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起诉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五)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含检刑诉(2011100

被告人方卫,男,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安徽省祁门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法医兼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某号某幢某室。20101227日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117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1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晖,男,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安徽省祁门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系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阊江路某号。20101227日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117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1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0 1227 ,方卫、王晖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20101230,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 201138

经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8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侦查终结后,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卫、王晖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1167日移送审查起诉。20117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719日已告知被告人方卫、王晖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1815日退回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914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201110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925日,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破获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将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熊军、李政、潘世讨抓获,并于次日对三人刑事拘留。该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王奇决定将此案交由被告人方卫主办,被告人王晖协办。20101027日,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熊军、李政、潘世讨,同年1028日,由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祁门县看守所。至20101214日止,李政、潘世讨、熊军均只供认了二起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2010 1221 1545分,被告人方卫、王晖以及副大队长王奇持《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和《提讯证》,以辨认现场为由,将在押犯罪嫌疑人熊军(被害人)从祁门县看守所提解出所。出所前,该所当班民警胡晓晖对熊军进行了体表检查,结果显示熊军身体无明显异常现象。出所后,熊军被带上了王奇驾驶的警车(J0587),在车上熊军称记不清盗窃的现场地点,方卫遂以做思想工作为由让王奇把车直接开到祁门县公安局,将熊军带到该局三楼刑警大队方卫的办公室。方卫、王晖令熊军坐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将其双手分别铐在铁椅两侧,右脚腕上加戴一副脚镣锁在铁椅上,并用一根电缆线斜跨胸前捆绑将其固定在铁椅背上。1610分,方卫、王晖开始对被害人熊军进行审讯,熊军始终称记不清盗窃现场的地点,并对同案犯李政、潘世讨已经供认的与其共同盗窃的另外三起犯罪事实仍作无罪辩解。后方卫拿出李政、潘世讨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和讯问笔录给熊军看,欲使熊军答应指认现场并对原先没有交代的另外三起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作有罪供述。21时许,方卫向副大队长王奇汇报了这一情况,王奇听完汇报后,要求方卫在做完问话笔录后,把熊军送回看守所。2140分左右,祁门县看守所当班民警胡晓晖打电话给方卫,询问何时将熊军送回看守所,方卫回答说晚上不送回去了。后方卫、王晖继续对熊军进行审讯,并制作了一份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是 201012211610分,但没有结束时间,熊军也没有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和按手印。熊军自 2010122116时许被强令坐在铁椅上后,除了上厕所外均如前所述状态被固定在铁椅上,并一直未进食。22日早晨6时左右,方卫发现熊军生命垂危,便与王晖一起解开熊军身上的手铐、脚镣和电缆线,将其从铁椅上抬到方卫办公室的床上进行人工呼吸和胸部按压。几分钟后方卫听诊发现熊军己经没有心跳,615分,方卫拨打祁门县120急救中心电话并打电话给王奇汇报了这一情况。623分,祁门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祁门县公安局,当熊军被抬上120急救车后,经该院 汪荣明 医师诊断确定,熊军已经临床死亡。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熊军被长时间固定体位,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论证意见表明:"1、被鉴定人熊军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2、外来因素和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案发后,被告人方卫、王晖进行串供,且方卫还于20101223日至25日间制作了一份一问一答类似问话笔录形式的电子文档材料,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该电子文档打印成纸质材料交给王晖,订立攻守同盟,以应对检察机关的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卫、王晖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证人汪荣明等人的证言;3、书证:提讯证及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等;4;铁椅等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等。

二、20101214日和20101217日,被告人方卫、王晖持《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和《提讯证》,以辨认现场为由,将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政(被害人)、潘世讨(被害人)从祁门县看守所分别提解出所,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讯问开始时,方卫、王晖等人强令李政、潘世讨脱下衣服,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以此获取李政、潘世讨二人伙同熊军在祁门县闪里镇、江西省浮梁县勒功乡等地共同实施五起盗窃摩托车犯罪事实的有罪供述。

另查,2010925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政、潘世讨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被告人方卫、王晖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红伟、程志刚、刘涛的证言;4、书证:祁门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动态分解会议记录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卫、王晖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多人多次长时间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为荣,张宏生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方卫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晖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3、随案移送物证:电脑主机一台、U盘一个、铁椅及附在铁椅上的手铐、脚镣、电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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