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14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
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本人雷庭,是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的一名民警。贵院于2011年12年9日对本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本人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本人当庭表示不服,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本案本是一次普通合法的出警,但被某些势力集团和个别领导利用,导演出一起人为的冤案,本人特向贵院陈述本案的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处理。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22时许,正在新英湾派出所值班的陈焕鹏接到辖区内两位联防队员的报告,称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港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陈焕鹏觉得情况紧急,一边下楼一边向洋浦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寻子龙请示。派出所共有八九名警察,有的休息或外出,当晚值班的只有两三人。寻子龙副局长当即电话指示局防暴队带队值班的我,带上两个中队去支援。防暴队集合登车后,我与陈焕鹏通电话,陈焕鹏表示跟踪目标已骑摩托车来到普瑞菜市场南门口的加勒比夜总会楼下。
防暴队员随即赶到加勒比夜总会停车场,与陈焕鹏会合后,陈焕鹏对我说,有两个人已上了楼,快检查一下这些摩托车。防暴队员在检查摩托车时,和一位满嘴酒气说着“我又没犯法有什么权利查我”的人发生了拉扯,他骑在摩托车上,穿着邮政局的制服,我以前去邮局时对他有印象,见他醉得厉害,就让防暴队员放他走了。事后得知,他叫周某江。
到了加勒比夜总会楼下,我和陈焕鹏两人分工。我带防暴队员在嫌疑人的摩托车周围布防,如果他们下来开车即进行盘查,陈焕鹏则带两名警员上楼盘查。两辆摩托车靠墙边停放,我让七八名防暴队员围成扇形,布防了警戒线。
不久,有六七个人醉意蹒跚地下楼出来,其中一人走进警戒区要骑摩托车,队员上前将其控制,带到墙边,我过去告诉他,我们是公安局的,在查一群带刀的人,请你配合一下。那人比较配合,双手放在墙上,让队员搜查。这时,有一个人喊“雷警官”,我回头一看,是我认识的一个生意人王某明。王某明说,被搜查的人叫陈某东,是他朋友,请我给个面子。我说明原委,表示搜查一下,没带管制刀具就行,等新英湾派出所的陈所长下来就放他走。
这时候,一个叫陈某华的人突然冲进警戒区,与我激烈争吵起来。我做了些解释,但陈某华说“没有证据就乱抓人”,并出言不逊。周围的几个人同时起哄,防暴队员急忙围了过来。我怕场面失控,没有再去搜查陈某东,同时打电话让陈焕鹏下来。陈焕鹏下来后,表示楼上也没查出什么线索。同时劝告陈某华等人,不要闹事,不要妨碍执行公务。但陈某华还是骂骂咧咧,我就口头警告他,但陈某华不仅不听警告,还越骂越难听。陈某华逐渐贴近我,陈某华一边骂一边吐口水在我身上,并与我发生身体接触,我为制止其靠近,就用手将其推开。
现场越来越混乱,必须果断处置,于是我向陈焕鹏建议将陈某华、陈某东二人带回派出所处理,陈焕鹏表示同意。将二人押上警车后,有个叫周某家的站在公路边对我说,“你今天不放了我朋友,我明天就杀了你全家”,并朝警车扔矿泉水瓶和石头。于是,几名防暴队员上去抓捕周某家,周某家逃跑,队员们追了过去。不久,防暴队员抓回来两个人:周某家,和前面曾与防暴队员轻微冲突的周某江。队员们说,周某江想为周某家帮忙,就把他也抓了。我让队员把这二人也带上警车,但只有三副手铐,周某江就没有戴手铐。
我想把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陈焕鹏表示,派出所警力不够,四个人没法监控。陈焕鹏带警员走后,我给寻子龙副局长打电话想请示如何处置,没有打通。于是我决定将这四人暂时带回防暴队。回到防暴队,打给寻副局长的电话通了,寻副局长指示我将四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并表示他会与陈焕鹏协调。因周某江没戴手铐,他不断在车内敲敲打打,我让队员将他带下车,戴上手铐后又带上车,其他三名被抓的人未下车。
我就和队员一起将这四人押到新英湾派出所,交给了陈焕鹏等警员。在派出所,我再次遇到王某明,王某明向我求情,表示这几个人喝多了,能不能看在他的面子上,不要拘留。我对他说,“我和他们也没有仇,不会故意叫派出所拘留他们,怎么处理是派出所的事,反正你和陈所长也熟,你去找陈所长说说吧。”
我就和防暴队员回到防暴队,与另一位值班民警交接了工作,就回家休息了。陈焕鹏和民警王元壮等人对陈某华等四人继续盘问,后进行了说服教育,于8月7日凌晨零时左右将他们放了。四人离开派出所后,陈某华遇到吴为勇等几个朋友,谈起此事,决定不能这样算了,就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我的手机号码,接连打了好几个电话给我,说的都是一些威胁我的话。我表示如果对我执法有意见,可以到洋浦管理局和公安局去告我。陈某华约我出去,我说自己已经休息了,不会出去的。后来陈某华又打了几次电话,无理取闹,我就没有再接陈某华的电话了。
打完电话,陈某华、吴为勇、陈某东、王某兴、吴某华等人开了三辆小汽车堵住防暴队门口,陈某东又叫几个人骑摩托车赶来,在防暴队门口吵吵嚷嚷,指名道姓让我出来。民警李宏等人进行劝解,陈某华等人仍然吵闹,后来往防暴队院内扔石头、矿泉水瓶等杂物。防暴队打电话让陈焕鹏赶来处理,陈焕鹏带王元壮、王庆家等警员赶到防暴队门口,也进行了劝解,但没有效果。
凌晨2时许,接到报告后寻某龙副局长赶到现场,在劝导无效后,下令将陈某华、吴为勇等人带回新英湾派出所处理。在带离过程中,陈某华、吴为勇等人有暴力对抗行为,民警将其制服。
这几人被制服后,寻某龙副局长让我赶到防暴队,带领防暴队员将这几人送到新英湾派出所帮助协调处理。我率防暴队员将这几人带到新英湾派出所,安排防暴队队员看守陈某华等人后就离开了。经审查,洋浦公安局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对陈某华、吴为勇二人各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其余几人经批评教育后放走。
这本是一次正常的出警执行公务,不想七个月之后却飞来横祸。在2011年3月份,检察院某些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我拘留并逮捕(后改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我受到了检察人员的刑讯逼供,其承诺只要我承认打人就可以将我放出去。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对陈焕鹏采取同样的手段,逼迫其承认见到我打人的事实。经过长达50天的折磨,陈焕鹏向检察人员“提交”了令其满意的证言。检察人员得到此“关键证据”后,心满意足地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陈焕鹏开庭当日出示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的铁证(详见刑事上诉状),检察院某些人又企图通过各方面“协调”、给法院施加压力的手段,让法院将我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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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万万料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无视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我犯非法拘禁罪成立。
