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3-22
王先聪被冤判徇私枉法罪(重审)一案
请求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王先聪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
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是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先聪。我因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的操纵、干预,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错误判决成立徇私枉法罪。本案经历近四年的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现本案正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案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我是无罪的。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重审法院受到不正当的干扰,特向阁下反映情况。恳请阁下关注本案,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
本人上诉后,2009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人不服,申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驳回申诉;之后本人继续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鄂刑申字第65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复核相关证据,本案不开庭审理,2012年7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8)硚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我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始终忠于职责,既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由于这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曾经是连续多年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民警的我蒙受不白之冤,无辜入狱长达7月之久,且无法回单位继续工作。
我恳求阁下关注本案,督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本案重审过程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排除干扰公正判决,依法宣告本人无罪!
王先聪 15629150XXX
附:本案律师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