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07
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之
关于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具体说明
我们受杨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
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虚构涉案商业项目数贸柜具备线上交易功能之事实,进行集资诈骗。考虑到集资诈骗罪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虚构事实之行为,而本案认定杨某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之一亦系数贸柜是否具有线上交易之功能。故我们根据现有案卷材料,以及杨某某等相关人员关于数贸柜的情况之说明,综合相关证据,在本《说明》中详细阐述数贸柜的相关问题,以助二审法院清晰认定本案事实。
具体如下:
一、数贸柜的基本情况
数贸柜的全称EDI系统集成,系数贸联盟提供并由中山科*公司负责生产的新型商品展示台。数贸柜的核心系EDI集成软件,该软件将贸易、结算、法律、物业管理、运输等,用一种特定的标准格式,通过连接公司的网络服务终端,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将数贸柜建设成具有商品线上展示、销售、结算、物流配送等功能的产品。
数贸柜高2.4米,宽1.2米,深0.4米;其共有三层,第一、第三层为商品展示柜,中间一层附有刷卡槽及含有触摸屏的一体机;一体机通过植入商品信息,可以展示商品;对外连接网络并绑定支付方式后,客户可对商品下单,实现线上购物功能。同时,客户也能在现场通过数贸柜展示的实物以及可触碰电子屏幕进行线下购物。
上述关于数贸柜的基本情况系辩护人根据杨某某、哈某某、崔某某、郭某、董某、谢某等人在被讯问或询问时对数贸柜的介绍总结得出的,相关讯问、询问笔录的索引如下:
杨某某,第四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4卷 P35-P36;
哈某某,第五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4卷 P90;
崔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 P126;
郭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 P150-P151;
董某,第一次讯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5卷P168-P169;
谢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诉讼证据卷》第7卷P92。
二、数贸柜达成线上交易功能的条件
根据上述人员的口供以及本案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可知,数贸柜力求实现的系类似于淘宝的B2C或C2C交易功能,即数贸柜展示、客户购买、商家发货这一交易链条,据此可得出数贸柜实现上述链条有如下所需条件:
(一)硬件
即数贸柜柜体及第二层的含触摸屏的一体机。
(二)软件
即上文所述的EDI集成系统,具体主要为科*公司摆放货物的商城网站以及其数据储存的服务器。
(三)网络
即通过有线或无限网络连接上网。
(四)支付渠道
通过绑定网络支付,在商家及客户间建立支付渠道,完成交易。
三、本案数贸柜的真实情况
关于数贸柜实现线上交易功能的四个条件,卷宗材料中均有反映,具体如下:
(一)硬件方面
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山安开刑勘字【2013】2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详见《诉讼证据卷》第9卷P2)载明:“现场一楼展厅东区有三列‘数贸柜’……‘数贸柜’内安装有‘EDI系统集成软件一体机’及摆放有各式各样的展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亦表明在展馆各区均有陈设装有一体机的数贸柜,本案杨某某、哈某某以及众被害人亦可证明相关事实。
同时,科*公司于2010年10月份便开始签订数贸柜的招商协议,据此可知,在硬件方面,科*公司于公司开始运营之初便已配备好数贸柜柜体以及含触摸屏的一体机。实现数贸柜线上交易功能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
(二)软件及网络方面
在软件方面数贸柜的功能实现主要涉及服务器的设置以及网上商城的建立,考虑到网上商城的数据系从服务器中下载的,故若网上商城能够运营,则意味着数据库的设置已经完善。
