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26
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六大案件之
─赖某等四被告人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八)
关于赖某忻因受诬告而被错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情况反映函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我是赖某忻等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的当事人赖某忻,现就本案相关情况向贵局反映如下:
上午10点左右,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彭某斌等人开了一辆面包车前往教某学位于花都区广花一路某村的仓库进行调查。当时我公司负责人张某浩从广州赶到仓库,在彭某斌的要求下在我们的中考必备英语的学生用书(含随书赠送的英语小册子)和按100比1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上签了名字(包括全部品种)。当时张某浩就向彭某斌说明了我们的书是随学生用书里免费赠送的。但是,彭某斌还是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并拉走了所有库存的随书赠送的中考的英语小册子和教师用书,走时开了一张 “涉嫌非法经营”的回执,并要我们3月25号上午到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说明情况。当天下午,彭某斌还到我公司在广州海珠区前进路某街19号103仓库,我公司负责人张某浩再次向彭某斌说明我们的书是汕某大学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所有手续齐全,这些随书赠送的书是包括在学生用书里配套使用的。当时彭某斌说只要出版社承认就行了。当时我们就把汕某大学出版社给我们开出的所有正规出版物手续的证明给彭某斌看了,他当时没说什么,但没有带走。
我和张某浩把这个情况向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做了通报。
我和张某浩到了汕某大学出版社,把这些情况向胡某祥社长做了汇报。
汕某大学出版社给广州市局鉴定委员会出据了一份关于《教某学·广东中考必备》情况说明。证明是汕某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物。(见附件1)
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在只看到没有出版单位、没有书号、没有定价的赠品的情况下作出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并认定我“私自印刷、非法出版”。
上午,我和销售经理张某浩去广州文化执法总队说明情况。彭某斌先跟我做笔录,我说:“这些书是汕某大学出版社的正式出版物,我们是销售的,既然出版出现了问题,应该问汕某大学出版社”。彭某斌说:“我们会去问出版社的”。在询问我的时候,彭某斌曾2次对我说:“你把何某锋(王某明)害得很惨!”。当时我还跟彭某斌解释我和何某锋(王某明)之间的事情。彭某斌不理睬我。下午2点后彭某斌给张某浩做笔录。做完笔录后,我们说可以回去了?彭某斌说再等一等。4点多钟,彭某斌对我们说:“你们现在去公安局吧!”我问他:“为什么要去公安局?”彭某斌说:“去公安局做个笔录就没事了。”随后即被带到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广州便衣侦查支队”)做笔录。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是宋某剑警官,我再一次向他说明详细情况。并问他为什么要到公安局来做笔录?他说:“你不知道为什么吗?”这时他才拿出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非法鉴定书”,这时我才知道3月24号就已经有这份鉴定书了,但彭某斌跟我们做笔录时根本没有提及此事,还说我们会去出版社证实这件事的。
到了晚上约12点,公安局出具了三天的拘留书。我再次提出异议,无效。26日凌晨1点40分,我们三人(我、张某浩、李某刚)被送到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
早上,公安局又送来一份继续拘押27天的通知。就这样,我们三人在看守所呆了共35天,到,经过律师的努力,侦查机构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对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本案已移送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一直守法经营,为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遭遇种种打击?当时,广州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本案的执法人员为彭某斌,据闻,其与“何某锋”(真名王某明)私交甚笃,而“何某锋”则曾与我结怨。我所遭受的不幸极有可能是“何某锋”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国家公权力所导演的结局。
现将本案的背景与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希望贵局能关注此案。
一、本案的实际情况
,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前往教某学位于花都区广花一路某村的仓库进行现场调查,以涉嫌发行非法出版物为由登记保存了《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英语》随书赠送的《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以下《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英语》统称《中考必备》)之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便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对登记保存的前述物品进行鉴定,广州出版物鉴定委作出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认定我 “私自印刷、非法出版”。
《中考必备》是由汕某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汕某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出版物,而为了方便购买的教师与学生使用,《中考必备》将其中的“教师用书”以及“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部分独立装订成为《教师用书》以及《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其中,《教师用书》按1:100赠送,《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按1:1赠送。
