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生被控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周峰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6-23


区某生被控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周峰剑律师接受被告人区某生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某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告人区某生的辩护人,出席本次法庭审理活动。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又多次会见区某生,认真听取了其的陈述以及到实地调查、走访村民了解相关案情,且经过多日来的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已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区某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实属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完全是一起“被害人”黄某五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对被告人区某生等迳心村民进行构陷、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钓鱼执法”并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纠纷、蛟塘镇政府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民告官”村民的冤假错案,应依法判决被告人区某生无罪!

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区某生敲诈勒索没有事实依据。

(一)区某生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首先,迳心村村道确实发现多处地基开裂沉陷、破损,排水管道被压坏,被告人区某生等村民的靠近公路房屋也确实存在墙体下沉、开裂、倾斜,受超载车辆影响严重。从控方举证的有关村道、房屋状况视频内容可以看到,迳心村村道确实发现多处地基开裂沉陷、破损,排水管道被压坏,被告人区某生及其父亲区某苟等村民的靠近公路房屋也确实存在墙体下沉、开裂、倾斜。其中,区某生及其父亲的房屋距离村道不到

其次,所谓“被害人”黄某五已长期在此村道上运输桉木,车辆严重超限超载,且车次频繁。经过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可以看到,黄某五在的《询问笔录》中自认从2007年开始做车树生意,而黄某五的司机邓洁华在的《询问笔录》证实其自从2011年10月份购买货车运桉树并在2011年底和今年初从对挣村运了有1000多亩的桉树经过迳心村,且黄某五的司机袁某兴等人证实黄某五曾给过钱给迳心村附近其他村,由此可证实黄某五并非2012年7月才开始运木,至少在2007年以后已经在迳心村这条村道上做运输桉木生意。从涉案的运木货车载重情况看,陕DF1345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赣G26998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陕EJ0146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陕EG7913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黄某五运木车辆最大装载量不能超过。但是,根据黄某五本人及袁某兴、何伴银、邓洁华等司机陈述,运木的每车次载重量均达到10吨以上。而根据控方举证的现场相片看,涉案的每一车次所运桉木载重量至少超过了15吨以上,远远超过国家严格规定的车辆核定载质量,也远远超过迳心村村道限重5吨的规定。而且,根据袁某兴、何伴银、邓洁华等司机的陈述,一辆货车每天至少运两趟,可见黄某五每天运输桉木出去至少十几次,运输十分频繁。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黄某五才所运输桉木货车均超载超限,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但是,迳心村村民进行合法维权时,蛟塘镇人民政府处置该起事件的领导干部和蛟塘派出所干警到场后却无视村民诉求,也未通知交警部门予以处理制止,反而要求村民尽快对黄某五超载车辆进行放行,无疑是纵容黄某五超限超载运输的知法犯法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高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查询高要市蛟塘镇奕庆村委会于迳洞村委会路段是属于那种等级公路的函》回复》答复称该涉案路段公路技术等级为四级,并不具有证据效力,并未证明该村道的权属和管理由谁负责。实际上,高要市档案馆有关“八达工程”资料已充分显示该村道是由迳心村村民及迳洞村委会其他自然村村民集资建成,村道所使用的土地均系村集体土地,并未转为国有土地使用。因此,该村道的管理和权属仍然属于迳心村集体,迳心村集体也有权对村道的限速限重做出相关村约村规予以规范,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予以制止。于此同时,即便该涉案路段是按照四级公路技术建造,也不能证明黄某五就可以超限超载,肆意妄行,罔顾该路段村民房屋和村民人身安全。

///

再次,被告人区某生及其父亲区某苟的房屋损坏与超载运输车辆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区某生的父亲区某苟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所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是:损坏是房屋自身原因引起,但房屋边公路行车时产生的震动与其损坏的扩大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可见,黄某五长期超限超载运输桉木经过迳心村村道,已经严重影响区某生及其父亲房屋的结构和居住安全,而这种危害仍然在持续当中。