尽管我认为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法院)能够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径行改判我无罪,但是对于二审法院所受到的外界压力,裁定发回重审的苦衷和用意,我们予以理解并尊重。
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是对我本人的第二次伤害。
检察院某些人对我和陈焕鹏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等的事实;
陈焕鹏出具的检察院某些人逼迫其“抄写”“照念”的供述材料;
陈焕鹏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某些人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中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供述;
检察院某些人提供的无当事人真实身份证明的证人证言;
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海南省政法委组织的两个调查组(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的两份调查报告;
……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我是无辜的、我是无罪的、我是被冤枉的。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的。
然而在此期间我本人却无辜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巨大伤害,遭受名誉和尊严的极大损害,遭受家庭和经济的巨大损失:
被审讯期间,检察院侦查人员对我刑讯逼供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阴影。
我被关押期间妻子身患左侧卵巢交界性子宫内膜肿瘤癌变,本是急需手术治疗却因此事而耽搁了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终身不孕。
自我被关押至今,我和我的家庭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东奔西走,抛弃事业,放弃家庭,几乎消耗了所有的金钱、时间、精力辗转奔波于这场飞来横祸。
在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之前我无法正常履职,无法正常获得职业发展机会,无法获得正当的荣誉和利益。
……
本案经过贵院一审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就本案事实真相和法律依据来说,我根本就是无罪的。而二中院却不顾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一纸裁定发回重审。
这一“发回重审”是对我无情、无尽的伤害!
我相信东方市人民法院能理解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苦衷和用意;
我请求并相信东方市人民法院最终会站在正义的一边,排除干扰,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三、为维护本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下请求:
第一、请求贵院注意,检察院某些人违法办案,一审定罪免罚,二审发回重审,至今本人仍戴罪在身,这已经严重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对我的个人、家庭、身心、名誉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特请求尽快依法公正处理。
第二、本人强烈请求贵院对本案尽快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
第三、请求贵院依法传唤检察院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请求贵院依法允许并保障本案重要证人陈焕鹏出庭作证。
第五、请求贵院依法出示对陈焕鹏审讯的完整录音录像资料;出示检察院某侦查员事先写好要陈焕鹏照抄照念的“笔录”,出示陈焕鹏亲手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的供述笔录。
第六、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由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
第七、请求贵院依法调取由海南省政法委组织的两个调查组(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的两份调查报告;(注:这三份调查报告是在有检察机关参与进行的情况下形成的,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比原检察院的侦查结论更高,足以证明本人无罪。)
第八、请求贵院注意,纵观整个办案过程,检察院某些人违法立案、违法侦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干涉媒体监督,几乎一路违法。在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向有关纪检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在办理雷庭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相关检察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人仅是一次依法出警执行公务的行动,然而却无辜被冤入罪,遭受身心、名誉、家庭、事业的巨大伤害,违法办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为了维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我请求贵院并相信贵院能依法尽快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依法追究检察院违法办案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雷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