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安徽“陷警门”真相—祁门刑讯逼供案庭审纪实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二)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媒体报道二

安徽“陷警门”真相——祁门刑讯逼供案庭审纪实

来源:百度社会最新 发表日期:2012-1-18 20:04

核心提示:2011年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记者的专访《身陷刑讯逼供旋涡的警察》,披露了安徽祁门刑讯逼供案的基本案情。但由于法院开庭时严格限制媒体记者进入,因而,庭审的相关详情和细节至今并不为人所知。距离2011年12月8日开庭,迄今已有1月有余,法院仍未下判。作为一个旁观者,笔者...

李政其人

在潘世讨推翻其之前的陈述,转而指控检察机关对其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其陈述后,检察机关仅有的“活证”,就只剩下了李政一人。

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25日,方卫、王奇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的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2010年12月14日,方卫、王晖将李政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以此手段逼取口供。

对于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控方出示的证据,除李政本人的陈述外,还有证人陈红伟的书面证言。陈红伟曾与李政一起关押于祁门县看守所,陈红伟在证言中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的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的现象,我们就问他怎么搞的,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

对陈红伟的证言,辩方提出质疑:一是询问证人的地点违法,检察机关是在义乌市江南时尚宾馆8606房间询问陈红伟,而不是在证人的单位或住处;二是陈红伟所言是听别人讲的,并非亲眼看到,系传来证据;三是经辩护人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而未出庭;四是证人所言与辩方调取的其他证据明显矛盾;五是该证言即使属实,也只能证明李政“皮肤有发红、脱皮的现象”,并不能证明不能证明系受本案被告人刑讯逼供所致。

另外,辩方调取的李政于2010年9月26日凌晨进入祁门看守所时的《健康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均显示:李政“自述两三天前骑摩托车摔伤,现感到右胸疼痛,右脚膝盖也疼痛,走路有点瘸。”“右膝外伤,右胸胁咳嗽疼痛(骑车摔倒)”。2011年2月28日,检察办案人员又专门带李政去体检,祁门县中医院的《体格检查表》显示:李政“心电图未见明显异常”,“诊断结论:未见明显异常”。

另据李政9月25日的讯问笔录,他供述““三四天前晚上天刚黑的时候,小牛骑着郑乡文的摩托车,带着我和熊军不小心摔倒在江村一个水沟里,把摩托车摔坏了,我就提出来偷一部摩托车还给郑乡文”,这与其入所体检的上述记录相吻合。看守所的狱医,及李政在看守所的用药记录,也证明:李政因为骑摩托车摔伤,狱医曾给其开过独一味胶囊、消炎片治疗,这些用药根本与刑讯逼供无关,李政身上也从无瓦斯导致的伤痕。

至于2010年12月14日李政被“冰冻”的事实,控方提供的证据仅有李政一人的陈述。而辩方调取的《健康体检表》、《健康检查笔录》、《体格检查表》等书证均显示:李政体检未见异常。另外,根据李政陈述,用来冻他的“冰是先在脸盆里被冻好的,一整块,离盆边大约五六公分”,而辩方调取的2010年12月14日当天祁门的气象资料显示:当天最低气温为4.9摄氏度。在此温度下,脸盆里不可能冻出“一整块”的冰。此处也可验证李政的陈述明显虚假。

祁门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出庭作证,他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2月14日,他和方卫、王晖等三人将李政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对他的证言,公诉人当庭提出质疑:王奇与本案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采信。辩护人立即回应:李政曾受公安司法机关数次打击处理,他才是有利害关系的人证人,检察机关为什么对他的证言深信不疑?!

辩方当庭出示的祁门县、黄山市两级法院对李政盗窃一案的两份裁判文书,显示了李政其人的真实情况:他是四川三台县人,2009年7月1日曾因抢劫罪被福建省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7月1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释放后不久即于2010年9月因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这是一个屡受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惯犯。而令人奇怪的是,检察机关宁愿相信李政的一面之词,而不愿相信出庭刑警王奇的当庭证言!

