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成功辩护留下来的思考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之

成功辩护留下来的思考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庭,王艺被终审裁定,宣告无罪,历史定格在这一刻。很巧合,拒被刑拘之日刚好二年,我看着检察官略带尴尬、无奈的表情,法官平和的脸孔以及王艺刚知判决结果时的盈眶热泪,我为王艺高兴,他终于得到公正的判决,彻底还了自由身,可轻装上阵,重创他的辉煌人生了。我为有良知的法官而高兴,素昧平生,不用人情、金钱,也能得到公正,中国有希望。当然,我亦为我这两年来的艰难的,专业的付出有很多感慨,数十次的“珠海游”,数十次的“看守所行”,通宵达旦的研讨案件资料,激烈的争论……。感性过后,我更多的是理性思考:

如果公安有高一些的素质,又或者如果公安并非基于人情、经济的原因以合同诈骗为由插手经济纠纷,本案就不会发生。在侦查阶段,我已先后两次向侦查机关出具了详尽的律师意见书,如果办案人员能认真考虑一下,此案或许不会继续。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惊讶地发现,检察官们态度是认真的,但他们的确犯了一个大忌,太过于自信和固执,他们是紧信王艺构成犯罪的,要不然就不会罕见地在起诉书里对所谓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描述,他们肯定明白,那是靶子啊!可他们不怕,因为他们胸有成竹,“心底无私地天地宽”,可完全将观点亮上台!

可是,他们一审败了,即使抗诉,终审也败了。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是何为“海纳百川,有容为大”。

案件宣判的同时,我得知97年新刑法颁行后,相当比例的合同诈骗案到了法院被判了无罪。一个立法上的罪名,如果在司法实务中成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借口,这个罪名有无必要规定,有无必要修改是最值得重视的。

是为办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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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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