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关于区某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31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关于区某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我受区某彬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中的区某生等人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区某生的辩护人。

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区某生听取了被告人区某生的陈述以及到实地调查、走访村民了解相关案情,依法进行阅卷并详细研究证据材料,对本案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基于维护区某生的合法权益,本着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本案本质上就是民事纠纷,区某生既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本案所谓“被害人”黄某五隐瞒真相,虚假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人员滥用权力进行“钓鱼式执法”,打击报复“民告官”村民,以致司法机关将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请贵院慎重考虑并对本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基本事实

涉案的村道是高要市蛟塘镇迳心村和整条村道的村委会近二十条自然村的村民在15年前按村民人口筹集资金和政府补助兴建的村级公路,宽 米,设计为一条车道,该路连贯迳洞村委会中的5个自然村,为村民日常出行提供便利。村道修成后,为维护村道、桥梁和房屋的安全,保障出行人安全,该村道经过的多个自然村都标明对超重、超载的货车限行,而迳心村在其村道上一直标示“限载5吨违者重罚”的大牌。而区某生等人的房屋就在村道旁边,相距不到

本案 “受害人”黄某五系林木运输商,其运输桉木途经此地,每车运输的桉木高达15吨以上,已严重超限超载,每天运载次数多达六次以上,导致该村级公路多处地方损坏、下沉,毗邻该公路的区某生、区某文、区某炳、区某九、区某金等村民的民宅出现多处裂开、地基下沉,围墙倒塌,共有6间民宅已开裂下陷,2间已成危房,其中包括区某生父亲区某苟的砖木结构房屋墙体呈十几公分裂缝已无法住人,周边房屋及村道路况出现险情。

,黄某五的六辆载重高达18吨以上的货车再次满载桉木经过迳心村时,部分村民和受损房屋人要求其卸轻木材和补偿损失后才能运木。黄某五不听并报警。接警后,蛟塘镇武装部长赵某周、陀某深等驻点干部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等五人,带民警到现场勘查房屋震裂情况,并由区永强拍照,把房屋损坏实况取证。在赵某周等镇政府干部和戴某明所长的主持调解下,赵某周代表镇政府宣布决定由黄某五暂先支付村民房屋维修费壹万元整,并在现场监督黄某五与村民区某文、区某金、区某福、区某苟、区某炳五人当场签订了《补偿协议》,内容为:“因黄某五老板运木长期超载,形成迳心村民区某生、区某炳、区某九、区某文、区某金房屋多处裂开、地基下沉。经双方商议同意,黄某五老板暂交房屋损坏费壹万元整,作维修房屋之用。从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 黄某五当场签字并付给村民房屋维修费1万元整。随后,在众多村民一起商议下,区某文、区某生的房屋受损比较严重,各分得1200元用于房屋修缮。

在此之后的数日内,黄某五主动与房屋受损的五户村民于进行多次协商,并于、会面协商了两次,村民提出协商意见:黄某五不得超过村道限定的5吨进行超载超限运输桉木,可以分车运输;或者补偿5万元给在村道旁的房屋受损村民用于修复加固受损民宅。黄某五并未明确答复,但却多次表态,即使协商不成,也要强行超载运输。

,黄某五在双方未协商谈妥的情况下就擅自运输载重高达15吨以上的8大车桉木经过迳心村,强行超载超限运木,村民只好要求其停车并与其理论,质疑其超载超限运输桉木。

而黄某五的八辆车辆刚停车不到十分钟,蛟塘派出所民警即刻出现并抓捕村民,当天即以欧某文、区某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区某生等人与黄某五之间的纷争属民事侵权纠纷,区某生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下面,本律师从证据和法律两方面进一步阐述观点:

一、本案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首先,本案所涉的道路系在迳心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由迳心村村民集资和社会各界捐资建成,并由当地村集体进行管养的乡村道路。根据王某全、钱某、欧某枢的证人证言证实:经过迳心村的乡村道路是在1995年按照沿路各村民每人200元,每辆摩托车200元,每辆手扶拖拉机400元的标准集资建设,至今还拖欠施工方的工程款。于此同时,乡村道路的管养为当地村集体组织。因此,迳心村有权对在其村集体土地上的乡村道路进行维护和管养,也有权在经过的小桥标示“限载5吨违者重罚”,以维护该路段及其桥梁的质量,为了保障沿路房屋、路上行人的安全。