循环论证

23时24分,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知名女法医王雪梅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从最高检2011年两个错误的鉴定结论谈法医职业操守》博文。文中,对最高检出具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认为该鉴定存在明显错误,她指出:“导致死亡发生的根本因素绝不是外界不良刺激,而是不堪刺激的特异体质,对熊军的死亡而言,特异体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内因,外来不良刺激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可能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如果光有外因,没有内因,死亡是绝不会发生的。”

据悉,王雪梅法医是在看了本案中安徽省检、最高检的两份法医检验鉴定全文及其附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后,才慎重得出上述结论。王法医的这篇博文,把最高检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推入了公共视野,在新浪博客和微博上引起强烈反响。且不论王法医的分析结论是否准确,但其在博文中提出的“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法医鉴定原则,对审查判断本案法医鉴定等相关证据,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在熊军死亡一案中,检察机关指控两民警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就是安徽省检和最高检的两份法医检验鉴定书。公诉人一再强调,这是科学证据,证明力巨大。这份证据,也成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的重点。几名辩护人一再指出:控方提供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尸检中发现熊军有“受冻”、“饥饿”的某些迹象,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故意“冻”、“饿”熊军。刑讯逼供是故意犯罪,根据证明要求,检察机关如欲指控被告人对熊军实施了“冻”的行为,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手段对熊军实施了“冻”的行为,单纯的一纸鉴定结论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

另外,针对两份法医鉴定脱离尸体和现场,鉴定人被检察办案人员提供的虚假案情严重误导的问题,辩护人也重点进行了阐述:最高检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在“简要案情”一栏中载明“黄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军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一天多的法庭调查,也完全能够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人员向鉴定人提供了未经查证属实的虚假案情,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该法医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

同时,安徽省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所以作出“熊军在被长时间固定体位”的结论,也并非来源于尸体检验和现场情况,而是源于检察人员提供的熊军被“固定体位长达十多小时”的案情介绍。

这明显违反了上述王法医提出的“立足尸体、重视现场、参考案情、彼此印证”的法医鉴定原则,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其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而且,检察机关还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法医学鉴定之所以得出存在“冻”、“饿”、“长时间固定体位”等问题的结论,源头是办案人员介绍的相关案情;而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够起诉被告人以“冻”、“饿”、“长时间固定体位”等手段刑讯逼供,是因为有“科学证据“——法医鉴定。通过办案人员介绍的案情作出鉴定结论,再拿法医鉴定结论去证明控方所主张的案情,论证的前提就是论证的结论,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是一种逻辑谬误。

荒唐证明

近日来,贵阳黎庆洪涉黑一案的法庭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中的问题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当庭出具三份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企图以此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这种以侦查人员单方面的声明,来证明其取证合法的做法,引起网络热议,被指为“荒唐证明”!

本案开庭中,也出现了类似的一幕。根据潘世讨的陈述,辩方申请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检察机关获取潘世讨陈述的的合法性进行专题调查,并要求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出示对潘世讨的全部提审笔录,传召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遗憾的是,在这一程序中,检察机关同样仅仅出具了几份办案人员签名的《说明》,以之来证明没有对潘世讨实施威胁和引诱。

 根据“两高三部”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在对证据获取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庭审中,针对辩方的咄咄逼问,检察机关既未能出示对潘世讨的全部讯问笔录,也没有提供讯问的录音录像,侦查讯问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拿出部分侦查人员的一纸《说明》来否定非法取证的存在。更可笑的是,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分明是“检察办案人员对潘世讨的讯问存在威胁、引诱问题”,而两名检察办案人员签名提交的材料却是《对李政、潘世讨的讯问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只否认“肉刑或变相肉刑无从谈起”,而对是否实施了“威胁和引诱”只字未提,真可谓“牛头不对马嘴”!

因此,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再次指出:由于控方对于获取潘世讨陈述的合法性问题,未履行其举证责任,更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而,不能排除检察人员对潘世讨讯问时采取了“威胁和引诱”的手段,由此所获取的潘世讨的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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