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律师意见书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04


原某大学处长周某南受贿案

律师意见书二

[2003]粤环律意字第60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我是涉嫌受贿一案周某南的辩护人。首先,我对贵院作为“人民满意法院”依法、依情、依理地对周某南受贿一案延期审理的慎重处理方式表示由衷的感谢!现将本案的最新情况告知如下,供参考。

我经与广州监狱医院李院长联系,应预约于到广监医院与李院长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沟通,具体情况是:李院长明确表示,周某南的诊断资料属内部资料,按有关规定,其的确不能向律师提供(甚至按惯例,也不向法院提供);周某南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胆结石等严重疾病,又由于其情绪及年龄方面的原因,病情有反复,有生命危险,现广监医院正在使用最好的药物进行治疗中。

当我问周某南的病情是否符合取保候审及监外执行时,李院长回答:“周某南的主要病情是高血压二期(甚至三期)引发冠心病,并经常心绞痛发作,是完全符合取保候审及监外执行条件的。不过,按规定,得将周某南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作‘运动心电图’测定(测定前必须停药三天),才能显示冠心病的测定结果。从周某南事实上常发心绞痛看,周某南肯定有冠心病”。当我继续问广监医院方是否可将周某南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时,李院长回答:“一旦将周某南送出,据上级规定,周某南不能再回广监医院。而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又多次表示,鉴于周某南的身体状况,不愿接收周某南回所。现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将人直接提往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断,然后由法院根据诊断结果进行处理,是对各方来说,最为稳妥的办法。”

当我表示,我可否向李院长作调查笔录时,李院长表示法院方可向其了解情况。

以上所述,贵院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我作为周某南的律师,完全深信贵院会依法、依情、依理在程序及实体上,对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处理。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阅读量:114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