由此可见,由于黄某五长期超限超载运输桉木,已经在客观上严重影响到区某生等迳心村村民靠近村道的房屋结构和居住安全,而且黄某五超载运输的危害仍然不断地在继续当中。

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是:所谓“受害人”黄某五超限超载运输桉木,已严重威胁区某生等村民房屋结构和居住安全,导致区某生等村民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加剧,已经危及住房安全,黄某五明显构成侵权,侵害了被告人区某生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显然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索赔,有权利进行索赔。显然被告人区某生的认知是自己房子受到他人行为的损坏,从而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纠纷双方是完全有权利协商处理的,和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提倡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到法院起诉,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索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要约,同意赔偿是承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本案黄某五与区某生等村民协调一致,最终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

可见,区某生等迳心村村民基于上述认知的前提下,叫停黄某五运输桉木车辆,向黄某五提出分车或赔偿的协商要求,显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本案所谓“受害人”黄某五完全可以选择赔偿村民或者不超限、超载运输,甚至走其他道路。根据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行为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区某生并无强索黄某五财物的故意。

(二)区某生没有采取任何威胁、要挟手段实施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涉案的迳心村村道是迳心村集体土地,由迳心村村民集资、社会捐资和政府扶持建成,建成后由迳心村管养维护。根据高要市档案馆所调取的“高要市蛟塘镇‘八达工程’建设档案”中的《蛟塘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显示,涉案路段于1995年建设时,“沿线公路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由各区负责调用”,可见,涉案路段并未进行征收征用,而是由各村集体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无论是高要市政府还是蛟塘镇政府仅仅是发动社会各界和群众力量进行道路硬底化,涉案路段的权属并非高要市政府或蛟塘镇政府。于此同时,根据档案资料显示,涉案的迳心村道路的管养为迳心村集体组织。此外,根据王进全、钱芳、欧兆枢的证人证言证实:经过迳心村的乡村道路是在1995年按照沿路各村民每人200元,每辆摩托车200元,每辆手扶拖拉机400元的标准集资建设,至今还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因此,迳心村村道并非国家公路,也是由村集体进行管养维护。

其次,迳心村在2010年已对村道进行限载。早在2010年就在村道小桥边上树立起“限载5吨违者重罚”,这是迳心村经过全体村民大会集体决议后树起的,是为了村道路基、桥梁不受超载破坏和维护沿路房屋安全、保护村民安全出行,作为村道的管养主体,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

第三,区某生等迳心村村民在叫停黄某五超载车辆后,是向黄某五提出分车不超载运输或者赔偿受损房屋的合理要求,并没有进行威胁、要挟。根据区某生在《讯问笔录(第一次)》供述,迳心村村民提出“黄某五赔偿5万元,这样就不管黄某五运输桉树的车装多少吨都不管,不然的话就只能将一车的树分成两次运输”。根据案卷材料中“受害人”黄某五的司机何伴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提到:村民站在路边,叫我们车停下。没有威胁,就是叫我们把车停在路边。根据案卷材料中“受害人”黄某五的司机何洁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提到: ,他们(村民)没有说要多少钱,有的村民说走也可以,让我们每车桉树分开几车装,不能超载。我们不能走,只好把车停在路上,之后报警。没有打人和打车。而公诉人举证司机袁某兴在偷录的录音虽不完整,但在这段录音的7分17秒至7分22秒可以听到:区某文说“没理由啊,我没话减少都要收你钱哦,总之五吨以下个个都欢迎走咧,(5吨以下)没话要收你钱咧”;而在29分20秒至29分32秒可以听到:区先林说“他没封你的路是吧?他只不过叫你不要超载而已。你可以一车分两三车去运输的。一分钱不收你也可以”。由此可见,黄某五完全可以分车运输,并非是必须一定要付款给迳心村村民才能离开,区某生等村民也并没有强行索取黄某五财物的威胁、要挟行为。

第四,区某生等迳心村村民与黄某五的协商过程是平等、自愿、公开进行,黄某五赔偿一万元给迳心村村民是在塘镇政府、蛟塘派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下达成的,协商过程、结果合法有效。在蛟塘镇党委领导、派出所领导的主持下,区先林、区某文、区某生等村民已与黄某五达成《补偿协议》,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并约定“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此协议是迳心村村民与黄某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威胁或要挟。倘若这种行为都视为犯罪,那么,在场参与调解的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则属帮助敲诈勒索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该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

