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10-14
一个人如果经常性地做了被命令去做的事情而遭受惩罚,人们便不能指望他将来能够对命令做出恰当的反应。
——摘自富勒《法律的道德性》P78
从政治审慎论视角看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和谐”处理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之三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已经于
优秀的忠于职守的人民警察雷庭同志,自含冤失去人身自由迄今已经整整191天啦!
按照一般司法逻辑,非法拘禁罪属于一种极其轻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所以如果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属于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那么,判决书应该早就可以与世人见面了!而且非法拘禁罪一般都能够得到缓刑判决,所以,按照一般司法逻辑,雷庭即使真的犯了非法拘禁罪也已经可以恢复其人身自由了!
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不仅仅其判决书迟迟未能与世人见面,就连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律师团核心成员、雷庭的出庭辩护律师王思鲁律师提交的雷庭取保候审申请也像是可能如“泥牛入海无消息”!······
如此这般,能够说明什么呢?主要说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确确实实不属于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那么,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是什么呢?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是一个公共事件,至少也是一个政治性事件。
有鉴于此,本文打算从政治审慎论视角来观察一番,主要关注用政治审慎论思维来论证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和谐”处理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本律师在《真正的法治能痛痛快快地还“雷庭们”以清白——九评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之一》一文当中已经谈到本律师对于该案庭审及其相关情节的一些基本看法和观点。
其中有一段论述是:“就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而言,无论从程序,证据,实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概而言之,无论从那个角度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无罪。我们律师团庭审完毕之后,禁不住异口同声地说:雷庭涉嫌非法拘禁案明显存在“六个违法”——违法立案,违法侦查,违法起诉,违法公诉,违法审判,违法干涉新闻监督······一言以蔽之,如果我们的司法活动的的确确是按照法治精神,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等等刑事法治原则进行的,雷庭就应该依法认定为无罪”
当局是否愿意,或者是否可能判决雷庭无罪呢?
本律师自始迄今一直认为当局不仅不愿意尤其不可能直接判决雷庭无罪。
为什么?
用大白话来讲,让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决雷庭无罪,实际上是让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去“狗胆包天”地狠心地掌嘴我们英明伟大的海南省检察系统,至少是掌了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的嘴。这有可能吗?
当然不可能!根本不可能!
那么,怎么办呢?
判雷庭有罪,真的象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院官员所建议的那样判雷庭二年有期徒刑吗?也不太可能,更加不应该!这又是为什么呢?
这就是一个政治审慎论问题。
不需要提及我们律师团已经向当局多个部门的高官——其中包括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先生,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明兄台,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等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大家如果稍加留意即可察觉——全国公安部门、中国全体公安干警是多么密切地高度关注着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所有一切一切。
从政治考虑出发,有关机构有关人士不能不慎之又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处理的的确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呀!
进退维谷!左右为难!进退失据!如此说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真如“风箱里的老鼠——两头挨打!”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何以解困!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怎样才能走出这一“空前绝后”的莫大的困境呢!
最佳选择——让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尽快将案件撤回去!【当然,将案件撤回去之前无疑应该达成共识和默契。】
让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尽快将案件撤回去!——这恐怕就是我们从政治审慎论看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其“和谐”处理之可能性与可行性之所在;这就是我们经过几番苦苦思索,绞尽脑汁,竭忠尽智,最终能够追寻到的最佳解决问题的路径——因为“法律是衡器,而非权贵手中可以随意挥舞的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