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6
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六大案件之
─赖某等四被告人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九)
关于赖某忻因受诬告
而被错误刑事追究的情况反映函
致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您好!我是广州教某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某学”)的负责人赖某忻。
如此的变故让我始料未及。本人一直守法经营,为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遭遇种种打击?当时,广州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本案的执法人员为彭某斌,据闻,其与“何某锋”(真名王某明)私交甚笃,而“何某锋”则曾与我结怨。我所遭受的不幸极有可能是“何某锋”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国家公权力所导演的结局。
此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本人现将本案的背景与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希望贵院能关注此案。
一、本案的实际情况
,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教某学位于花都区广花一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英语》随书赠送的《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以下《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英语》统称《中考必备》)之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便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对登记保存的前述物品进行鉴定,广州出版物鉴定委作出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认定我 “私自印刷、非法出版”。
《中考必备》是由汕某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汕某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而为了方便购买的教师与学生使用,《中考必备》将其中的“教师用书”以及“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部分独立装订成为《教师用书》以及《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其中,《教师用书》按1:100赠送,《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按1:1赠送。
当时,在发行之前,提交给汕某出版社查验的《中考必备》的样书中,就包含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关于这些赠书的性质,汕某出版社在一份证明中做了如下说明:“《教某学·广东中考必备》系列是我社正式出版物(含: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语文和英语小册子),特此证明。”表面看,《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没有出版社、没有书号,似乎是“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其内容已经经过汕某出版社审查,而以随书赠送的方式与《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配套也得到了汕某出版社的认可。
之后,汕某出版社与具备合法印刷经营资格的广州锦某昌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锦某昌”)签订了《中考必备》的印刷合同并出具了印刷委托书。虽然汕某出版社并没有单独出具《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的印刷委托书,但是,这些赠书并非独立的出版物,只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资料,所以,委托印刷的《中考必备》中当然包括了赠书。
但是,就在汕某出版社已经实际认可了将《教师用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随《中考必备》附赠且出具了《中考必备》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作出的鉴定,却认为这些赠书为非法出版物,属于“私自印刷、非法出版”。之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本案的经办人员彭某斌就依靠着这么一份鉴定结论,将我 “名正言顺”地移交广州便衣侦查支队。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所作出的那份非法出版物鉴定结论。
其实,《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并没有售价,并非独立的出版物,无法单独出售。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将这一赠书与《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分离,单独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鉴定。对此,并没有给我任何陈述的机会。,我与张某浩前往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接受调查时,曾经多次向彭某斌提出,《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这一做法是得到汕某出版社认可的,有汕某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为证。但是,彭某斌却拒绝听取我的陈述,并声称:“出版社出的证明也没用!”同时,还向我强调:“你可是把‘何某锋’给害惨了!”
之后,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就作出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属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而且,这份鉴定结论也未送达给我本人。这是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这一附赠品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完全分离所得出的结论。完全无视《教师用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已经过汕某出版社审查且在发行前提交汕某出版社查验的《中考必备》样书中也包含这些赠书的事实,由此得出的非法出版物鉴定结论竟可以成为认定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
而为了使这样一份在程序以及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瑕疵的鉴定结论不被推翻。彭某斌在本案移交广州便衣侦查支队侦查后,仍三番四次致电汕某出版社的有关人员,语带威胁,要其否定之前作出的《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证明,同时出具对我不利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彭某斌的用意十分清楚。
三、本案的特殊背景
本案肇始于“张某刚”举报我非法出版经营。实际上,“张某刚”只是一个虚构的身份。这极有可能是“何某锋”(真名王某明)与广州市海珠区文某轩图书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慧误以为其非法经营图书出版物事迹败露是赖某忻举报而进行的报复。“何某锋”原本是教某学负责采稿的员工,后来另立门户,将教某学享有著作权的稿件擅自交由出版社出版并由广州市海珠区文某轩图书经营部发行。“何某锋”因侵犯教某学的合法权益而与我结怨。但是,“何某锋”与刘某慧是因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而被文化执法部门查处,进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事行内众所周知,我并没有任何举报他们的行为,但他们一口咬定是我所为,故而想方设法“报复”我。
采取“报复”的手段是举报我涉嫌非法出版经营,利用对我及教某学的熟悉,以及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引导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教某学仓库中保存的随正式出版物附赠的资料单独登记保存,继而将这些随书赠送的资料与正式出版物人为分离,单独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进行鉴定,从而强行得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之后移送广州便衣侦查支队,企图以“非法经营罪”将我送入大牢。
现在的情况是,报复者“何某锋”与刘某慧曾涉嫌非法经营出版物九万多册,其中所附赠的教辅用书为经出版社审查,且标有“建议零售价”,可单独出售。但是,相关公安部门完全掌握“何某锋”的行踪,却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刘某慧则在被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审。然而我销售合法出版物却遭人陷害,无辜被追诉。如此天壤之别的境遇,不禁让人对其中蕴含的深层含义浮想联翩。
综上所述,在整个“报复”行动中,关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的鉴定结论极为关键,而在某些人员的主导下,由广州出版物鉴定委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已准备向广州文化执法总队申请重新鉴定,故特致函贵院,希望贵院能关注本案,早日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赖某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