第五,迳心村村道并非唯一的通行之路,还有其他道路可通往省道、国道到肇庆、高明等地。从地图上看,迳心村村道并非唯一外出通向省道、国道的道路,而根据王进全的陈述“还有另外一条路可以从活道镇方向走的,那条水泥路,活道镇的村民一般不给外地的载重车辆正常通过。”(见王进全至《询问笔录》第2页)。可见,黄某五可以选择其他道路运输桉木,迳心村并非唯一通行之路。

第六,黄某五违反协商结果,罔顾超限超载事实和危害路边村民房屋结果发生,继续超限超载运输木材,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黄某五并未遵守村道限重5吨的规定,再次超限超载运输桉木。显然,黄某五已经违法违规,迳心村村民要求黄某五停车解决问题的行为根本就是合法维权、自力救济。

可见,区某生等村民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行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既没有以恶害相通告“威胁”黄某五,也没有抓住黄某五的某些把柄“要挟”他,只是要求其“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放行”,并没有向对方提出任何交付财物要求,这显然不存在“非法占有”,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更没有“强索财物”。更何况黄某五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侵权行为人。本案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黄某五的超载行为确实存在,区某文、区某生的房屋损坏确实存在,那么任何一个受害人显然都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而且,房屋受损人区某生等村民并非要求黄某五一定赔偿后方可运输,他们还提出了黄某五可以分车运输桉木。那么,黄某五完全可以卸下部分桉木,分次运输出去。在达成协议之前,黄某五仍然超限超载运输桉木,在交警部门根本不可能管理和制止到黄某五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之前,村民要求黄某五不能超载运输的行为完全是应该的,是民法上的自力救济措施!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显然不存在任何人扣车或者以扣车相威胁。敲诈勒索罪从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对于本案而言,区某生并没有任何威胁、要挟迫使黄某五交出金钱的行为。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综观本案,区某生及其他村民无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依法均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非常明显就是一个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完全是区某生等迳心村的村民进行自力救济,制止违法违规活动的合法维权行为。

二、本案是一起所谓“被害人”黄某五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对被告人区某生等迳心村民进行构陷、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钓鱼执法”并违法插手干预民事纠纷、蛟塘镇政府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民告官”村民的冤假错案。

证据反映,黄某五砍伐运输桉木的承包费是固定的,每车次运输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承包费最终利润。从本案查明的黄某五运木车辆超载的情况看,原本只能装一吨半的货车却装载了上十吨的桉木,可见违法超限超载所得的利润有多大。黄某五为了保障超载的巨额非法利益,把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虚构“敲诈勒索”事实,完全是在对区某生等村民的构陷。

而本案发生的背景是迳心村民就村集体山林纠纷与当地政府打起行政官司,并有部分村民向上级部门信访反映。基于这种情况下,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出于“维稳”的目的想假借司法手段对迳心村村民打压信访。

而当地公安机关蛟塘派出所对黄某五违法超限超载事实完全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还在便受理黄某五报案并立案侦查,但在至以前,却未对涉案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黄某五勾结,由黄某五假借与迳心村村民继续协商,暗中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并与黄某五、当地新闻媒体沟通好后,在黄某五车辆自行停在迳心村斜坡处,公安人员及新闻媒体就到达现场实施抓捕村民,显然是早有预谋的钓鱼执法。

三、区某生的身体状况和家庭实情不适合被继续羁押。

区某生患有鼻咽癌,经治疗后,其颈椎、咽喉等留有严重的后遗症,而且,腹部有肿瘤,经常腹痛,在羁押将近半年里,经常需要服用止痛药抑制疾病带来的痛苦,区某生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已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此外,区某生家中两个小孩的生活学习无人照顾外,小孩的学费、生活费等花费也将面临巨大问题。

在辩护意见结束之前,本律师再次坚定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区某生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本案完全是民法范畴调整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原本是受害人的区某生都当作犯罪嫌疑人关押了将近半年时间,明显是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是某些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打击报复,违背了党和政府公正执法、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本律师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做出对区某生无罪判决!尽快释放区某生!

以上意见,尊请考虑。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峰剑


阅读量:229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周峰剑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091080076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