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04
周某南涉嫌受贿案的一审补充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一、周某南的确重病在身,在一审阶段随时有中风或死亡的危险,因而,再次恳请贵院尽快准许周某南取保候审。
周某南病情的最新情况:据了解,周某南回所后,由于条件原因,病情加重。其妻子任某彦因担心周某南会死掉,几天前拿着我从广监医院复印回来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南的诊断资料到过广州市华侨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咨询专家意见,得到的结果连我都觉得惊讶。当初,我看到这些诊断资料,只知周某南的确属于高血压三期,至于脑血栓及冠心病,凭感觉认为不严重,但专家意见却是:
周某南属典型的高血压三期,特别是脑血栓及冠心病等疾病不是独立病症,而是高血压引起的、最严重的并发症;因已出现脑血栓,在羁押状况中,短期内都有中风及死亡危险。
以上情况,贵院可向有关部门核实。
因此,我再次明确恳请贵院:
在周某南羁押期间,周某南的亲属表示愿意协助配合对周某南的治疗。特别是,看守所内若欠缺药品,烦请贵院告知我,我会想法让周某南亲属在外面购买。
周某南已经经过多次诊断(周某南亦可随时接受诊断、鉴定),依据周某南的病情严重程度及有关法律规定,贵院能否尽快给予周某南取保候审?
二、鉴于目前为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周某南的诊断最具权威性,持诊断资料原件的广州监狱医院又拒绝接受律师调查,并明确表示:如法院调取,愿意配合。在此,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规定,特恳请贵院依法向广州监狱医院调取有关周某南的诊断、治疗或鉴定资料。
三、周某南的重病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贵院认为周某南病情的证据还是不够完善(据了解,司法实务中,凭省级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即可……),我亦郑重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然后依鉴定结论作出处理。
多次打扰,敬请原谅!如无不妥,敬请采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