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31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关于区某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受区某林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区某林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区某林的辩护人。该案现正在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民事纠纷,恳请贵院尊重事实,依法对区某林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侦查机关对钱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的道路是高要市蛟塘镇迳洞村委会迳心村(以下简称迳心村)1995年前后按照高要市“八达工程”的要求,集资兴建的村道(以下简称迳心村村道)。该道路占用的是迳心村的集体土地,修路水泥由蛟塘镇政府提供,兴建资金则由该村村民集资和当地外出热心人士乐捐等方式募集而来。
据迳心村村民反映,迳心村村道通车后,为维护道路、桥梁和沿路房屋的安全,对挣村于2006年在对挣村桥头竖立了“限载2.5吨 违者重罚”的警示牌,迳心村于2010年初在迳心村桥头竖立了“限载5吨违者重罚”的警示牌,希望路过的车辆自觉遵守该规定。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区某生等人认为,本案的所谓“受害人”黄某五从事承包林木运输生意的车队长期运输桉木途经迳心村村道,严重超限超载,致使迳心村村道多处地方损坏、凹陷、下沉,毗邻该道路的多家民宅出现多处裂开、地基下沉、围墙倒塌等等,因此,在
黄某五不同意村民的要求,选择了报警。随后,蛟塘镇武装部长赵某周、陀某深等驻点干部和派出所所长戴某明等五人,带民警到现场勘查房屋震裂情况,对房屋损坏实况取证。
然后,在赵某周等镇政府干部和戴某明所长的主持调解和现场监督下,黄某五与村民区某文、区某金、区某福、区某苟、区某炳五人当场签订了《补偿协议》,内容为:“因黄某五老板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炳、区某九、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经双方商议同意,黄某五老板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整,作维修房屋之用。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 黄某五当场签字并付给村民房屋维修费1万元整。
此后数日内,黄某五主动与房屋受损的五户村民协商,其中同年的、双方面谈协商了两次,村民提出两个调解方案:黄某五不得超过乡道限定的5吨进行超载超限运输桉木,可以分车运输;或者补偿5万元给在乡道旁的房屋受损村民用于修复加固受损民宅。但是,黄某五不答应村民们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公开表示,如果双方谈不拢,也要强行超载运输。
,黄某五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车队共有八辆货车,其中每辆的实际载重高达15吨以上,要强行经过迳心村村道。迳心村村民便要求其车队停车理论。
这次黄某五的车队才停车不到十分钟,蛟塘派出所民警就出现在现场,二话不说就开始抓捕村民,当天即以区某林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区某林等人的行为合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五的运输车队超载运输,对途经的村道和沿路民宅有损害,迳心村村民向黄某五主张分车装运、赔偿损失等要求,有理有据。
其次,在黄某五对迳心村村民的要求置若罔闻,违反双方的约定要强行超载通行,迳心村村民不得已而拦车论理,完全是自力救济的行为,是合法的民事救济行为。
再次,在双方协商时,有镇政府领导、干部和民警在场主持调解和监督,双方也签署了《补偿协议》。在该协议上,黄某五承认了长期超载的事实,也承认其超载造成了迳心村多户民宅受损,并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运木。那么,在此后的协商过程中,迳心村村民提出的要求是否过高,黄某五停运木材后是否有损失、损失多少等等则完全是民事纠纷,黄某五可循正当的途径解决,司法机关不应以此认定迳心村村民存在敲诈勒索行为而将其定罪处罚。
最后,区某林纯粹是为乡亲父老争取合法权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区某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恳请贵院尽快依法作出对区某林不起诉的决定。
这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最后却酿成了刑事冤案,个中原因耐人寻味:除了所谓的“被害人”黄某五为了逃避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达到长期超载运输林木的目的而隐瞒真相、诬告报复等原因外,不排除本案的侦查机关中部分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权力,实施“钓鱼式执法”,打击报复“民告官”村民。
迳心村因林权纠纷,先后起诉高要市林业局、高要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调处不公等行为,村民民怨沸腾,村民们难免会将本案与前述迳心村的多起“民告官”案件进行某种联想。
区某林等人被刑事拘留至今,迳心村村民对本案的关注度日增。随着农历春节的临近,司法机关却对本案迟迟没有表态、没有放人,迳心村对政府部门的抗拒心理和敌对情绪也与日俱增。
可以想见,贵院倘若对本案处理不慎,极有可能成为引起群体性、骚乱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造起一方社会动荡,并且可以预见的是,媒体将跟踪报道此案,贵院将有可能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一系列的社会负面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将接踵而至!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认真考虑并予以采纳。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邱恒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