当时,在发行之前,提交给汕某出版社查验的《中考必备》的样书中,就包含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关于这些赠书的性质,汕某出版社在一份证明(见附件1)中做了如下说明:“《教某学·广东中考必备》系列是我社正式出版物(含:随书赠送的教师用书、语文和英语小册子),特此证明。”表面看,《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没有出版社、没有书号,似乎是“非法出版物”。实际上,其内容已经经过汕某出版社审查,而以随书赠送的方式与《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系列丛书配套也得到了汕某出版社的认可。
之后,汕某出版社与具备合法印刷经营资格的广州锦某昌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锦某昌”)签订了《中考必备》的印刷合同并出具了印刷委托书。虽然汕某出版社并没有单独出具《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的印刷委托书,但是,这些赠书并非独立的出版物,只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资料,所以,委托印刷的《中考必备》中当然包括了赠书。
但是,就在汕某出版社已经实际认可了将《教师用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随《中考必备》附赠且出具了《中考必备》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作出的鉴定,却认为这些赠书为非法出版物,属于“私自印刷、非法出版”。之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本案的经办人员彭某斌就依靠着这么一份鉴定结论,将我 “名正言顺”地移交广州便衣侦查支队。
二、本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所作出的那份非法出版物鉴定结论。
其实,《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并没有售价,并非独立的出版物,无法单独出售。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将这一赠书与《广东2011年中考必备》分离,单独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鉴定。对此,我并没有任何陈述的机会。,我与张某浩前往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接受调查时,曾经多次向彭某斌提出,《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这一做法是得到汕某出版社认可的,有汕某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为证。但是,彭某斌却拒绝听取我的陈述,并声称:“出版社出的证明也没用!”同时,还向我强调:“你可是把‘何某锋’害得很惨了!”
之后,广州出版物鉴定委就作出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属于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而且,这份鉴定结论也未送达给我。这是将《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这一附赠品与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备》完全分离所得出的结论。完全无视《教师用书》、《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已经过汕某出版社审查且在发行前提交汕某出版社查验的《中考必备》样书中也包含这些赠书的事实,由此得出的非法出版物鉴定结论竟可以成为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
而为了使这样一份在程序以及内容上均存在重大瑕疵的鉴定结论不被推翻。彭某斌在本案移交广州便衣侦查支队侦查后,仍三番四次致电汕某出版社的有关人员,语带威胁,要其否定之前作出的《教师用书》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是随《中考必备》附赠的证明,同时出具对我不利的证明(见附件2)。这种情况下,彭某斌的用意十分清楚。
三、本案的特殊背景
本案肇始于“张某刚”举报我非法出版经营。实际上,“张某刚”只是一个虚构的身份。这极有可能是“何某锋”(真名王某明)与广州市海珠区文某轩图书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慧误以为其非法经营图书出版物事迹败露是我举报而进行的报复。“何某锋”原本是教某学负责采稿的员工,后来另立门户,将教某学享有著作权的稿件擅自交由出版社出版并由广州市海珠区文某轩图书经营部发行。“何某锋”因侵犯教某学的合法权益而与我结怨。但是,“何某锋”与刘某慧是因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而被文化执法部门查处,进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事行内众所周知,我并没有任何举报他们的行为,但他们一口咬定是我所为,故而想方设法“报复”我。
采取“报复”的手段是举报我涉嫌非法出版经营,利用对我及教某学的熟悉,以及与广州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引导广州文化执法总队对教某学仓库中保存的随正式出版物附赠的资料单独登记保存,继而将这些随书赠送的资料与正式出版物人为分离,单独委托广州出版物鉴定委进行鉴定,从而强行得出“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结论,之后移送广州便衣侦查支队,企图以“非法经营罪”将我送入大牢。
现在的情况是,报复者“何某锋”与刘某慧曾涉嫌非法经营出版物九万多册,其中所附赠的教辅用书为经出版社审查,且标有“建议零售价”,可单独出售。但是,相关公安部门完全掌握“何某锋”的行踪,却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刘某慧则在被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审。然而我销售合法出版物却遭人陷害,被关押关近四十天。尽管现在我被取保候审,但依然面临检察机关起诉而蒙冤入狱的危险。
综上所述,在整个“报复”行动中,关于《英语考纲词组、词汇表》、《教师用书》的鉴定结论极为关键,而在某些人员的主导下,由广州出版物鉴定委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希望贵局能关注本案,早日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
1.《关于《教某学•广东中考必备》情况说明》复印件
2.《证明》复印件
3.《出版物鉴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