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3-13
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 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雷庭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控辩双方分歧巨大,关键证人受到刑讯逼供、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联合调查组”针对本案的联合调查结果已经出来。辩护人也已取得重要新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有鉴于此,现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据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是对二审法院的普遍性要求。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特以书面方式强烈要求贵院对本案的二审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控辩双方的分歧巨大。控方凭借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起诉;辩护人坚定地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一审法院以一纸“协调”的判决对雷庭定罪。
东方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及定罪证据存在巨大争议:
1. 雷庭在执行盘查任务过程中有无打人
2. 雷庭将四名“被害人”带回派出所是否合法
3. 雷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其口供是否有效
4.关键证人陈焕鹏的证言是否应排除
……
诸多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明显尚未查清,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辩护人目前已取得了一部分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反的重要证据,足以说明一审认定的相关事实明显错误和证据不足,足以说明雷庭是无罪的。因此,本案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完全应该开庭审理。
控辩双方对于事实及证据存在巨大争议,控方凭借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起诉;辩护人坚定地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一审判决却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以一纸“协调”的结果判决雷庭成立非法拘禁罪。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仅仅通过阅卷和调查是无法认定的。二审阶段开庭审理,才能对一审中极具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部分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因此本案的开庭审理至关重要。
尤其重要的是,本案在检察院存在严重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公开审理才能接受监督,才能明辨是非,本案二审公开审理是本案获得公平、公正处理的基本前提。
二、一审审理存在大量程序违法情形;且作为本案关键证人的陈焕鹏受到刑讯逼供;关键证据之一,陈焕鹏的同步审讯录像也未经质证;检察院涉嫌伪造证人证言,导致本案事实部分认定不清。
本案关键证人的陈焕鹏受到刑讯逼供;本案关键证据之一,陈焕鹏的同步审讯录像是非法取得,本案大量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陈焕鹏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的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在对陈焕鹏的这份讯问笔录中,其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
一审庭审中播放检察院对陈焕鹏的一小节同步审讯录像后,在辩护人多次申请、审判长亦要求检察院提供同步审讯录像的情况下,检察院至今仍然拒绝向法院移送。根据《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中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存和在法庭上出示”。检察院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进行质证,而检察院拒绝向法院移送此关键证据,拒绝对此同步录像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也无视了辩护人的申请,导致本案事实部分认定不清。
辩护人惊人地发现,检察院涉嫌伪造证人证言。
在的庭审质证阶段,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陈圣传、陈树名和陈浩然三人的证人证言后,辩护人要求对这三位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原件进行质证,而公诉人却以材料太多忘记带来为由无法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连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原件都没有,那庭上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又是从何而来?公诉人辩称是从庭前准备的“举证摘要材料”中读出来的,那我们请问公诉人,“举证摘要材料”是属于我国刑事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这种凭空捏造的违法举证行为根本就是在伪造证据,辩护人已当庭质疑,并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本案中这三份证人证言,既非原件,复制件又无证人、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而证人又与“被害人”有密切的利害关系……种种迹象都表明,这三份证人证言根本就是检察人员伪造的证据。
此外,一审法院还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情形,详见刑事上诉状,在此不赘。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影响了本案审判的公正与公平,导致了本案事实部分认定不清。辩护人请求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清事实真相,让真相大白。
三、三次针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且辩护人已取得重要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第一次是雷庭被批捕之前,洋浦公安局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结论是雷庭属于合法执法。这份调查报告,辩护人已经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但是一审法院无视我们这份证据。
第二次是雷庭被批捕之后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对本案进行调查,辩护人在一审期间已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份调查报告,但是法院无视我们的申请,我们再次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这份调查报告予以质证。
第三次是一审开完庭后,中央领导已对雷庭案作出明确批示,要求查处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时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了解到一些检察院领导已受初步处理。针对中央领导的批示,海南省政法委组织了两个调查组分别进驻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调查检察人员办理此案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调查组针对此事已经形成调查报告。
特别要强调的是其中洋浦调查组不含洋浦公安局,而是在有检察院参与调查的情况下,报告中仍得出了检察院侦查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结论。此调查报告依法属于新证据,详细记录了检察院相关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足以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巨大影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
这份调查报告详细记录了检察院相关人员对雷庭、陈焕鹏等人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足以导致本案证据因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而无效,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条件;
我们仍然向法院申请依法调取上述调查报告予以质证。辩护人目前已取得的新证据,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
四、本案已经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是中国首例公安干警依法履行公务,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却被法院一审判决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案件。经过媒体报道及社会广泛关注,本案极具符号意义,本案的公开审理必将对中国法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贵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可以更好地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刑事政策和司法原则,更好地向全国人民展示贵院的公平公正形象,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控辩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及定罪证据存在巨大争议,为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上申请,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手机:1380273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