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姚某某)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2-11


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

主办:王思鲁 律师

协办:黄坚明 律师、吴杰臻 律师

法律意见书(姚某某)

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我们受姚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办理的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于

一、根据姚某某所陈述的事实经过进行法律分析,辩护人对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且姚某某在律师的会见过程中,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伏法。

二、从了解的情况看,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且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姚某某妻子的二妹李某霞因与前夫黄荣的妯娌发生口角,以致李某霞、李某和唐某等人在案发工厂遭到被害人殴打。为此,姚某某才与唐某等人前往工厂讨说法。殴打李某霞、李某、唐某的相关人员已受到贵局的相关治安处罚。

三、姚某某初衷并非去与对方打架,事实上也没有动手打人。姚某某并不认识动手打人者沈雷,更不知其身上藏有刀具。因此,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应由姚某某承担。前往工厂的前后,姚某某均对唐某等人说不能冲动,不要把事情激化,要和谐处理好双方矛盾。进去工厂后,姚某某也是大声喊:“我们不是来闹事的,是来把事情搞清楚的!”姚某某对黄某波说:“谁把李某霞打得那么伤的?”唐某指着被害人说:“就是他!”此时,唐某的朋友沈雷突然掏出藏在身上的刀与被害人打起来,并且把被害人砍伤了。可见,姚某某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

四、事后姚某某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并且,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本案系因家庭纠纷而起,属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姚某某前往讨说法,没有动手打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其承担,其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事后其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鉴于案件相关事实已查明,为便于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恳请贵局尽快移送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采纳辩护人关于姚某某减轻、从轻情节法律意见。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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