其次,黄某五运输桉木严重超限超载,运输次数频繁,对沿路房屋和道路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黄某五运输的货车有陕DF1345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赣G26998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陕EJ0146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陕EG7913牌低速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可见,上述货车每次运输桉木的装载量最多不能超过。但是,据黄某五的司机袁某兴、何某银等人陈述,每次货车装载桉木均达到10吨左右。而根据目测车辆所装载的桉木立方数,所载桉木甚至是超过15吨,远远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也远远超过该村道限重5吨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黄某五才所运输桉木货车均超载超限,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但是,迳心村村民进行合法维权,蛟塘派出所到场后却并未通知交警部门予以处理制止,反而纵容黄某五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高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查询高要市蛟塘镇奕庆村委会于迳洞村委会路段是属于那种等级公路的函>回复》答复称该涉案路段公路技术等级为四级,并不具有证据效力,并未证明该村道的权属和管理由谁负责。实际上,该村道是由迳心村村民及迳洞村委会其他自然村村民集资建成,村道所使用的土地均系村集体土地,并未转为国有土地使用,因此,该村道的管理和权属仍然属于村集体,村集体也有权对村道的限速限重做出相关村约村规予以规范,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予以制止。于此同时,即便该涉案路段是按照四级公路技术建造,也不能证明黄某五就可以超限超载,肆意妄行,罔顾该路段村民房屋和村民人身安全。

再次,区某文、区某生等村民的房屋确实受损,黄某五运输桉木超限超载,已经影响其房屋结构,也压坏迳新村道路的排水系统,黄某五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区某生及其父亲的房屋距离村道不到的距离,而区某生的厨房以及其父亲的房屋裂痕明显,并且有裂缝变大加剧、墙体出现倾斜的现象,并极有可能倒塌的危险。尽管有些裂缝是之前已经存在,但由于黄某五运输桉木次数频繁,且超限超载,每次经过均震动明显,给区某生及其父亲的泥砖房屋结构带来进一步安全隐患,并存在随时倒塌之危险。而其他运输家禽、蔬菜等车辆运输次数较少且并无超过载重5吨的情况发生。显然,欧某文、区某生等村民有理由相信黄某五运输桉木超限超载行为已经对其房屋结构和人身安全构成危险。

第四,村民与黄某五是以协商方式进行,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且有蛟塘镇政府领导干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都有参与。在蛟塘镇党委领导、派出所领导的主持下,欧某林、区某生、欧某文等村民已与黄某五达成《补偿协议》,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并约定“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此协议是欧某林、区某生、欧某文等村民与黄某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黄某五违反协商结果,罔顾超限超载事实和危害路边村民房屋结果发生,继续超限超载运输木材,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黄某五并未遵守村道限重5吨的规定,再次超限超载运输桉木。显然,黄某五已经违法违规,迳心村村民要求黄某五停车解决问题的行为根本就是合法维权、自力救济。

第六,迳心村并非唯一的通行之路,黄某五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道路将桉木运输出去。根据王某全的陈述“还有另外一条路可以从活道镇方向走的,那条水泥路,活道镇的村民一般不给外地的载重车辆正常通过。”(见王某全至《询问笔录》第2页)。

综上所述,本案非常明显就是一个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完全是区某生等迳心村的村民进行合法维权,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某生并无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法庭调查,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受害人黄某五超限超载运输桉木,严重威胁区某生、区某文等村民房屋结构和人身安全,导致区某生、区某文等村民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加剧,已经危及住房安全,黄某五明显构成侵权,侵害了被告人区某生的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显然被告人完全有理由索赔,有权利进行索赔。显然被告人区某生的心理是索赔,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使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也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除非他不正常。民事纠纷双方是完全有权利协商处理的,调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提倡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具备法学家的冷静心理,都去到法院起诉,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索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要约,同意赔偿是承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本案黄某五与区某文、区某林、区某生等村民协调一致,最终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

而且,迳心村村民提出“黄某五赔偿5万元,这样就不管黄某五运输桉树的车装多少吨都不管,不然的话就只能将一车的树分成两次运输”(见区某生至16时15分《讯问笔录(第一次)》第5页)。

根据案卷材料中“受害人”黄某五的司机何某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提到:村民站在路边,叫我们车停下。没有威胁,就是叫我们把车停在路边。

根据案卷材料中“受害人”黄某五的司机何洁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提到: ,他们(村民)没有说要多少钱,有的村民说走也可以,让我们每车桉树分开几车装,不能超载。我们不能走,只好把车停在路上,之后报警。没有打人和打车。

