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关于区某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1-30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关于区某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在区某文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区某文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进行了阅卷、会见以及相关调查等工作。经过对本案事实的审慎分析,辩护人认为,区某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贵院重视辩护人下列辩护意见,准确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区某文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迅速释放区某文,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与公路属于国有不同,本案所涉乡村道路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该乡村道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黄某五利用该乡村道路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迳心村村民们的房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乡村道路是指建在乡村,为了方便农业生产和生活,主要供行人及各种农业运输工具通行的道路。纵横交错的乡村道路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相互贯通,极大地缩短了城乡之间的距离。

在法律性质上,乡村道路与公路属于不同的概念。公路,按行政等级可以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的公路干线。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

与公路系由国家投资建设而属于国有不同,乡村道路,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集资建设的,因而在法律上,当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民集体对于乡村道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案所涉的乡村道路,系迳心村小组的村民们集资在迳心村小组集体土地上建设而成,当然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的村民们对该乡村道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了维护该乡村道路及其桥梁的质量,为了保障邻路房屋、路上行人的安全,迳心村的村民们有权在显著位置标示“限载5吨违者重罚”。黄某五作为木材运输商,违反迳心村小组关于该乡村道路限载5吨的规定,长期利用该乡村道路,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已经造成邻路民宅墙体开裂、地基下沉、路桥毁坏等严重后果,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迳心村村民们的房屋因黄某五严重超载运输木材而被震裂,黄某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二、本案系黄某五的车辆严重超载运输震裂邻路民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如前所述,黄某五长期利用迳心村的乡村道路,频繁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迳心村村民们的房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补偿协议》系由迳洞村委会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主持调解之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关于民事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赔偿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否则,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的主持调解行为,即属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该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补偿协议》足以证明,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不仅根本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反而是采取平等协商、签署协议的方法,努力解决与黄某五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

三、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发生的纠纷,属于纠纷的后续,同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迳心村房屋受损的村民们与黄某五就补偿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过中,黄某五却多次表态,即使协商不成,也要强行超载运输。,未经“商议同意”,黄某五以8辆载重高达15吨以上的汽车运输木材,强行经过迳心村的乡村道路,迳心村的村民们只好要求黄某五停车,履行《补偿协议》关于“从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的约定。黄某五的汽车刚停,迳心村的村民们还没有向黄某五提出赔偿问题,蛟塘镇政府领导、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一干人等即到现场,四处追抓迳心村的村民,次日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对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予以刑事拘留。

显而易见,迳心村的村民们在采取的方法,与在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都是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不是采取敲诈勒索的方法,企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相对于的方法,迳心村的村民们的方法更有《补偿协议》作为依据。的方法属于合法有效,已如前述,因此,毫无疑问,的方法亦属合法有效,而非敲诈勒索。

倘若,迳心村的村民们的方法属于敲诈勒索,那么,的方法则也属于敲诈勒索,那么,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的主持调解行为,则属帮助敲诈勒索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该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四、迳心村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迳心村两个邻村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同属赔偿要求,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的纠纷当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事实上,关于超载运木震坏乡村道路与邻路民房宅的赔偿事宜,迳心村两个邻村的村民们分别向黄某五提出了赔偿要求,黄某五都是按照协商处理的方法行了相关赔偿。迳心村两个邻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之间的纠纷,显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迳心村两个邻村的村民们提出的要求并无不同,当然也属赔偿要求。在做出上述比较分析之后,不得不说,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之间的纠纷,当属民事侵权纠纷无疑。

五、区某文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黄某五利用迳心村的乡村道路运木,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交涉、协商,就房屋损害的处理与赔偿问题达成《补偿协议》。对于双方的协商过程,蛟塘镇党委、政府、派出所领导不仅知情,而且亲自出面主持调解。《补偿协议》约定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从起,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黄某五运木,未经协商一致,强行经过迳心村的乡村道路。迳心村的村民们要求黄某五停车,协商一致才能通行。

迳心村的村民们8与3日之所以要求黄某五停车,是为了要求黄某五履行《补偿协议》,防止房屋损害与道路损害,是为了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是为了维权,属于民法上的权利自救措施。不难看出,在主观方面,迳心村的村民们的行为与的行为是相同的,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迳心村的村民们的行为系以《补偿协议》为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既没有“威胁”,也没有“要挟”,更没有强行索要财物,仅是要求黄某五履行《补偿协议》,停止侵权,协商赔偿损失问题。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综观本案,无论是在主观方面还是在客观方面,迳心村的村民们,包括区某林、区某生、区某文、区某杰,依法均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六、本案处理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与事态后续影响,强将本案从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对区某文强行提起起诉,实系挑战法治,抹黑习李新政。

首先,黄某五长期频繁超载运输木材造成民宅损坏属于客观事实。迳心村的村民们就房屋受损问题向黄某五提出协商赔偿的要求,属于维权行为。黄某五隐瞒未经协商一致的真相,捏造迳心村的村民们敲诈勒索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误导蛟塘镇林副书记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带领一批民警到场,并于次日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予以刑事拘留,继而逮捕。倘若对本案强行提起公诉,果不其然弄假成真,遂了黄某五以及某些领导与工作人员的不可告人之心愿,那么,在当今网络时代,必致社会轰动,必致民怨沸腾。

其次,本案发生的背景是迳心村村民小组提出的一起行政诉讼。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所在的迳心村村民小组,因500亩山林纠纷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高要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要市人民政府败诉,要求高要市人民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有关领导以及工作人员对该“民告官”案耿耿于怀、借机报复迳心村村民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区某杰,竟然因此被诬告陷害,以至被强行提起公诉,迳心村的村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在高要市人民政府对于迳心村500亩林权纠纷行政不作为的大背景之下,迳心村的村民们目前群情激愤,殊难遏抑。而诸多新闻媒体则正聚焦本案,跃跃欲试。本案是否被强行提起公诉,牵动着一方社会的稳定大局。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最近,广东省委在充分肯定粤东四市和梅州市“三打”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时指出,当前“三打”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打击简单化、扩大化倾向,群众反映执法犯法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办案。特别是在中共十八大依法治国的精神指引之下,习李新政正在开创中国法治的新局面,如为迎合情势需要或者基于其它案外因素考虑,强行将本案纳入刑事程序,对区某林、区某文、区某生强行提起公诉,高要市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以及高要市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都必将受到严重损害,高要市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其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施政理念必将遭受强烈质疑。为了避免本案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以及任何不良后果,希望贵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与公路属于国有不同,本案所涉乡村道路属于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迳心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该乡村道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黄某五利用该乡村道路严重超载运输木材震裂迳心村村民们的房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系黄某五的车辆严重超载运输震裂邻路民宅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在发生的纠纷,属于纠纷的后续,同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迳心村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与迳心村两个邻村的村民们向黄某五提出的要求同属赔偿要求,迳心村的村民们与黄某五的纠纷当然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区某文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本案处理必须考虑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与事态后续影响,强将本案从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对区某文强行提起起诉,实系挑战法治,抹黑习李新政。

为了保障区某文作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与第一百七十三条,辩护人特此郑重请求贵院:准确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区某文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作出不起诉决定,迅速释放区某文,以彰显贵院检察之公正廉明。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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