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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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中央的前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仲文巨额贪污案之
二审补充辩护意见(二)
尊敬的省高院合议庭法官:
关于陈仲文涉嫌贪污一案,我已分二次提交了较为详尽的辩护词和补充意见,在此,根据有关该案的最新情况,再次补充以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 在未经建行审核的情况下,被告人陆永辉之所以得以从房产公司骗取公款,不仅仅是利用了陈仲文在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更主要是利用了被告人何忠良的职务之便。城发房产公司尽管直属农委领导,但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第一任经理、法定代表人何忠良握有审批、分配该公司款项的实权,根据建筑工程预决算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预决算必须经建行审批,否则建设单位不能凭其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单,擅自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陆永辉得以凭假的工程结算单从房产公司骗取公款固然与陈仲文的签字有关,但陈仲文不懂建筑业务,该结算单未经建行审核,陆永辉能拿到工程款,主要靠的是精通房地产业务的房产公司经理何忠良的违规操作。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90.0432万元利息款尽管已办理结算手续,但未经建行审核,根本不是结算的合法凭据,特别是未被陆永辉提走,毫无疑问应认定为未遂。
二、陈仲文实施犯罪,不仅是在陆永辉的胁迫下而为,更是在何忠良与陆永辉的串通之下受他们的蒙骗,任其摆布。何忠良与陆永辉平时称兄道弟,过从甚密,可以说,陈仲文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受他们的捉弄,陆永辉的口供“在签那些假工程单时,我曾对忠良说叫他在上面写‘同意照办’,并把签名时间写在陈仲文签名之后,这样可以减轻责任,而由陈仲文负主要责任(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三、一审对陈仲文判处死缓与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何忠良有期徒刑六年相比,悬殊极大,量刑畸重。最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忠良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书号:(2001)佛城法刑初字第80号〕,并且只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没有追究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在陈仲文、何忠良、陆永辉实施的共同犯罪中,何忠良所起的作用不比陈仲文小,相比之下,一审对陈仲文量刑畸重,极为不公。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法官在百忙之中审阅,给予充分考虑!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