此外,迳心村并非唯一通行之路,黄某五完全可以选择性地运输桉木出去。根据王某全的陈述“还有另外一条路可以从活道镇方向走的,那条水泥路,活道镇的村民一般不给外地的载重车辆正常通过。”(见王某全至《询问笔录》第2页)。

可见,黄某五完全可以选择赔偿村民或者可以选择不违法超载进行运输桉木,甚至是选择活道镇的水泥路运输桉木出去,并没有人强迫其赔偿才可离开迳心村。

综上所述,区某生显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本案所谓“受害人”黄某五完全可以选择赔偿村民或者进行合法合规的进行运输桉木。根据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行为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区某生并无强索黄某五财物的故意。

三、区某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区某生等村民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行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既没有以恶害相通告“威胁”黄某五,也没有抓住黄某五的某些把柄“要挟”他,只是要求其“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放行”,并没有向对方提出任何交付财物要求,这显然不存在“非法占有”,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更没有“强索财物”,更何况黄某五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侵权行为人。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文杰等人经密谋后纠集村民以运输桉树的货车震裂旁边的房屋为借口,以不给钱再拦路不准运输桉树车辆通过进行威胁,勒索黄某五50000元。这种指控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本案证据材料已经反映出黄某五的超载行为确实存在,区某文、区某生的房屋损坏确实存在,那么任何一个受害人显然都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索赔是权利。而且,房屋受损人区某生等村民并非要求黄某五一定赔偿后方可运输,他们还提出了黄某五可以分车运输桉木。那么,黄某五完全可以卸下部分桉木,分次运输出去。在达成协议之前,黄某五仍然超限超载运输桉木,在交警部门根本不可能管理和制止到黄某五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之前,村民要求黄某五不能超载运输的行为完全是应该的,是民法上的自力救济措施!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显然不存在任何人扣车或者以扣车相威胁。敲诈勒索罪从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对于本案而言,区某生并没有任何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

三、对本案的处理应慎重考虑本案发生背景。

本案产生于以下背景:黄某五贿赂收买、串通相关人员,虚构“敲诈勒索”事实,诬告陷害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文杰等村民,且有关人员对不久前发生的迳心村因500亩山林纠纷“民告官”胜诉一案耿耿于怀,借机挟嫌报复。

背景之一:黄某五因超载运输受到区某林等村民基于履行《补偿协议》的合法阻拦,便心怀不满,贿赂收买、串通相关人员,向110报假案,捏造村民对他敲诈勒索事实,误导蛟塘镇林副书记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带一批民警到场,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区某林等村民予以刑事拘留。,黄某五因超载运输与村民第一次发生纠纷报警后,蛟塘镇赵汉洲、区永强等镇干部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和民警上午11时到场后,没有听村民反映情况,只是单独与黄某五到村委会代销店密谋6小时才与村民见面就是一个例证。

背景之二:,迳心村因500亩山林纠纷,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高要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该院作出判决,民告官胜诉。新华网刊发“农民争地7年无果,法院判决高要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文,全国各大网站转载。为此,高要市政府在作出“调处决定”,以双方没有提出审查双方林权证是否属合法的申请为由作出一山两证有效的决定,报复迳心村。

因此,本案不排除有关人员对上述 “民告官”案耿耿于怀,借机挟嫌报复迳心村的可能性。

四、区某生的身体状况和家庭实情不适合被继续羁押。

区某生患有鼻咽癌,经治疗后,其颈椎、咽喉等留有严重的后遗症,而且,腹部有肿瘤,经常腹痛,在羁押将近半年里,经常需要服用止痛药抑制疾病带来的痛苦,区某生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已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此外,区某生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支柱,家庭贫困,生活拮据,其有两个小孩,一个读小学,一个读初一,都是在离家一、二十公里远的镇政府中心区的学校上课,现在学校又开学了,除了两个小孩的生活学习无人照顾外,小孩新学期的学费、生活费等花费也将面临巨大问题。

综上所述,本律师坚定认为,本案不应对区某生进行指控!本案完全是侵权法调整的范围,协商赔偿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一方均应遵守,任何一方违背的,对方有权提出抗辩。很显然,本案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原本是受害人的区某生都当作犯罪嫌疑人关押了将近半年时间,明显是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是公安机关在打击报复,违背了党和政府公正执法、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本律师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做出对区某生不予起诉决定!尽快释放区某生!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认真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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