在汕头市工作的优秀外来人才,对其是否公正处理将影响到外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将影响到外来工作人员和本地工作人员的安定团结,最终将影响到汕头特区的长远发展。
朱家栋生于河南,革命军人之后,当过知青,做过军人,转业后一直在河南省新乡市规划处工作,并成长为科长、工程师。1997年参加汕头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面向全国的公开招考,总成绩第一,随后从河南调到汕头。
汕头市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是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聚集优秀人才共同推动汕头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汕头市委市政府为外地干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环境,积极为外地干部到本地工作排忧解难,保障外地干部在汕头安心工作、积极工作、努力创造,一批批外地干部为汕头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智力支持。在汕头市委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外地干部和本地干部能够形成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局面。
朱家栋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将影响到一批满怀热情、致力于建设汕头的外地干部的工作状态。而这批骨干力量的工作状态将直接影响到汕头市各项工作的开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义重大。外地干部当然重视在正常工作期间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但也非常关注在一个干部进入法律程序时的权利保护程度。如果平时备加呵护,而出事时则不闻不问,任由案件随意进行,则难免有担忧和顾虑。
而根据本案的前因后果,朱家栋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得罪了一名房地产老板,并向中纪委反映市纪委违法违纪的情况,结果却由市纪委主导本案的办理,本案难免为一般人所质疑,这当中当然包括与朱家栋一起的外地干部。因此,要想继续保持外地干部为汕头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非常有必要由潮汕地区以外的检察机关办理本案,以排除可能的错综复杂的干扰因素,消除外地干部的顾虑,让在汕头工作的外地干部更加安定团结。我们也相信,在公正的司法环境中,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尺下,不管判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大家都更能坦然接受。
综上,本案被告人朱家栋作为当地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正处级干部,且案涉汕头市纪委违法违纪办案,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属于不适宜由当地检察机关进行管辖的情形,恳请贵院进行指定管辖。
指定异地管辖,将有助于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减少办案阻力,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消除社会各界,特别是当地民众及朱家栋本人及其家属,对案件不公处理的顾虑和担忧,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同时,异地管辖促成的司法公正将稳定在汕头市工作的外地人员的工作状态,有助于继续维持本地工作人员和外地工作人员的团结和谐局面,必将更好地推动汕头经济特区的持续、平稳发展。
此外,朱家栋及其家属还考虑向办案机关公开当地纪委个别领导非法办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包括纪委违法办案、涉嫌刑讯逼供朱家栋及其妻子,威逼赵某某虚假指控朱家栋,强令朱家栋违法提拨纪委领导指定人选、公示期未满就违法任命规划局党组书记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以便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恳请贵院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及汕头市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依法对朱家栋案指定异地管辖。
此致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