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文巨额贪污案之广东:一贪官一审被判死缓 二审为何改判15年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作者:中新网 日期 : 2011-07-06


惊动中央的前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仲文巨额贪污案之

广东:一贪官一审被判死缓 二审为何改判15年

中新网广州

一审:贪污219万余元,被判死缓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3年至1994年间,时任三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陈仲文在陆永辉(时任三水市三建公司303工程队负责人)承揽其主管的三水市城发房产开发公司康乐新村等工程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公款人民币219.0690万元。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陈仲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贪污罪证据不足

陈仲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1993年10月间,陈仲文多次应陆永辉之邀参与赌博,两人共输人民币13万元,赌款均由陆永辉支付。陈仲文为偿还陆永辉的人情,先后多次在陆永辉所在公司呈报的工程单据上签名。陆永辉在1994年8月间送给上诉人陈仲文3万元,1993年8月和1994年3月,陈仲文先后两次在澳门收受陆永辉所送的港币共5000元。陈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省高院同时认为,陈仲文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省高院终审判决陈仲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温建敏、区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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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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