证人张某某在其证言中曾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估计在10月前后)……他(指杨某某)说要做数贸柜的无线网络和网上商城开发……开业的前一天,我也亲自过来验收。当时我公司在场馆布置了约9个无线发射器(又称无线AP),这些AP的信号基本可以辐射1楼的数贸柜……在为科*布局无线的同时,我公司也为科*开发了易买易卖平台,类似淘宝的B2C网站。在这个平台可以录入商户商品,在测试时我们也录了4、5家商品进去,可以实现购物功能。” (详见《诉讼证据卷》第7卷P98)。
另根据证人谢某所述:“胡剑锋于2010年10月左右给了我一个‘www.kx365.com’的网址,该网址的链接是大能公司为中山科*公司制作的网页。”(详见《诉讼证据卷》第7卷P93)。谢某在2010年 已就上述网站于京东购物平台的进行对比分析,将二者的区别行程报告发送杨某某。
在2010年下半年科*公司开业前,场馆中的无线网络已经基本可以覆盖1楼的所有数贸柜,同时科*公司为了实现数贸柜的线上购物功能,除大能公司所开发的www.kx365.com网站外,杨某某亦委托张某某进行www.ebes.cn的开发,而上述两个网站的顺利运行,亦意味着其服务器等软件方面亦已就绪。可见,数贸柜的网络以及软件均已配备齐全。
(三)支付渠道方面
根据杨某某所述,科*公司在2012年12月已经成功绑定了支付宝与财付通的支付功能,并将该功能与科*公司账户进行链接,成功实现了网络支付。通过网站登录,查询帐号的相关信息,可证明这一事实
腾讯公司财付通的官方网站登陆地址为:www.tenpay.com,通过该地址输入科*公司的财付通用户名ebes2010@yahoo.cn及密码o0o0o0o0可成功登录科*公司的财付通账户。在账户资料一栏中具体显示了如下重点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科*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真实姓名:哈某某
财付通账号:ebes2010@yahoo.cn
手机号码:137******79
电子邮箱:eb****10@yahoo.cn
注册时间:2010年12月2日 09:43
可见,于2010年12月2日,科*公司通过了腾讯公司的检验审核,成功绑定了财付通支付平台,数贸柜实现线上交易的关键因素已成功实现。
(四)物流问题
多个涉案人员的口供已经证实,科*公司销售商品的物流解决方式有两种:由商家直接发货或科*公司现货交付买家。一审法院认定数贸柜功能未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系科*公司并无自己的物流系统,但即便所有的货物均由科*公司发送,科*亦不需要亲自建设一物流中转中心。现阶段由于淘宝、京东等电商的高速发展,快递行业已日趋成熟,尤其系在中山火炬开发区,每日货物的吞吐量数以万计,各大快递公司均有驻点,科*公司只需一个电话即可通知快递公司前来收件。可知,物流方面的问题根本不是数贸柜能够实现线上交易功能应予考虑的问题。
四、案件缺乏认定数贸柜真实功能的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数贸柜系“数贸联盟”开发的一个新型产品,涉及EDI系统集成这一高新技术;而具体的软件开发又由北京大*公司及深圳世***公司负责;域名及网站的设置则由万*网络公司负责并持续维护;支付渠道问题则涉及杭州阿***公司及深圳*讯公司。我们认为,在缺乏关于数贸柜功能的专业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对数贸柜的具体功能进行清晰的认定。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显示,侦查人员仅对现场的“数贸柜”等办公设备进行拍照,并未对相关设备是否已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等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在2013年2月1日侦查人员前往科*公司进行调查时,杨某某已离开科*公司一年零十个月,此时涉案的“宏兔大展”计划亦结束近两年,考虑到自“宏兔大展”计划后,科*公司因被告人与哈某某等人经营理念发生冲突以及公司法人变更等情况的发生而数次调整了经营策略,此时根本无法就在2011年1月前后科*公司的“数贸柜”是否具备线上交易功能进行鉴定。
我们认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及杨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证明涉案数贸柜具备了相关硬件、软件、网络、支付等条件,可以实现网上交易功能,一审法院认定的“数贸柜不具备相关功能”的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一、深圳市科*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相关账户资料
二、深圳市科*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财付通信息截图
三、财付通服务协议
四、谢某与杨某某的邮件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